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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
夏 商 西 周 春 秋
立法
思想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
1、实施德教,以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臣民臣服。扩展为:“礼治”:要求君臣父子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礼:有别
2、用刑宽缓,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的使用严刑重罚。体现于西周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中。
立法
概况 《禹刑》
王命 誓 《汤刑》
誓:出兵前盟誓、军法
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诫
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 一、《周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五礼:吉-祭祀 凶-丧葬 军 宾 嘉-冠婚
礼刑关系:
① 礼(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
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③ 出礼则入刑
二、宗法制度
①嫡长子继承;②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③各成一级,共事天子
三、《吕刑》(甫刑)
①贯彻明德慎罚;②规定赎刑;③强调:宽严适中,中正、中罚、中道
四、《九刑》 1★郑国“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子产)(叔向反对)
2 邓析“竹刑”(郑国)
3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孔子反对)
4 宋国“刑器”
5 楚国“朴区之法”、“笷门之法”
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主要
罪名 昏、墨、贼 乱政疑众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聚众抢劫)
3、贼-¬¬¬破坏礼法; 芷-¬¬¬隐匿贼; 盗-¬¬¬窃取财物; 奸-¬¬¬盗用国家宝器
4、徇私枉法 ―― 五过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而枉法)
刑罚 奴隶制五刑:★
墨、 劓、 剕、 宫、 大辟 1圜土之制(徒刑)
2嘉石之制(拘役)
3赎刑(非独立刑罚)
刑法
原则 1 ★老幼犯罪减免 三赦:幼弱、老耄、蠢愚
2 ★区分 故意(非眚)与过失(眚) 惯犯与偶犯 惯犯-惟终 偶犯-非终 看偏旁
对比秦朝 (端) (不端) 三宥:过失、弗知、遗忘
3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皋陶: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4 宽严适中原则 中正、中罚、中道
民事
法律
内容 早期:
父死子继
兄终弟继
晚期:
嫡长子继承 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质人(管理市场)
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质-¬¬¬奴隶牛马、长,剂-¬¬¬兵器珍异、短); 傅别(借贷契约)
3、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
4 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对八字、卜卦)、纳吉(订婚)、纳征(聘礼)、请期(订婚期)、亲迎
5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司法
机关 士 理 大理 正 史 司寇 大司寇 小司寇 司刑 司刺 司厉………
司法
制度 天罚神判
圜土
夏台、钧台
(中央监狱)
天罚神判
圜土、囹圄
jiu里 1、 狱(刑事)-断狱; 讼(民事)-听讼
2、五听 :刑讯方法
辞听-言语表达 色听-¬¬¬面部表情 气听-¬¬¬呼吸 耳听-¬¬¬听觉 目听-¬¬¬眼神
3、三刺:讯群吏、讯群臣、讯万民
法制史系统表: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战 国 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
指导
思想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严刑重法 1、黄老思想――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 曾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的:①《魏律》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②《晋律》 刑名后增法例;
③《北齐律》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并置于首;
法律
形式 律 令 法律答问
封诊式 廷行事 律 令 科-解释 比(决事比、类推) 律 令 科 比 格(北魏最早、东魏时以格代科) 式(法律文书、西魏)
主要律典 1《法经》: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商鞅变法: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①改法为律
②连坐、分户
③富国强兵
④夺贵族权力
⑤法治主义:依法治国、以吏为师、轻罪重罚
《廷行事》-判例
《秦律》
《法律答问》
――187条司法解释
《封诊式》
――调查、诉讼程序、案例
《为吏之道》 约法三章
汉律60篇
《九章律》:六篇+户、兴、厩
《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
《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
《朝律》:《朝贺律》6篇,朝贺制度 1、《魏律》(新律):①“八议”;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③篇目 增至18; ④改革刑制,为封建制五刑创造条件
2、《晋律》(泰始律) :①服制;②刑名后增法例;③篇目增至20
3、《张杜律》
4、《北魏律》: 官当 北魏时出现格
5、《北齐律》:① 重罪十条;②定为12篇,名例为首;③承前启后,影响隋唐;④法条明审、科条简要;⑤设置大理寺;⑥废除宫刑;封建五刑雏形
6、《麟趾格》:东魏-补充律
7、《大统式》:西魏-公文程式(正式的法律形式)西魏时废除宫刑
主要罪名
与
刑罚 秦朝
1、共盗:5人以上 群盗:农民起义
2、官吏渎职:见之不举、纵囚、不直、失刑
3、逋事(逃避服役)、乏徭(集合报到后再逃走) 1 侵犯皇权: 矫制矫诏、大不敬、废格诏令、阑入与失阑、祝诅巫蛊
2 危害统治:左官、出界、酌金、
阿党附益
3 渎职:沈命罪、见知故纵
