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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按照解释效力对刑法解释所作的划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按照解释方法对刑法解释所作的划分,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2.【答案】C
【解析】《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答案】B
【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甲在疾驰后刹车,他是明知会发生朱某死亡的危害结果的,但他为摆脱朱某仍然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他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4.【答案】D
【解析】《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可以存在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结果发生以前的实行阶段中。
5.【答案】B
【解析】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可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把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把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6.【答案】D
【解析】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答案】D
【解析】从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宗旨来分析,在实施紧急避险时,行为人所要损害 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全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体上有利于社会,实施紧急避险才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据此,本题中的选项中只有D是正确的。
8.【答案】A
【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9.【答案】C
【解析】本题中计算刑期应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
10.【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11.【答案】D
【解析】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的罪状。
12.【答案】B
【解析】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各种具体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一定的规则排列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整体。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某一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
13.【答案】B
【解析】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14.【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要构成犯罪,偷逃应缴纳关税额应在5万元以上。
15.【答案】C
【解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不知或者不敢反抗而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故选C。
16.【答案】A
【解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7.【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故选D。
18.【答案】C
【解析】甲的前一行为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后一行为不具有牟利的目的,因此,构成两种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19.【答案】C
【解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0.【答案】B
【解析】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此可以看出,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
二、多项选择题
21.【答案】A、B、D
【解析】首要分子是指在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在聚众犯罪中也存在首要分子,而聚众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直接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适用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故首要分子不一定是共同犯罪人。
22.【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3.【答案】A、C
【解析】所谓避险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危险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的避险的行为。其中,在危险尚未出现时实施所谓的避险的情况称为事前避险,在危险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的避险的情况称为事后避险。避险不适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事中避险,是指在危险正在发生时实施避险行为的情况。事中避险符合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假想避险是指在不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而实施所谓的避险的情况。假想避险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据此,本题中的选项只有A、C是符合条件的答案。
24.【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执行有以下几种方式:①一次缴纳;②分期缴纳;③强制缴纳;④随时追缴;⑤减免缴纳。
25.【答案】A、B、C、D
【解析】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取得财物或迫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方法以外,能够造成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状态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或毒品麻醉。携带凶器抢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三、简答题
26.【答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规则。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为准,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所谓“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原则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以及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和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即: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既反对被告人特权,又反对被害人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原则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罪行大小与刑罚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另一方面确定刑罚的轻重,还要同时考虑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体状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等情况。
27.【答案】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①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其一,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其二,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性条件,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其三,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彻底打消了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此外,还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
四、辨析题
28.【答案】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 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五、法条分析
29.【答案】
本条款是关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此条款所规定的罪状属于叙明罪状。
据此,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特征为: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监管制度。本罪的行为对象只包括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法定刑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包含三个量刑幅度。其中,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
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中肖某将徐某推倒碰在石头上致其死亡的阶段。肖某怀疑徐某推倒其女儿,一怒之下将徐某推倒,致使徐某的头部碰在石头上致其死亡。肖某不存在非法剥夺徐某生命的故意,但是他作为一个成年人,是应该并且能够意识到一个成年人在气急之中去推一个体力尚十分柔弱的幼儿的行为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等情况的。换言之,肖某对于他的行为可能产生徐某死亡的危害结果这一点,应该并且能够有一种概括性的预见。因此,即使肖某在动手推徐某的当时并不能确切地预见将会导致徐某死亡这一具体的危害结果,也不能说明他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犯罪的过失,即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在第一阶段,肖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阶段为肖某将徐某的尸体抱进草屋后用石头砸徐某的头部的阶段。肖某在将徐某的尸体抱进草屋后,误以为徐某未死亡,为杀人灭口,逃避罪责,遂又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并在此支配下实施了用石头砸徐某的头部的“杀人”行为,但因徐某已死亡,肖某杀害的实际上为一具尸体,肖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综上,肖某在上述两个阶段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民法学
七、单项选择题
31.【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没有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所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2.【答案】B
【解析】宣告失踪只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33.【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4.【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35.【答案】C
【解析】A选项所附条件已经不存在,B选项所附条件的标的是违法的,D选项是订立合同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36.【答案】C
【解析】诉讼时效届满,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37.【答案】C
【解析】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所有或使用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8.【答案】B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4条的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9.【答案】C
【解析】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所以抵押人若以作为抵押的汽车抵销欠第三人的债务,则侵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ABD各项属于抵押人的权利。
40.【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1.【答案】D
【解析】债务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可以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不得以提存来提前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B、C项符合《合同法》第101条关于提存的规定。
42.【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43.【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这是为了体现对迟延交货的一方进行惩罚。
44.【答案】B
【解析】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保证人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
