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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2、【案情】
被告人:童某,男,36岁,原系某国有工厂采购员。
被告人:林某,女,34,同厂工人。
童某因贪污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3年5月,童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某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某又生恶念,用双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3、【案情】
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
4、【案情】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5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6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
(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构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3)如果本案中章某见勒索未成杀死吴乙,则章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2、【参考答案】(1)童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帮助毁灭证据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帮助毁灭证据罪两罪进行并罚。
3、【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4、【参考答案】(1)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
(2)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力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成立中止。
在刑事责任方面,王某与李某犯罪时候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则此时章某仍构成绑架罪,依法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案情】
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问题】
(1)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逃跑以后,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董某在点燃了纱料之后,因害怕造成的后果太严重,而极力灭火并呼叫他人来救火,但最终因火势太大,而造成了案例中的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
(4)如果董某在上述纺织公司生产车间里从事生产时,乘机吸几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6、 【案情】
2001年5月,赵某与钱某因涉嫌共同抢劫犯罪被捕,一年后赵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钱某作为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二人在监一有机会相间就密谋越狱逃跑之事。2003年10月的某日,管教干警罗某带赵某、钱某、孙某等三犯人外出劳动,赵某、钱某趁罗某、孙某不备用劳动工具将二人打晕,脱掉罗某的警服穿在赵某自己身上,然后逃跑。事后,钱某被追捕的武警抓回。监狱管教干警李某奉命侦查赵、钱二人脱逃一案,连夜对钱某进行审讯,要求钱某交待二人策划的越狱潜逃的计划内容、赵某的逃跑方向、可能的落脚点等等。李某对钱某反复作思想工作,交待政策策但钱某仍顽抗到底,拒不交待。李某十分恼火,称“敬酒不吃吃罚酒,看你嘴硬还是我的拳头硬”,遂在审讯室内对钱某进行拳打脚踢,并用警棍对钱某头部进行殴打,将钱某左耳打聋。次日,李某又将孙某带到审讯室,讯问有关情况,孙某称事发突然,自己又被打晕,记不清了。李某又用警棍对孙某进行殴打,达半小时之久,并称“在我面前装傻,有你好瞧的!”李某将孙某带回监室后,又对与孙某同监室的犯人孟某说:“孙某不老实,你要替我好好地‘照顾’他。”孟某为讨好李某,遂经常对孙某进行辱骂、殴打、罚站,李某对孟某的行为十分满意,多次违反规定给孟某送去烟、酒。不久,上级发现李某将钱某打聋一事,将其逮捕归案。在审讯期间,李某供认不讳,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指使孟某殴打孙某一事。
【问题】:
(1)赵某、钱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何罪?如何处理?
(2)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当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犯人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7、【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两人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于送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李某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后被公安机关在路口设卡堵截。
【问题】
(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定性?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3)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场,则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论处?
(4)假如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季某、韩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该二人搬下车,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后来,该二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8、【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36岁,某乡办酒承包人;被告人黄某,男,32岁,该酒厂销售主管。
被告人刘某和黄某为牟取暴利,共谋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出售。一日,刘、黄买回工业酒精500克勾兑成“白酒”,骗工厂临时工喝下,见没有问题,遂大胆作案。9月17日——30日,二人以制作燃料、经销化学产品为名,先后4次从某门市部购回工业酒精4830千克,随意勾兑成15吨散装“白酒”,以每千克8元至10元的价格在某县农村大量批发、零售,销售金额达12万元人民币,并造成大范围饮用甲醇中毒。其中,致4人死亡,7人双目失明,7人轻伤,1人轻微伤。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尚未售出的假酒迅速进行了封存,才未造成更大的伤亡损失。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假酒的甲醇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达229——333倍。
【问题】
(1)刘某和黄某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2)假如在本案中,刘、黄二人勾兑的白酒还未进行销售即被查封该如何处理?
(3)假如刘某和黄某用饮用自来水和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勾兑“白酒”,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严重危害,事实上也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而刘某和黄某销售该批“白酒”后,非法获利近5万余元,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4)假如刘某和黄某将勾兑好的白酒,贴上“五粮液”的商标,冒充五粮液销售牟取暴利,且造成了上述案例中的人身伤亡后果,如何论处?
