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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笔记(选用):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述
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主要规范以下内容:第一,国家主权的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如人民主权原则、国体、政体等制度。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第三,国家的基本制度。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①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制定和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机关不同、主体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1普通的立法机关不能够修改宪法。2普通的立法机关可以修改宪法,但是必须经过一个严格的程序。(程序和修改普通法律不同)
三、宪法的本质属性
掌握:◎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要知道:※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先后提出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等学说。
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1)英国宪法
◎英国宪法的构成:1宪法性的法律2宪法性的惯例3宪法性的判例4宪法性的文件(历史性的文件)
◎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10年的王位继承法。
(2)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1789年正式生效。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由宪法正文和27修正案构成。
美国宪法的最大特点:以三权制衡为基础的总统制。
(3)法国宪法
1789年的人权宣言。
1791年制定的法国第一部成文宪法规定法,是欧州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的《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宪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979年、1980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
1980年取消了,大明、大放、大字报、大变论
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一部是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第四部是82年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
1982年《宪法》要掌握:共4章,138条
在结构上来讲分为,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138条里边一共有31个修正案。
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注意:1982年宪法(1)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2)新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3)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限任制,废除了终身制。(4)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宪法修正案
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
掌握每次修改的内容:
1988年宪法修改。私营经济、土地的使用权
1993年宪法修改。市场经济的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99年宪法修改。依法治国、邓小平理论、非公有制的提出
2004年宪法修改。序言的修改、经济制度的修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国家机构的修改
第三节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提出的一个公式:权力未分离或权力无保障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的蒲莱士提出的。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的实质分类:宪法被划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四节宪法规定和宪法作用
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有两大特点:第一,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而且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社会关系;第二,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1)内容的政治性(2)效力的最高性(3)立法的原则性(4)实施的多层次性
三、宪法的作用:(1)保障人权(2)保障民主(3)保障法治(4)保障经济制度
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制宪权是国民所有的。
修宪权与立法权是来自于宪法规定的。
宪法制定的程序
知道大标题:制定宪法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2)提出宪法草案(3)宪法草案的通过(4)公布
第二节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实施在构成要素上主要包含两大方面:第一,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第二,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执行,第一包括行政机关,第二包括权力机关
宪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
宪法实施的意义
记住大标题:第一,树立宪法的权威。第二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第三,推进宪法的实现。第四,保障公民权利。第五,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宪法解释的体制
知道:第一,立法机关解释体制。第二,司法机关解释体制。第三,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来源自英国。典型的立法机关解释(英国、中国)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是根据英国的“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而来的。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的解释权。
司法机关解释体制源自美国,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这一体制,如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源自法国。目前,奥地利、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韩国等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三、宪法修改
◎要记住:宪法修改的形式三种:第一,全面修改。第二,部分修改。第三,无形修改。
宪法修改程序
记住大标题:第一,提案。第二,审定。第三,审议和表决。
中国宪法的修改
掌握: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前面几部宪法采用全面修改的方式,1982年宪法生效以后,一般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第三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节宪法实施的保障
违宪审查的对象
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有:国会或者其他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地方的立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选举行为等。
违宪审查的模式
要知道:第一,普通法院模式。(起源由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第二,专门机关模式。
第三,立法机关模式。
普通法院模式审查的特点:(1)个案化。(2)被动性。
专门机关模式审查的特点:(1)专门性。(2)可以对个案性进行审查,也可以抽象的进行审查
立法机关模式审查的特点:(1)抽象审查(2)不具有专门性,也不具有个案性。
违宪审查的方式
要知道:第一,事先审查。第二,事后审查。第三,附带性审查。第四,宪法控诉。
三、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掌握:违宪审查的依据是宪法。
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其内容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第一,违宪审查的依据。第二,违宪审查的机关。(两个,1全国人大2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掌握:◎第三,违宪审查机制。
第四,违宪审查程序。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国家性质
中国的国家性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明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性质主要有两个特点:1、统一战线。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第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第二,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第三,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第四,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宣布: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三、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中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家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分配原则上
注意:《宪法》第6条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精神文明建设的含义和内容
精神文明主要包括两项内容;教育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思想道德建设。《宪法》在第24条对思想道德建设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第二是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节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
国家政体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型即君主制与共和制。
君主制可分为议会君主制和二元君主制。
共和制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四种。
社会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背下来)
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
第二,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第三,建立全部的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任务。
第四,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目标。
