退赃并不能否定犯罪行为

revise 免费考研论坛/200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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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根林

主持人:像李成刚这样跑出去了9年,周围很多人可能都已经把这件事忘了。可是,法律为什么还要追究他的犯罪行为呢?

梁根林:我们国家刑法对犯罪行为是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也就是追究犯罪行为的有效期限。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特别是根据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所设定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时效。而在这个案子上,犯罪嫌疑人贪污的金额是30万元,其法定刑罚应该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还包括无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是20年。因此,在这20年里司法机关都有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在犯罪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已经受理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的,这种情况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主持人:从片子当中,我们还看到这样一个行为,就是他的家人分8次把30万元的赃款全部退回了。既然有这样一个行为,为什么最后李成刚还要受到法律追究呢?

梁根林:他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给国家财产已经造成了损害,既然是构成犯罪,就必须受到追究。当然,其家人的退赃行为,也必须在法律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要有所体现,但是退赃并不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既成事实的否定。

主持人:这两个情况对于李成刚以后得到法律上的处理,会不会有不同?

梁根林:从检察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看得出来,他本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了30万元的公款,应当说数额特别巨大,按他所犯的罪行的性质来论定的话,至少应当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正因为有退赃和自首这两个情节,使司法机关认为没有逮捕他的必要。

主持人:所以当地的检察机关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也就是意味着他的自由虽然受到限制,但是不用被羁押在看守所,他只要保证在整个案件的过程当中,随叫随到就可以了。

梁根林:按照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预见在以后人民法院对他的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也一定会充分考虑这样两个重要情节,一定会依法给他作出宽大的处理。

主持人:如果说9年前李成刚不逃跑,而是向当地的检察机关主动投案自首的话,那么情况和今天是不是还会有所不同?

梁根林:在那种情况下,既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减轻犯罪的后果,也有利于及时地向司法机关证明自己认罪、悔罪这样一种主观认识,而且在当时及时主动地投案,也用不着在外过着一种颠簸流离、亡命天涯的生活,并忍受着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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