45.【答案】D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46.【答案】C
【解析】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47.【答案】A
【解析】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所以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
48.【答案】C
【解析】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直接性的特点。
49.【答案】D
【解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属于非财产责任。
50.【答案】 B
【解析】《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八、多项选择题
51.【答案】A、B、C
【解析】期限的法律特点包括:未来性,即期限是未来确定发生的,这是期限不同于条件的地方;特定的目的性,即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意定性,即期限是双方约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
52.【答案】A、B、C、D
【解析】注意对比物权与债权的法律特征。
53.【答案】A、C
【解析】D项中请求权无先后之分,可排除;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B项也可排除。
54.【答案】A、B、C
【解析】依据《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联营的形式有三种,即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及合同型联营。
55.【答案】A、C
【解析】《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九、简答题
56.【答案】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基于著作权而产生的,但是两者有很大区别: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而邻接权的主体为作品传播者。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对作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邻接权的内容和著作权不尽相同,包含着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57.【答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与第三人而为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①性质不同。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权代理是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无因管理不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而无权代理则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③无因管理成立便直接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无须经本人的追认;而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本人不追认对本人便不发生效力。④无因管理的后果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本人的利益,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而无权代理实施的后果可能有利于本人,也可能不利于本人。
十、辨析题
58.【答案】
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保证人在承担责任时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当根据保证人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而定。
根据民法原理,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只要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因此,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如果甲与乙约定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约定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则保证人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答案】
(1)本条是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2)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3)该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保护遗赠人按照自己的需要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从中受益的意愿,充分发挥其财产的效用。
(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第三,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5)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在于: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当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十二、案例分析题
60.【答案】
(1)该租赁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2)该损害应当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乙方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甲方确实无力交纳租金,则只能采取后一措施。
(4)甲方可以就租赁物价值大于其所欠的租金部分要求乙方返还,即甲可以要求乙方返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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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学联考专业基础课全真模拟命题预测试卷(二)答案及解析
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按照解释效力对刑法解释所作的划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按照解释方法对刑法解释所作的划分,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2.【答案】C
【解析】《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答案】B
【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甲在疾驰后刹车,他是明知会发生朱某死亡的危害结果的,但他为摆脱朱某仍然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他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4.【答案】D
【解析】《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可以存在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结果发生以前的实行阶段中。
5.【答案】B
【解析】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可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把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把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6.【答案】D
【解析】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答案】D
【解析】从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宗旨来分析,在实施紧急避险时,行为人所要损害 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全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体上有利于社会,实施紧急避险才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据此,本题中的选项中只有D是正确的。
8.【答案】A
【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9.【答案】C
【解析】本题中计算刑期应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
10.【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11.【答案】D
【解析】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的罪状。
12.【答案】B
【解析】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各种具体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一定的规则排列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整体。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某一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
13.【答案】B
【解析】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14.【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要构成犯罪,偷逃应缴纳关税额应在5万元以上。
15.【答案】C
【解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不知或者不敢反抗而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故选C。
16.【答案】A
【解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7.【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故选D。
18.【答案】C
【解析】甲的前一行为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后一行为不具有牟利的目的,因此,构成两种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19.【答案】C
【解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0.【答案】B
【解析】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此可以看出,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
二、多项选择题
21.【答案】A、B、D
【解析】首要分子是指在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在聚众犯罪中也存在首要分子,而聚众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直接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适用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故首要分子不一定是共同犯罪人。
22.【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3.【答案】A、C
【解析】所谓避险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危险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的避险的行为。其中,在危险尚未出现时实施所谓的避险的情况称为事前避险,在危险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的避险的情况称为事后避险。避险不适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事中避险,是指在危险正在发生时实施避险行为的情况。事中避险符合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假想避险是指在不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而实施所谓的避险的情况。假想避险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据此,本题中的选项只有A、C是符合条件的答案。
24.【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执行有以下几种方式:①一次缴纳;②分期缴纳;③强制缴纳;④随时追缴;⑤减免缴纳。
25.【答案】A、B、C、D
【解析】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取得财物或迫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方法以外,能够造成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状态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或毒品麻醉。携带凶器抢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三、简答题
26.【答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规则。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为准,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所谓“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原则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以及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和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即: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既反对被告人特权,又反对被害人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原则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罪行大小与刑罚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另一方面确定刑罚的轻重,还要同时考虑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体状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等情况。