4 杀伤罪、盗窃罪
5镇压起义:大逆无道、
首匿、
通行饮食法 重罪十条《北齐律》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宗庙、宫殿) ③叛(叛变) ④降
⑤恶逆(打杀尊亲属) ⑥不道(残忍的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帝器物或不敬)
⑧不孝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乱伦)
1死刑:具五刑
2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
3徒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4笞刑:上级官员对下级
5赀刑:赀甲、赀盾(罚金刑)
6赎刑
7耻辱刑:髡-剃发 耐-剃须 完
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正式确立为《开皇律》
1死刑:绞 斩
2流刑(北周分五等,2500-4500km)
3鞭刑 杖刑
4废除宫刑 西魏(547年)、北齐(569年)
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端-故意 不端-过失
3、盗窃按脏值定罪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人以上)
5、累犯、教唆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
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标志: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1八议《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此8种人犯罪,可议其所犯,减免刑罚
2官当《北魏律》《陈律》以官爵折抵徒罪-封建特权法的发展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根据丧服的5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巧记年限:31.953)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越重
经济
法律
内容 1《田律》:田租与口赋,国土资源
2《厩苑律》《仓律》:畜牧业
3《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官营手工业
4酒业官营专卖
5《效律》:度量衡
4《金布律》《司空律》:货币流通, 11:1 1盐、铁、烟酒专卖
2重农抑商
3对外贸易
中央机关 1皇帝 2廷尉:中央司法审判
3 御史大夫:行政监察
监察御史:法律监督 廷尉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司隶校尉 1、大理寺(北齐)大理寺卿、少卿
2、御史台、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晋)
3、尚书台(晋)三公曹、二千石曹
司法制度 1 起诉:告诉、自首、纠举告发
公室告:公诉,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官府不予受理
2 讯狱:讯问被告 治狱:庭审案件
3 不直:故意加重减轻刑罚 纵狱:有罪不判
4 乞鞠:嫌疑人不服,要求再审 1、举劾:公诉 告诉:自诉
严禁:①越诉 ②卑幼告尊长 ③诬告
2、复传:再审 读鞫:宣读判决
乞鞫:上诉
3、《春秋》决狱
据《春秋》“论心定罪”:符合忠孝,可减免。
4、 秋冬行刑
5、录囚 对在押犯复核,以便平反冤案 1、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
2死刑复奏:三国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3、 刑讯制度化:
测囚之法 断绝饮食(南朝)
测定之法 鞭笞后罚站(南陈)
重伽、大杖(北魏)
车辐粗杖压踝(北齐)
注意:秦、汉时期“鞫”、“狱”不同。
法经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 李悝 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内容:篇名:盗、贼、网、捕、杂、具
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盗法》――偷窃; 《贼法》――杀人伤人
B、诉讼法: 《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 《捕法》――追捕盗贼
C、其他:《杂法》――“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D、总则:《具法》
3、历史地位
(1)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当时的成果、代表、总结。
(2)为后世奠定基础:①体例上: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②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的内容大都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
项目
律典 篇数(条数) 结构 内容 特点、革新
魏新律 18 刑名 八议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 20(602) 法例律 服制定罪 精简法律条文。“刑宽”、“禁简”
北魏律 20 名例 官当 参考汉、魏、晋律特点的著名法典
北齐律 12(949) 刑名
法例 重罪十条 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法条明审、科条简要
陈律 20 官当
北周律 20 流刑分等
法制史系统表:隋 唐 宋
朝代
项目 隋 唐 宋
指导
思想 (合并单元格多为唐朝内容) 1、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宽简 稳定 划一 律 令 格 式
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
编例:汇编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挥)
或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
法律
形式 律 令(政权组织) 格(官吏守则、行政法规)
式(行政组织规则、公文程式) 典(行政法律)
主要
律典 《开皇律》★
1体例定为12篇,500条律文;
2封建制五刑法定化;
3区分公、私罪;
4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5完善八议:例减、听赎、官当;
《大业律》
18篇,删去十恶
1、《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
2、《贞观律》:标志唐基本法典定型
3、《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4、《开元律疏》
