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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贿是否从重处罚?
2: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对吗? 最好有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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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贿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将其列入受贿范围,以受贿罪论处。实际上,索贿与受贿虽然是“天下乌鸦一般黑”,但其具体表现,还是有所区别的。受贿行为,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行贿人主动拉拢腐蚀并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出于贪利的私欲,接受他人的财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而索贿行为,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索贿较一般受贿,在方式上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而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必要条件,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其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主动索取贿赂,,就可以认定为受贿。
因此,我国刑法在对受贿罪的处罚中,有一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2 单位不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只有当刑法分则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而信用卡诈骗罪是刑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罪名,该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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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法律杂志有人文章说
单位应该可以被定为
两道简单题目,希望会的朋友帮忙解答.谢谢
2008777 免费考研论坛/200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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