第五,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内容背下来)
人民代表在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节选举制度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953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
1979年现行《选举法》进行了四次修改。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
2004年修改,主要内容:
(1)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2)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3)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4)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先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第四,秘密投票。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四节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以掌握权力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和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政党与近代的民主政治
政党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政党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其最基本的特点,具体来讲有如下几点:第一,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第二,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第三,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第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性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五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单一制和复合制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有:民族因素、经济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
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决定。
我国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确定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在局部地区因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留原有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主要特点有: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人身自由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休息权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5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1妇女的权利保护2儿童、老人的权利保护3残疾人的权利保护(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其权利需要得到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的特殊保障、政治权利的特殊保障、受教育权的特殊保障、人格权的特殊尊重等。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
我国《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三、外国人的权利保护
国家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庇护权
第五章国家机构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掌握三个标题:1民主集中制原则2责任制原则3法治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会议的形式有两种: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和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全体会议。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根据宪法规定,在任期届满前,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四个方面:(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2)任免权(3)外交权(4)荣典权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任期5年。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要让住。
国务院的职权
(1)法规制定权。
(2)提案权
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2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3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5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3)领导权(4)管理权(5)任免权(6)行政区域划分权(7)紧急状态决定权(8)其他职权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内容要记住)
人民法院工作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依法独立的审判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官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规定,也体现了双重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2公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3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4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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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定义?
宪法的特征?(为什么说宪法是大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与其它普通法相比它的形式上的特点?)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基本依据中“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的行为准则”。
选择题:宪法最高行为的意思是:宪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国公民的间接的行为准则,对不对?
答: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是直接有效,而对公民是间接的行为准则。
◆宪法的本制属性:
(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二)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宪法产生发展的大体脉络:
1640英国资产阶级爆发—1919年之前,这一阶段称为“近代宪法”;1919年之后——现代,这一阶段称为“现代宪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典型区别。
当代宪法的发展的趋势。
◆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征
◆宪法的发展及趋势(简答题)(见教材)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了四部宪法。
二、为什么说《共同纲领》是临时宪法不是正式宪法?
答:宪法的制定权理论上应该是归属人民的,操作是特定机关来加以制定的,《共同纲领》不具有这个特点。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宪法修正案(出题重点,主要是简答题)
一、现行宪法通过以后,我们分别在什么时候进行了哪几次修改?
二、现行宪法通过以后,关于土地承包方面的规定和发展沿革是什么?
答:分为四个环节:1、1982年现行宪法当中,是不允许土地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2、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里面,删掉了现行宪法中不允许土地出租的规定,允许土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这为土地的承包经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3、在1993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基础的形式制定下来;4、1999年取消了联产承包责任制。
三、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在现行宪法及此后的发展原则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二)基本人权原则;(三)法治原则;(四)权力制衡原则。
一、在现代世界各国为什么都要普遍设立议会?
答:至代近社会以来,主权已经结构性的由君主手中转移到人民手中,但是人民直接行使主权是不现实的,为此就产生了选举制度。人民在普遍基础上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了议会,然后由议会来行使主掌权力,这就是它的原因。
二、在现今世界各国宪法当中都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为什么?
答: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肆无忌惮,致少数人的利益于不顾,因为我们有一个基本的权利。
简答题 三、解释人民主权原则:
答:(1)主权是国家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对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2)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3)西方国家在人民主权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在生产资料资本家个人占有的社会中,只能是有产者的主权,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4)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没有类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的关于人民主权直接规定,但是他们所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人民主权原则。
四、在社会主义国家当中,我们关于国家主权的理解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差别,我们是否承认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
解析:权力制衡原则最早是在西方国家提出来的,他们也都是按照这个理念来建构国家制度的。首先我们国家不承认分权制衡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承认国家机关之间必须的权利分工。我们承认的权力分工的前提是:人民主权不可分割。西方国家认为是可分割的,我们是不可分割的。(疏理清楚就可以了)
提示: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中会出简答题的主要集中在“人民主权原则”中。
◆宪法的分类:
一、协定宪法的典型代表是什么?