27.【答案】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①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其一,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其二,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性条件,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其三,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彻底打消了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此外,还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
四、辨析题
28.【答案】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 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五、法条分析
29.【答案】
本条款是关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此条款所规定的罪状属于叙明罪状。
据此,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特征为: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监管制度。本罪的行为对象只包括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法定刑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包含三个量刑幅度。其中,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
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中肖某将徐某推倒碰在石头上致其死亡的阶段。肖某怀疑徐某推倒其女儿,一怒之下将徐某推倒,致使徐某的头部碰在石头上致其死亡。肖某不存在非法剥夺徐某生命的故意,但是他作为一个成年人,是应该并且能够意识到一个成年人在气急之中去推一个体力尚十分柔弱的幼儿的行为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等情况的。换言之,肖某对于他的行为可能产生徐某死亡的危害结果这一点,应该并且能够有一种概括性的预见。因此,即使肖某在动手推徐某的当时并不能确切地预见将会导致徐某死亡这一具体的危害结果,也不能说明他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犯罪的过失,即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在第一阶段,肖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阶段为肖某将徐某的尸体抱进草屋后用石头砸徐某的头部的阶段。肖某在将徐某的尸体抱进草屋后,误以为徐某未死亡,为杀人灭口,逃避罪责,遂又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并在此支配下实施了用石头砸徐某的头部的“杀人”行为,但因徐某已死亡,肖某杀害的实际上为一具尸体,肖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综上,肖某在上述两个阶段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民法学
七、单项选择题
31.【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没有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所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2.【答案】B
【解析】宣告失踪只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33.【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4.【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35.【答案】C
【解析】A选项所附条件已经不存在,B选项所附条件的标的是违法的,D选项是订立合同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36.【答案】C
【解析】诉讼时效届满,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37.【答案】C
【解析】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所有或使用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8.【答案】B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4条的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9.【答案】C
【解析】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所以抵押人若以作为抵押的汽车抵销欠第三人的债务,则侵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ABD各项属于抵押人的权利。
40.【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1.【答案】D
【解析】债务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可以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不得以提存来提前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B、C项符合《合同法》第101条关于提存的规定。
42.【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43.【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这是为了体现对迟延交货的一方进行惩罚。
44.【答案】B
【解析】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保证人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
45.【答案】D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46.【答案】C
【解析】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47.【答案】A
【解析】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所以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
48.【答案】C
【解析】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直接性的特点。
49.【答案】D
【解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属于非财产责任。
50.【答案】 B
【解析】《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八、多项选择题
51.【答案】A、B、C
【解析】期限的法律特点包括:未来性,即期限是未来确定发生的,这是期限不同于条件的地方;特定的目的性,即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意定性,即期限是双方约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
52.【答案】A、B、C、D
【解析】注意对比物权与债权的法律特征。
53.【答案】A、C
【解析】D项中请求权无先后之分,可排除;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B项也可排除。
54.【答案】A、B、C
【解析】依据《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联营的形式有三种,即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及合同型联营。
55.【答案】A、C
【解析】《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九、简答题
56.【答案】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基于著作权而产生的,但是两者有很大区别: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而邻接权的主体为作品传播者。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对作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邻接权的内容和著作权不尽相同,包含着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57.【答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与第三人而为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①性质不同。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权代理是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无因管理不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而无权代理则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③无因管理成立便直接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无须经本人的追认;而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本人不追认对本人便不发生效力。④无因管理的后果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本人的利益,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而无权代理实施的后果可能有利于本人,也可能不利于本人。
十、辨析题
58.【答案】
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保证人在承担责任时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当根据保证人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而定。
根据民法原理,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只要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因此,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如果甲与乙约定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约定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则保证人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答案】
(1)本条是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2)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3)该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保护遗赠人按照自己的需要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从中受益的意愿,充分发挥其财产的效用。
(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第三,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5)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在于: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当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十二、案例分析题
60.【答案】
(1)该租赁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2)该损害应当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乙方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甲方确实无力交纳租金,则只能采取后一措施。
(4)甲方可以就租赁物价值大于其所欠的租金部分要求乙方返还,即甲可以要求乙方返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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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后 会继续上传的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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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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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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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能不能也上传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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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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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被管理员删了 答案到发表了 奇怪啊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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