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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来讲,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应算作社会的高级人才,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如此。但是,法律人才又有其特殊的要求,如果以取得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作为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标准,那么本科生就远远不够了,还必须取得法律专业研究生的学历或相当于研究生的资历才行,这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作法。
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主要有两种类型:应用型和学术型。
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人、商务和行政部门的法律顾问等。在英国只有通过严格复杂的程序先取得律师资格,才能充当律师、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美国也是这样,只有资深的、出色的律师才有可能被选为法官。德国则相反,所有的法律职业者都必须经过两次国家考试,首先取得法官职务资格,而后才能担任律师等。日本的法官、律师、检察官都称为法律家,为得到这一称号他必须参加两次国家考试。
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大学教授,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大学之外的专门的研究所和专职的研究员,进行理论研究和学术著述的法学家也就是大学教授。有志于学的年轻在取得法学博士学位以后,作为助教跟随教授做些辅助性的教学工作,而后是讲师(助理教授),直到能被聘为教授,这是欧洲国家的一般情况。在美国,除此之外,那些有成就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往往被聘为法学院的教授,大多是兼任,其中对教育界深感兴趣并且学业不凡的人,或许会就此投入专任教授的队伍。
下面,以美国为例,谈谈当代西方的法律研究生教育。
就机构设施和人员数量而言,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法律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
众多法学院的各色不一与统一有效的行业管理是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美国是联邦制结构,教育基本属于州或者私人的事务。因此,美国不存在国家办的法学院。联邦政府对于法学院,是以政府补贴作为维系纽带的。面对众多的法学院,为了维护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两个民间同业公会-美国律师公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建立起一套完备、严格的行业规章。
截止目前,全美国的法学院大约有203所,其中178所是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批准的。这些学校大部分附设于大学之内,少部分属于独立的法学院。法学院分公立和私立两种,公立主要是州政府所设立,学生也主要来自本州。一般来讲,州立大学的学费比私立大学较低,但有个别著名州立大学的学费也很昂贵。私立大学占法学院的大多数,如东部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中西部的芝加哥大学及太平洋岸上的斯坦福大学等,其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包括许多外国留学生。 经ABA批准的各大学的法学院基本采取相同的授课方案,但教授可以自由安排课程。
美国的法律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法律教育与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就已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学生提各种法律实务方面的训练。这种职业教育最初是由哈佛法学院斯托里教授(Joseph Story,1779~1845)奠定的。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又富有特色的大学本科后的法律教育制度。
从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上看,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者大学的文学士(B.A.)学位或理学士(B.S.)学位,并且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法学院的录取依据,除考生的LSAT成绩,还有该考生的本科成绩单、证明书、年龄、经历、课外活动能力和法学院认为重要的某些参考信息。
法学院的学生一般在秋季入学,学制为全日制在校学习3年,或在职兼读4年。在学期间需修满大约90学分,毕业时取得法律初级学位-J.D.学位。在3年的学习期间内,法学院的教学内容基本上由普通法课程组成。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种。必修课一般约占全部课程设置的1/3。各个法学院开设的课程略有不同,一般的情况是:
第一学年,学习基本的核心必修课(core of required curriculum),如合同、侵权、财产、代理、民事责任及法律写作等。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也是一年级的学习科目。3年的法律课程之中第一年最难。上课时间不多(每周约十几个小时),但每上一次课,学生必须花二三小时的时间作课前准备工作。每年期末考试时,那就更要加倍努力了。
第二学年,学生所修的课程是有关工商业活动所引起的基本法律问题,例如商法和公司法等。同时,也修读公法的基本科目,如宪法、行政法和税法。此外,还要学习有关会计方面的课程。
第三学年,课程大部分属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
按照美国律师公会(ABA)的课程核定标准,法学院高年级学生还要参加一种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最后,学生在毕业前还要就所学科目写出一篇有相当份量的法律作品。
从历史上看,美国法学院颁发的学位主要是法学士(Bachelor of Laws 简称LL.B.)学位。自1960年代起,参照医学院的传统,法学院开始以"法律博士",即J.D.学位取代法学士(LL.B.)学位。其原因在于大学本科后的3年制法律学历,被认为具有研究生水平。
有些法学院按照传统,还设有法律硕士(Master of Laws ,简称LL.M.)学位。该学位有两种:一是为从事法律教育或法律研究的;二是为某一学科的专门技能和专长而设置的,最普遍的是税法。
美国法学院最高一级的学位是"法律科学博士"(Doctor of Jurisprudence或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简称S.J.D.或J.S.D.)学位。对于在美国从事高级研究的外国法律家,法学院还授予一种"比较法硕士"(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简称M.C.L.)学位学位。
取得J.D.学位,而不是LL.M或S.J.D学位,是法律学生参加某一州的或州际律师资格考试的先决条件。
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要求法学院以判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法律技能训练法为补充。但判例教学太耗费时间,因此,法学院在一年级课程中仍然保持着苏格拉底式讨论法(Socratic method),并采取"专题式教学"(programmed instruction)、"课堂讨论"(seminar)、"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CALL)、"模拟问题法"(simulation problems)等。课堂讲授也没有被彻底取代。
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从事律师职业,而若要在某个州执业,就必须通过该州主办的律师考试。然后再经过一定的品格考察获得律师执照,就可在州内法庭代理当事人出庭。美国实行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因此,学生在毕业后立即担任法官职务懂得机会是没有的。不过一些优秀的毕业生可能会有机会担任著名法官的书记员的职务,历时一、二年。有些学生希望将来担任法律教授,教师会鼓励他们先到有关部门工作若干年,然后再回校任教或进一步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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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距是有的,希望是大的!!
西方的法律研究生
大哈老鹰 免费考研论坛/200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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