二、钦定宪法重点掌握:1814年法国宪法。
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一、宪法关系的范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国家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类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一个国家内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等都属于宪法关系的范畴。
二、宪法核心关系的核心价值理念:是指宪法的概念,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约束和控制来达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
三、在宪法学理上国家公权力在行使的时候,应该有宪法、法律依据,有依据可以作,没有依据是不能作的。
对公民个人来讲,作些什么的时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可以作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这里只适用于民法领域,公法领域不适用。
◆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简答题)(见教材)
◆宪法的作用(此部分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宪法指引作用的具体的特点。
二、延用到法理学当中的评价和指引作用的区别。
提示:第一章,属于宪法学的基本内容,所以不会有什么案例性的问题。
第二章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的概念。
一、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三个的区别。
二、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主观上应当认识的几点:1、就现今世界各国的整体来看,它们普遍认为这些制宪性的主体应该是人民;2、人民不能直接行使制宪权,世界各国大多都设立了制宪机构。3、就我国1954年宪法来讲,当时的制宪机构不是当时的全国人大。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惟一的一次行使,其它的不是。
第二节 宪法的实施
◆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两者的区别。(见教材)
二、宪法遵守主体是什么?宪法遵守的含义是什么?
公民个人属不属于宪法遵守的主体?答:属于。
三、宪法的适用和违宪审查的关系是什么?答:交叉型的一种关系
◆宪法的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体制
二、中国宪法的解释
分析题:举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或者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的不适当的决定。试根据上述法条分析我国现行宪法的解释体制。
思路:
首先,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目前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为什么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宪法?要从几个点考虑。第1点是基于我国家人大主导的政治制度而决定;第2点是为什么我们要具体确定由人大常委会来解释宪法呢?原因两个方面:(1)人大常委会它是一个经常性的议会,而且宪法解释也是一个经常性的工作;(2)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比人大来讲专业性更强,因此由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适合于担当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
第三,我们要反思: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是不是会影响到全国人大的主导地位?此处应这样解答: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不会危急到全国人大的主导地位的。其原因在于:首先,之所以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全国人大拥有宪法解释权,主要是根据它职权行使方法的特殊性而确定的,其次现行宪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行撤销和改变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被全国人大认为不适当,全国人大就有权力撤销并加以改变,从这个角度来讲人大也有一定的宪法解释权,只不过是消极的、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行使而已。这样一来,既考虑到宪法的需要,同时又顾及到了全国人大机关本身执权行使的特殊性。
选择题:有权力解释宪法的机是(B):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形式
简单了解,重点延伸一下:无形修改。
问题:二、我们对“无形修改”应该持一个什么样的态度?
思路:第一,什么叫无形修改;第二,无形修改的必要性是什么;第三,无形修改如果作为一个规范化的状态承认,将意味着什么;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在主观方面需要理解的是:
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与宪法适用之间的界限区分。
分析:首先看违宪审查和宪法保障二者的关系:宪法保障要大一些,而违宪审查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形式。第二,违宪审查与宪法适用二者的关系。
二、违宪审查的方式
主要搞清楚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这两种方式,在案例中的运用。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宪法及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二、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熟练掌握其5种机制,第4种可能会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见教材)
三、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及事由;(容易出现在法条分析题中)
范例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比较这两个法条并行起来体现什么呢?