5、【参考答案】(1)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
(2)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状态,从而属于既遂。
(3)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放火行为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状态出现之前,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等既遂状态出现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况且,本案中点燃对象物后,对象物可能已经独立燃烧,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4)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6、【参考答案】(1)赵某与钱某的脱逃行为应构成脱逃罪,其中赵某的脱逃罪是在死刑缓期两年考验期间内实施的,在查证属实后,应立即执行死刑;对钱某应将脱逃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抢劫罪的无期徒刑进行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李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要考虑到其虐待被监管人罪属于自首性质,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犯人孟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监管秩序罪。
7、【参考答案】(1)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2)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对刘某应当以交通罪的共犯论处(最高法院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
(4)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8、【参考答案】(1)刘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构成本罪。所以,如果刘、黄二人勾兑的白酒尚未销售即被查封,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3)此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因为此时刘、黄的行为一方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方面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前者为后者的手段、方法行为,后者是前者的目的行为,形成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故属于重罪。
9、李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71号案例)
——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出生。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2月28日被逮捕。
2000年9月,被告人李某到刘立军(本案被害人)承包经营的速递公司打工,并与刘共同租住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3号。同年11月,刘以人民币2万元将速递公司的经营权转包给李某。因刘多次向李某催要转包费,李某无钱支付,遂起意杀刘。2001年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趁刘熟睡之机,持斧头猛砍刘的头部和颈部,致刘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随后,李某又将死者身上的1800元人民币和旅行包内的一工商银行活期存折连同灵通卡(存有人民币1万多元)及其密码、手机、充电器等款物拿走。李某用该灵通卡分3次从自动取款机上将存折内存款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挥霍。不久公安机关在七家中将其抓获。
在审理该案中,对于被告人李某如何定性,曾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问题】
你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0、熊某绑架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55号案例)
——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
【案情】
被告人熊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绑架罪被羁押。
2001年1月27日下午,熊某跟踪其妻子马某至本市某宾馆,直入607房间。熊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者是张某(男)后,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某甲,并让甲又邀约某乙、某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607房间,发现其妻马正和张某躺在一起,即对张某一通拳打脚踢(后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维轻微伤甲级)。之后,熊某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表示不知马某已婚,并提出给熊某2万元了解此事。熊某则表示要了解此事,至少得拿出10万元,威胁张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张某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张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黄某送5万到朋友程某处再转交给熊某。随后,在熊某的安排下,将张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押,由乙前往程某处取走送来的5万元。由于张某的朋友报案,熊某被抓获,张某被放回,其他同案人潜逃。
【问题】
请分析熊某的行为性质。
11、罗某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60号案例)
——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案情】
被告人罗某,女,19岁,汉族,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进入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将装有现金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随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账后离开娱乐广场。罗某送客人走后返回该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内,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关掉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陈某打完电话回到该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卫生盆下,包内现金则不见,于是报案。
【问题】
请分析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12、程某侵占案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案情】 2003年3月7日,被告人程某取得一张户名为朱某(二人曾相识)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因该存折加有密码,被告人程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到银行试图取款,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来到本市中国银行一分理处,以朱某的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又到中国银行另一分理处取出现金16000元,并且找到其姐夫余某要求其帮忙取款,余某即于当天下午持存折到银行取出60000元现金。同月12日上午,程某用朱某的存折取出现金56000万元之后,将该存折烧毁,尚剩下几元余额存款。综上,程某用户名为朱某的存折提取人民币共计132200,并占为己有。当公安机关讯问时,程即承认上述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132200元,但声称该存折是拾来的,而被害人朱某则声称存折肯定被他人所偷,但是否是程某所偷,自己不敢肯定。
对于程某上述行为,具体负责侦查此案的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甲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盗窃的自然延伸,属于刑事理论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故直接以盗窃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承办此案的主诉检察官乙认为,本案中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程某是如何获得他人的存折,从疑问从轻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该存折可以视为程某拾捡的,故不能成立盗窃罪,但被告人猜配捡拾存折密码后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对他人遗忘物的非法侵吞,故以侵占罪起诉到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刑庭承办此案主审法官丙认为,被告人程某获取存折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性质属诈骗而非盗窃,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即承认事实,退回赃款,其行为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故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被告人程某的辩护律师丁始终认为,程某拾捡他人遗失的存折行为属于不当得利,随后猜配存折密码后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拾检行为的自然延伸,因为个人银行存折属于个人财产凭证,拾得帐面有13多万元存款的存折的行为如同拾得13多万元性质一样,况且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之际就如实交待并主动退还,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故不构成犯罪,因此作无罪辩护。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试阐述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或者说你赞同上述何方的观点?理由是什么?并对其他观点作一简要批驳)。
9、【参考答案】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并罚。
首先,被告人李某为逃避债务故意杀害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其故意杀人的动机是为了逃避债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当场劫取财物,不符合构成抢劫罪只能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在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犯意之前,已经实际占有了债权项下的财物,不需要通过故意杀人去劫取。
其次,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0、【参考答案】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首先,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之区别关键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和占有财物的时空性。熊某勒取张某的钱财,既非当场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熊某的暴力伤害也是一时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即本案中熊某虽有暴力相威胁,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故不符合抢劫罪特征。
其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本案中,熊某以张某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迫使张某写下借据,勒索张某钱财10万元,但熊某并没有杀伤张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张某人身自由之前的。尽管勒索既遂的5万元是由张向其朋友借的,但仍是张某以自己急需要用钱为由向朋友借来的。熊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张某本人,而没有以控制张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杀害张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总之,熊某勒索成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张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张本人。故不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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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就没人呢,咋就没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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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没人看啊,经典案例。好啊,这东西,我正找呢。谢了。
关于刑法的一些东东
gy0723 免费考研论坛/200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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