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书中间遇到的问题,虚心请教

娜娜的小愿 免费考研论坛/200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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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freekaoyan.com/viewthread.php?tid=83116
1,批量生产和销售假药,客观上对人体造成危害,甚至造成不特定人数的死亡,从本质上讲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呢 ?
2,保险诈骗罪中,如果故意制造车祸骗保,故意造成人员死亡或受伤,是否要进行数罪并罚呢?
3,假冒未注册的商标,如果不能按假冒商标罪定罪,那么还有其他的处罚方法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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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公共安全犯罪的兜底罪,与其他规定具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个别由于一般适用。
2。数罪并罚。
3.这个我不确定。未注册的商标国家是不保护的,没有正宗的,何谈假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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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客体不一样,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照你的推论,只要造成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的,就“本质上”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是不适当的,各种犯罪的区分,关键在客体上。
2.当然并罚,这在任何教材上都有
3如果数额较大,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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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谢谢上面的二位.
着两个问题是我看人大的案例分析是发现的,和大串讲上说的有矛盾.
1,大串讲上说可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可是具体的案例上并没有这样
2,这也是大串讲上说可以并罚,但是案例上没有
所以我看的比较茫然,这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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