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考案例分析

tiger_yang 免费考研论坛/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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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9、黄某不救助案
被告人黄某,男,43岁,渔民。1999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全部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游泳,故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驾船参加抢救行动,黄某却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为,也不许其他人使用他的船去救人。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事后应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严惩。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例中,黄某见死不救确实应当谴责,但对于此次事故多人翻船落水而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可是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黄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黄某对此危险状态并无积极防止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抢救的职业或者业务要求。这样,黄某的不作为作为行为、与作为结果的四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黄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无罪。

10、张国华不作为杀妻案
被告人张国华,因与女青年吴某通奸而曾向其妻王某提出离婚。某日,张国华与王某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王某当着张国华的面服下慢性毒药。张国华见状不理不睬,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十二时许,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续到次日上午,王某终因毒力发作死亡。被告人张国华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例张国华杀妻一案中,被告人张国华的行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条件:一是张国华在明知其妻服毒的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即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其先行的与他人通奸的不法行为及与其妻争吵扭打的行为,也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规定相关联,因为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续为前提的。二是张国华具备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又能够实施抢救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备了不作为行为。三是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张国华负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结合张国华主观上对其妻死亡所持的放任心理态度,可以认定张国华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11、甲乙丙丁故意杀人案
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女友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果驾车外出,十五分钟后遇到一次斜坡,必定会坠下山崖而死。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五分钟后,即遇到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上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乙欲杀其仇人邱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七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邱某已经死亡,遂离开。当邱某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邱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丙追杀情敌赵某,赵某狂奔逃命。赵某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某,偶然见赵某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某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案例中的四个案例,确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因果关系的中断的原因在于某先行行为在发生的过程中,因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了预定的因果链。于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发生某种结果的场合,如何确定先前的危害行为和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者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判断分析,可以得知,甲属于因果关系的断绝,介入因素——山洪暴发属于自然事件,其出现是异常的、是独立于甲的杀人预谋行为的,所以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案中,介入因素属于被害人自身行为,它的出现(跌下山崖)是由于乙在山崖边对其实施重伤害并致使其不能正当活动而导致的,也就是说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是从属于乙砍杀这一先行行为的,故死亡结果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丙案中的情况类似于甲案,中介因素——赫某枪杀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独立于丙的追杀行为,其仅仅是偶然地利用了丙所造成的有利的杀人环境,是另一个独立的杀人行为;丁案中,介入因素也属于被害人自身行为,但其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在双方厮打的场合,不小心扣动手枪扳机可以说明并非异常,所以被害人的死亡与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2、刘自勇强奸案
刘自勇深夜藏在路边树丛里欲拦路强奸。妇女某乙下夜班路过此地时,刘自勇突然跳出,持刀逼迫乙就范。乙一边脱衣服一边寻机逃跑,刘自勇见乙已经脱剩内衣,以为乙就范,就把匕首放在一边也开始脱衣服。乙乘机一把将正在脱裤子的张自勇推倒在地,抓起自己的衣服转身就跑。张自勇爬起来后持刀紧追不舍。追过一十字路口,一辆桑塔纳汽车正常行驶路过,乙因只顾逃跑,躲避不及撞在汽车上,司机发现乙时急刹车,但为时已晚,将乙当场撞死。甲见状逃离,后被抓获归案。
在这个案件中,张自勇的行为同乙的死亡之间就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张自勇只应负强奸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乙的死亡的结果在量刑时应适当考虑,但不能认定构成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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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啊,好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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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