5、《唐六典》: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6、《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宋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活动:《太平兴国编敕》、《大中祥符编敕》
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
4、条法事类:南宋《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5《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神宗时针对起义农民,替代《盗贼律》
宋仁宗――《窝藏重法》
宋英宗――《重法》
宋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主要
罪名 十恶★ ①谋反 ②谋大逆(毁坏宗庙、宫殿、陵寝) ③谋叛 ④恶逆(打杀尊亲属)
⑤不道(残忍的杀人、杀人全家) ⑥大不敬(盗祀神、御用器物或不敬) ⑦不孝(告发咒骂父母)
⑧不睦(谋杀、卖、殴打、告发尊长)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乱伦)
1六杀:谋杀;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故意杀人);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
误杀(杀错了人);过失杀(过失杀人);戏杀
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暴力获取财物)、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务之便收取)
3保辜制度:在法定期限内救助,若复原,可减轻处罚。
4泄露机密罪 1折杖:将徒、流刑折为杖刑,仅宋元有
2刺配
3凌迟:首用于五代 → 南宋确立为法定刑 → 明朝入律制度化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刑罚 封建制五刑:笞(5)、杖(5)、徒(5)、流(3)、死(2)
刑法
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隋朝即有)
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吸收、竞合) 首犯称“造意”
3自首(未被检举)、自新(已被检举):如数偿还的自首可免罪;不实、不尽也可减;重罪或无法挽回的不适用,
4类推原则:出罪(应减轻处罚)举重以明轻,入罪(应加重的)举轻以明重
5老幼废疾减刑
6累犯加重
7特权原则(议 请 减 赎 当)
8化外人处罚原则:同国人向犯,依其本国法;异国人向犯依唐律
民事
法律
内容 1、民事行为能力(仅良人具有)
①良人:士、农、工、商 ②贱民:官贱民、私贱民 ③成丁年龄:21-59(劳役、兵役、赋税)
2、所有权:①国家所有: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②私人所有:永业田、部分宅地
3、(1)买卖契约:大宗交易需“公验”,签立“市券”。
(2)借贷契约:①计息:出举、举取、息债(所形成债务)②不计息:便取、负债、欠负;
③抵押:指质; ④质押:收质、典质
4、(1)婚姻:①尊长主婚;②婚书聘财为要件;③同姓不婚、良贱不婚
七出 三不去 义绝:拟制亲属间有杀、伤,必须强制离婚。 和离:夫妻感情不和,可自愿离婚,律法不惩
(2)家庭:封建家长制统治
(3)继承:①权位嫡长子继承;
②财产诸子平分,遗嘱优先
③ “绝户”之家,在室女可得未婚兄弟财产额的半份
一、契约制度
1、 ①立契(红契制度、税契制度)确认土地所有权,收契约税;
②区分:动产所有权(物主权)、 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
2、绝卖-一般、赊卖-预付、活卖-附条件
3、租、赁、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4、典卖(负债-不计息、出举-计息) 回赎期30年
二、婚姻、继承制度
1、结婚年龄(男15,女13),禁止五服以内结婚
2、官不与民婚
3、七出,义绝,3年不归、6年不问可改嫁
4、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5、遗产兄弟均分,在室女可得半份,
6、“绝户”:在室女3/4,继子1/4;出嫁女1/3,继子1/3,国家1/3
7、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 命继:夫妻双亡,立继从尊长
中央
司法
机关 部 门 职 责 官员(正副)、机构 1、大理寺
2、刑部
3、御史台
4、审刑院
(曾替大理寺,神宗撤销)
1、大理寺 中央司法审判:①审京师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②可重审刑部移交的地方死刑 正卿、少卿、
(正、丞、司职)
2、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①复核大理寺徒、流案件; ②复核州县徒以上案件;③受理在押人申诉
尚书、侍郎
3、御史台 中央行政监察:①监督以上二部;②受理行政诉讼;③参与审理重案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台院、殿院、察院)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 地方大案派“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地方
机关 1州(法曹参军、司法参军)
2县(司法佐、史) 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
诉讼
制度 1告诉限制:①限制越级告诉、②限制直诉(邀车驾、登闻鼓)、③限制卑幼告尊长
2回避制度
3死刑复奏:3复奏,唐太宗改为5复奏
4法官责任制度 1、鞫献分司制:审判与复审分离
2、翻异别推: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三次
3、务限法: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民诉受理期限为10.1-1.31
行
政
制
度
1.三省制。
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
门下省:审核驳正,交皇帝批准;
尚书省:接受皇帝的命 令,负责执行具体工作。(行政中枢总汇)
2.六部制。尚书省为了方便执行皇帝的命令,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吏部负责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等项工作;
户部负责户籍与财政收入管理等项工作;
礼部负责祭祀及国内外、朝廷内外礼仪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兵部负责各地军队的培训、调动与管理等项工作;
刑部负责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对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工作。
工部直接受命于尚书省与皇帝,负责各项工程与堂、馆的营建和修缮工作。
3. 科举制度。 科举(贡举、制举、武举),
门荫:父祖为高宫,子孙因而可通过父祖的荫庇,无须经过考试而直接取得出身。