答:由上述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对人大常委会与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的审查监督权限是不一样的,具现表现为:
第一、(1)审查和监督的具体权力不一样;(2)审查和判断的标准不一样。
第二、之所以存在上述差别原则是:(1)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性质是不一样。前两者都是立法机关,而后两者一个是立法机关一个是行政机关;(2)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关系不一样。前两者的关系属于领导关系,而后两者属于监督关系。(3)尽管我国不承认西方国家那种权力制衡、权力分割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承认国家机关之间必要的权利分工。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尽管要对人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但是人大、人大常委会不能代位行使职权,二者之间是有相应的权力分工的。
因此人大常委会实行监督时,必须是依法有据的,是钢性的一种监督不能是过于介入,否则就影响了该机关的主动性了。
范例2:全国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是改变撤销、是否适当;对人大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撤销但没有改变权,判定标准是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
4.对法律文件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程序。(主观分析题的重点)
分析题:
问题1:某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案件时,发现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于是宣布该地方性法规无效而不予采用。试分析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符合宪法,并说明理由。
答:在上述示例中法院的作法是不适当的,它违被了我国现行宪法对违宪审查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违宪体制在性质上属于权力机关审查监督体制;2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监督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查监督。3在本案,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法院没有资格采取类同于西方国家那种违宪审查制度。如果发现问题可以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监督。另外还要注意本例中的地方法规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即地方人大在监督时,有权力撤销加以改变不适当的法律。
问题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的三名博士毕业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书面审查的建议。建议对先前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收容条例》进行违宪检查,并进而将其撤销。孙志刚案件当中的三博士上书在程序该怎样理解?
答:首先本案不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它是此外的其它公民,公民可以提出。我国有权机关收到后的处理方式是灵活机动的,必要的时候交专门委员会研究并提出相关的方案。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经济制度
一、生产资料公有制中注意两点问题:
1、现行《宪法》第9条,通过《宪法》第9条的相互比较要把握清楚集体、单位不能拥有的自然资源是矿山和水流,依次分析解释相关问题。2、现行《宪法》第10条,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记住以上两个法条)
2、非公有制经济成份。
简答题: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在现行宪法及此后所处宪法地位的发展沿革。
二、分配原则
1、1982年以后我们的分配制度经历了这么几个发展阶段,这里必须要有意识的论断几个素材,考试中可能会给你供一些相关资料(统计数字、统计报表),然后以此对材料作出相关的分析。
2、按劳分配制度的特点。
◆推动“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弄清政治文明的概念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的概念与特征如何理解?(出题的重心)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节 选举制
◆选举制度概述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中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重点理解的问题:从选举制度的概念角度讲我们指的是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但是市长、副市长、副区长等这样人的选举不属于选举法中所说的选举。
2、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方面: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2003年考过的简答题: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
第四节 政党制度
在当前爱国统一战线的主要的政治基本。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本题不会出现简答题,但必须要疏理清楚)
二、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的产物。
分析:特别行政区在我国所处的地位于民族这个地方所处的地位,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处:都类同于省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单位;不同处:在很多层面上它的操作不一样,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而民族这个地方没有这一规定。
二、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是否包括宪法。
分析: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不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区基本法,事实上就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但是不能由此而认为宪法在特别行政区也适用。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央与民族自治关系的调整。(主观分析题中重点)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命题:
某村集资修一条公路,本村的战略地位非常重要,过往车辆都必须从村里过。村里就想这路是自己修的,别人从公路上走加重了公路的负担,所以必须要收钱。因此就在路中设了一关卡,凡从此过的车一律收费:小车三元,大车5元,就这样一直收了几年。事情不知什么原因传到上级去了,省电视台来村采访,记者问:你知不知道公路法明确规定,如果要设关卡收费必须要报省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村里说:我们只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们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决定的事情就是法。对此你怎么理解?
分析:此题是事例型分析题。
解答:第一,在上述相关事例当中,此村设卡收费这种状况是错误的,因为,它违法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二,找出素材依次解释。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
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二、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根据两个方面来把握:
1、什么叫人权?它和基本权利的关系是什么?
2、我们国家承不承认人权?2004年以前我国一直认为人权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一个范畴,对此我们是不承认的,但是在2004年我国承认并将其入宪。
3、人权入宪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来讲它意味着什么?分析:公民基本权利范围是扩大了。
4、中国在人权保障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态度的是什么?
三、1945年以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提出第三代人权之说,要求加强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对此广大发展中国家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因为它们提出这种论调很有可能人权高于主权,我国在原则问题上持主权高于人权,我国也承认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人权的国际性干预。
◆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什么叫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中表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什么?
三、需要指明的是公民宪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不表明不属行义务就不能享有权利。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分析:1、平等权在性质上和其它类基本权利一样,它是防害国家公权利侵犯的一种权利,而不能指向于普通民事客体;2、就内容上来讲,平等权与其它基本权利不一样。其它基本权在这里有实实在在的内容,而平等权是空的,对平等权利的内容应当结合宪法中其它方面的基本权利来认识,也就是说在这些基本权利方面是平等的,超出了这些范围就不平等,就可以不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什么叫言论自由?
