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xixi07 免费考研论坛/200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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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乙杀丁,丙见状给乙刀,乙将丁杀死.请分析一下这个为什么是必要共同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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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综观历年考题,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考点。因此考研教育网就共同犯罪这一考点制作了本期专题,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 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2004年,第28题)

  [分析]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下面分析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A正确;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同犯罪形式,B正确;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本案中,甲教唆乙,甲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乙、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所以D正确。

  2005年真题:

  28.请对“凡教唆他人犯罪的一律以共犯论处”进行辨论。

  [分析] (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2004年真题:

  21、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甲和乙属于(BD)

  A、必要共犯B、任意共犯C、简单共犯D、复杂共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当数人共同犯该种罪行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B正确;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D正确。

  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分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2003年真题:

  14、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ABC)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A、B、C正确。

  16、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BC)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李弟不构成犯罪D、李弟构成犯罪

  [分析]考查点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李弟不构成犯罪。而两个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要求各个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李某和其弟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故B、C正确。

  30、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C)

  A、主犯、从犯、胁从犯B、首犯、教唆犯、帮助犯

  C、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D、教唆犯、主犯、从犯

  [分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按照作用分类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根据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C正确

  36、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BD)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B、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为共犯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D、甲成立强奸罪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本案中,甲、乙只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而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所以,甲、乙应当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甲单独成立强奸罪,乙对甲的强奸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B、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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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依照我国刑法典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区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其一,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在这种共同犯罪中,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其中只有一个符合犯罪主体韵条件,其他人均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精神病人,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其二,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例如,单位共同走私、行贿、受贿、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等,都可以 构成共同单位犯罪。
其三,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其一,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所谓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如甲乙二人共同持刀抢劫他人而构成的共同抢劫罪;所谓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行为而构成的共同犯罪,如夫妻商定共同遗弃老母而构成的共同遗弃罪;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如银行保安人员与盗窃犯事前通谋,届时盗窃犯入室行窃,保安人员借故离开,即是由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构成的共同盗窃罪。
其二,共同直接实行犯罪。在这种场合,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发生了危害结果,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其三,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在发生危害结果时,都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其一,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二,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若表现为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此为共同直接故意;若表现为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为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基于上述认识,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于这种犯罪现象,应当以单独犯分别论处。(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同时侵害丙,甲出于伤害故意,乙则出于杀人故意,如果造成了死亡结果,对甲、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同盗窃,窃取财物后,甲又强奸了妇女,甲、乙不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作“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形式区分为以下四类八种: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即构成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在对这种共同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具体条款,而且要引用刑法总则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绝大多数的犯罪都是既可采用单独犯罪的形式来完成,也可以采用共同犯罪的形式来完成。因此,就共同犯罪的罪名而言,任意共同犯罪的范围相当广泛。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众性共同犯罪,如刑法典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都是聚众性共同犯罪。二是集团性犯罪,如刑法典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等,均为集团性共同犯罪。由于刑法对于必要共同犯罪作了直接规定,因此,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时,可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的。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亦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它表现为共同犯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尚无共同犯罪故意,而是在开始实行犯罪以后,才萌发了共同犯罪的意图,进而共同实行犯罪。司法实务中的突发性共同犯罪,就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换言之,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负责对整个犯罪活动的策划、指挥和领导;教唆犯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又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又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所谓犯罪集团,根据刑法典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如走私集团、盗窃集团等。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关于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在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三种分类方法:
1.按照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犯罪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2.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
3.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首先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然后再区分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我国刑法典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典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把主犯区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据刑法典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典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可以区分为两种:一是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帮助犯。前者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后者是指来直接实行犯罪,而在实行犯罪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刑法典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典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强制或精神威胁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胁从犯中,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可以对是否参加犯罪活动作出选择。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则不构成胁从犯。
按照刑法典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
(五)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典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授意、劝说、请求、命令、挑拨、刺激、收买、引诱等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关于教唆行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一人单独教唆,也可以是数人共同教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只能以作为方式出现,不作为行为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按照刑法典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按照刑法典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教唆未遂可以发生在以下四种场合:一是被教唆的人拒绝接受教唆,此种情况下,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能对教唆者以单个人犯罪处罚;二是被教唆的人构成预备犯;三是被教唆的人犯罪未遂;四是被教唆的人自动中止犯罪。
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即无责任能力人实行刑法禁止的行为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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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解释还是不明白哟.杀人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啊,为什么不是任意共同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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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以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显然属于复杂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本题中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显然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在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中,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丙是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其帮助作用,是从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 本帖最后由 ncustu 于 2006-10-13 11:27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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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60peixun.cn/news/articles/200610817181200.htm
网络上的答案都不一致。
我将继续寻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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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教育部的考试分析答案是
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以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显然属于复杂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本题中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显然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在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中,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丙是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其帮助作用,是从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这个才是正确答案!!
</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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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选ACD
考试分析答案
应该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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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版主了!也就是说这三个人构成的是复杂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可以这样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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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