4.任用制度。身、言、书、判。
先考书、判,即为笔试,既要看书法,又要看判答;合格者再察声、言,即为口试。
通过者,称为“释褐”,即从此可脱去标志平民身份的褐衫,而身着官服了。
5.考课制度。 “四善二十七最法”
“四善”,对各级官吏提出的四项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的27条具体的专业要求。
6.奖惩制度。唐代官吏受奖,一般来说是根据考课成绩。对官吏的惩罚,主要依据是《唐律•职制律》及其他涉及官吏犯罪的刑事法律。
7.监督制度。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定型于唐代。
御史台是专门的、独立于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谏议制度,设立左右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等谏官,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以及最高统治者执行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批评,甚至可直接对皇帝本人进行规谏。
8.休致制度。
《假宁令》:每10天休假1日,称为“旬假”。中秋、七夕、重阳、冬至等有“节令假”;因病、因事有“事故假”;婚丧嫁娶有“婚丧假”等。各种假皆有法定期限,不得超假,超者夺俸;在任期间,连续请假超过百日者,必须“停官”,即停职。
致仕――退休,70岁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
朝代
项目 元 明 清
立法
思想 1附会汉法
2分而治之 1 刑乱国用重典
2 明刑弼教★(新): 借“弼教”口实,推行重典治世 详译明律 参以国制
“参汉酌金”
主要
律典 1《至元新格》:元第一部
2《大元通制》:
仿唐宋,有代表性
3《元典章》:
法令法规汇编(非法典) 1、★《大明律》
①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为构架
②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③在中法史上占重要地位,清律直接继承其体例
2、★明《大诰》(明朝特别法)
①内容为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效力高于大明律
②大量使用墨、刖、膑、宫等酷刑,体现重点治吏
③充分体现“重点治世”思想,高度普及
3、《问刑条例》:孝宗弘治年间
4、《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先例
5、《明会典》:行政法典,仿《唐六典》正德、万历 1《大清律集解附例》(第一部)
2《大清律例》:乾隆五年颁行
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充分体现汉唐以来的封建法律精神
3《大清会典》(五朝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则例(行政法规)
4管理少数民族:理藩院
刑罚 肉刑:刺字
笞杖刑:以7为尾数(7-107)
株连亲属
族灭 1死刑:凌迟(正式入律制度化)枭首示众(恢复)
2肉刑:墨 刖 膑 宫
3充军:明首创,但不单独为罪
4廷杖:
5发遣刑:仅军人,永不得返 1死刑:立决 监侯
2肉刑:刺字
3充军:可单独为罪
4发遣刑:徒刑以上文武官员,轻者可还
刑法
原则 1、民族间的不平等(蒙汉异法)
僧俗间的不平等
2、同罪异法 1、从重从新主义
2、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刑罚加重)
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刑罚减轻) 1、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满族特权
2、按民族设“官缺”
3、①步军统领衙门、
②内务府慎刑司:一般旗人犯罪
③宗人府:宗室贵族犯罪
④户部现审处:负责满人民事案件
民事
法律
内容 1 烧埋银-损害赔偿之债
2订立婚书:元 首次明确,规范媒妁。
3 离婚或改嫁妇女丧失妆奁和继承财产 1 教令权(惩戒权、送惩权)
2主婚权:明朝首次明确规定
3独子承祧(兼祧):一子继两房
4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1、颁布“禁海令”
2、盐、茶、矾官营专卖
司法
制度 刑部:审判(代替大理寺)
大宗正府:可审判蒙古王公
宣政院:掌管宗教、僧侣
御史台:弹劾中书省、枢密院
中央(内台、中台)
地方(行御史台) 一、三法司(三司会审)
1刑部:主审
2大理寺:复核
3都察院:监督(原御史台),全国分13道,设 监察御史 110人
二、厂、卫制度
东厂、西厂、内行厂(监督东西厂)
锦衣卫:下设镇抚司
职权:①侦察缉捕;②监督审判;③法外施刑
三、申明亭:设于州县,张贴榜文;受理民刑。 一、中央机构
1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2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司通政使、督察院左督御史、大理寺卿
复审翻供不服案件
二、诉讼、审判
1严禁越诉
2审判回避
3卑幼不得告尊长,狱中犯人不得告举他事
4、审判审结机关:
①笞杖:州县;②徒刑:督抚;
③流刑、充军:刑部;④死刑:三法司
三、秋审制度:
会审全国斩、绞监侯案件
秋审:全国的监后案件,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刑部、京师的监侯案件
热审:京师的笞杖案件
处理:①情实:执行死刑;②缓绝;③可矜;④留养承祀
审判
制度
1、九卿会审(园审)
六部尚书+通政司通政使、督察院左督御史、大理寺卿:复审翻供不服案件
2、会官审录:皇帝直接任命中央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
3、秋审:霜降后,三法司+公候伯爵会审重案
4、大审:司礼监一员+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
1234是对慎刑思想的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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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好冷清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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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呵呵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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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
易水依人 免费考研论坛/200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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