2、即便是宪法上的言论自由也是要受到限制的。
三、宗教信仰自由
1、现行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所持的基本立场和态度是什么?
2、对宗教信仰自由要能够理解和分析。
四、人身自由
1、狭义人身自由与广义人身自由的区别。
法条分析:2、《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第3款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试分析。
答:第一,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它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第二,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人身自由也不例外,为社会和其他人权利在必要的时候国家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但必须合法;第三,对宪法中相关规定对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也同样使用,因为除国家机关以外它们也可能违反这一规范侵犯他人的身自由权利。
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所作的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劳动权中注意的两点问题:
(1)国家对劳动权予以保护所承担责任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答:相对的。
(2)休息权在性质是不算是基本权利。
六、特定主体的权利
1、受教育权的地域不平等,从宪法的角度是怎么认识?
2、国家对受教育权的保护,所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外国人的权利保护(主观中应注意的两点):
1、宪法中主要是调整国家和公民的关系,那么为什么规定外国人的基本权利?
2、现行宪法对外国人基本权利所持的基本立场是什么?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历史发展和体系
一、建国以后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沿革是什么?
二、建国初期中央国家机构包括些什么?
三、1954年宪法下的国家机构是什么?
四、1975、1978年宪法下的国家机构分别包括些什么?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含的几个问题)
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方面的权限分工。(有两个方面)
2、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选择题中会出现)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1、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在全国人大机构当中属于什么?答:无论是专门委员会还是调查委员会都属于工作辅助机关。
2、就专门委员会来讲,全国人大各委员会的存在本身主要的目的是什么?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哪个的工作机构?答:全国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掌握的几个问题)
1、根据目前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监督权掌握在谁的手中?答: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2、宪法监督的一个重要工作是什么?答:审查和判定法律是否合乎宪法。
3、法律是由谁制定的?答: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常委会。
二、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1、法律解释权归属谁?答:不归属全国人大
2、全国人大法律解释权是解释谁制定的法律?答: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制定的法律,两者都有。
3、为什么全国人大没有解释权?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选择题:一、性质和地位应当从哪三点来把握?
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利的执行机关;
2、国务院是人民政府;
3、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两个出题点)
简答题 一、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基本的内容是什么?
二、总理负责制在先前的几部宪法里面有没有作出规定?
三、总理负责制是否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务院的职权
一、紧急状态决定权在我国目前是怎么界分的?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一、上、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分析题二、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思路1: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审判。因此假如合议庭在审判的时候院长认为它审错了,院长将其改过来,即这种作法是否影响独立审判?影响。应当从两方面考虑:首先就合议庭相对的独立性,法院院长与合议庭的关系和行政机关里领导与职员的关系不同,后者是纯粹的领导关系,前者法院院长也是领导但应该体现在程序方面,主持操作方面不能直接介入,其如直接介入就违背了独立审判原则。如果院长是按照程序进行的,就不算违反独立审判原则。也就是说和议庭有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在法院体制之内还涉及到审判委员会一定的监督;
思路2: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原则,宪法规定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并没有说它不受权利机关和党委的干涉,所以它的独立审判权也是有限度的;
思路3:党委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查是政治性的,因此它只能从政治的层面上来审查,这样一来政法委书记直接下达指令、作出批示,这种作法是不对的,它只能宏观上保证它依法办案、肃清外部环境就可以了。然后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法律性的,它只能审查判断法院是不是在依法审理案件,它只能从这个角度来判定而不能直接下达指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个案性的,即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如对集体严重受损害等)可以介入、过问,行使法院程序上的监督,而不是说每一个案件都介入。
以上素材把握清楚后,与此相关联的问题我们就能够分析了。
案例:某省一幼女遭到一成年男性的强奸,在精神和肉体上都受到了很大的摧残,社会反响巨大。为早日抓捕罪犯,省人大在网上发布贴子,公开宣布已经责令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结该案,严惩罪犯。
试分析省人大的贴子。
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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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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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法硕宪法考前笔记
revise 免费考研论坛/200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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