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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 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2) 保护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 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
3) 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 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 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 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
1) 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5. 事件与事实行为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2) 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第三章 公民
1. 公民与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中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我国领
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二者的区别:
1)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则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
2.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指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二者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因此而给民事带来实际的利益;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某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
2) 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思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有关。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是密不可分的,民事主体不能放弃,他人也不能剥得,而民事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放弃或转让,也可以依法被剥得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3.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二者的区别是:
1) 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4.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限制民事习惯难为嫩绿是指法律赋予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像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二者的区别是:
1) 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不同
2) 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不同。
第四章 法人
1. 法人与个人合伙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二者的区别:
1)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
4) 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3.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近世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者的区别: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具有一致性。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
2) 法人民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不一致性影响而范围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一致性影响而具有一致性。
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而自然人是通过自己来实现的。
4.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的区别:
1)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
2)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
3) 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不同。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一致的和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多大的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受到经营范围和各自章程的约束而相互差异很大。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利权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思而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为中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则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而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二者的区别是:
1)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意思表示构成。
3. 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给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给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 单方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成立。
4. 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单务法律行为中只有一方负有义务,而双方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
2)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此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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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6662003 免费考研论坛/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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