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索贿、受贿、贪污及挪用公款等罪,山东省东营市原某市副市长陈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由于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其中仅受贿一项就高达近90起、400余笔之多,因此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二审时,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死刑变成了死缓,陈某捡了条命。
副市长东窗事发 一审被判死刑
陈某锒铛入狱时,已经身居山东省东营市副市长的位置。然而,就在陈某顺风顺水、蒸蒸日上之际,他的仕途却嘎然止步。
因群众举报,多年来陈某索贿、受贿的事情浮出水面。2009年12月,检方对陈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9年夏天至2008年8月,陈兴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1491万元、人民币银行卡209万元、购物卡27.9万元、加油卡2万元、美元17.1万美元、欧元0.5万元、家具等,共计人民币2186万元。
一审中,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被抓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以及贪污、挪用公款、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如果定罪的话,这些情节应该算自首。
对此,一审法院并未认同。
法院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本案的侦查阶段,检方依法扣押了陈某大量的人民币、银行卡等具体证明其受贿所得的书证、物证。经法律政策教育,在有关证据面前,陈某交代了受贿事实。而陈某的其他犯罪事实,均系侦查中发现的,而非陈某本人供述的。据此,法院认定陈某在侦查阶段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
2010年4月28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官有歪招 自制“受贿档案”
一审判决后,陈某提出上诉,其家属来到北京,聘请尚权所主任张青松律师做为陈某的二审辩护人。
“陈某这个人有点儿意思,”张青松说,陈某之所以能交待那么多起受贿事实,且每笔记得都很清楚,不是他记性好,而是他在收到款物后都要进行“登记”,写明行贿人的姓名等信息,并进行统一放置。
此外,陈某还对受贿得来的款物进行分类,比如,有的袋子上写“待还”,而有的袋子上写“核对后待还”。
至于为何这样做,陈某的解释是,他知道有些人是为了自身利益而向其行贿,但如果他当面拒绝,行贿人会很尴尬,且不利于他以后安排布置工作,他之所以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并存放受贿款物,就是为了日后寻找适当的退还机会。比如,行贿人的孩子升学、出国或家里有其他事情时,就可“借机”还礼。
“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正是陈某的这个做法救了他一命。”张青松说。
“咬住”检方证据漏洞 二审锁定“从轻情节”
张青松介绍,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时,检方实际上只掌握了一少部分他的犯罪事实,而最终检方指控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后来陈某主动供述的。
关于这一点,一审的辩护律师也曾向法庭提出,陈某的主动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但遗憾的是,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并未采纳。
通过阅卷,张律师发现,一审判决最大的问题在于,对重要量刑证据的不当采集,特别是忽略了多个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比如,2008年8月22日,检察机关对陈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函中提到:“陈某多次收受陈XX人民币现金43万元,该款至今未退回……陈某还涉嫌其他重大犯罪待查。”
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8月22日当天,陈某交待了72起受贿事实,其中一审判决认定了41起。当天侦查机关对陈某的住处、办公室等地点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物品,但这些物品中,并没有物品涉及陈某交待的41起受贿事实,有关那41起受贿事实的证据,均是侦查机关在陈某供述之后收集取得的。
再比如,2008年8月23日至9月4日,陈某供述了一审判决认定的15起受贿事实。同年8月24日及26日,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搜查、扣押,但在8月24日扣押的物品中,仅一块雷达牌手表是受贿得所;8月26日,侦查机关又扣押了大量涉案物品,而侦查机关侦查取得的上述15起受贿事实的证据,均是在陈某供述之后取得的。
据此,张青松认为,本案中陈某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都是通过其本人的供述才被侦查机关掌握的。而且,陈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张青松还指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的受贿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调查收集证据时程序失当、导致部分事实不能查清等问题。
二审“翻盘” 死刑改死缓
2010年12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陈某到案后尚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本案在二审期间,陈某能够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所犯受贿罪从宽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
从死刑到死缓,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毕竟,二审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陈某的命保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