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我在淄川某小区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期房,合同约定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直到现在仍未交付,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答:
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有如下几种选择:
一、如果购房人仍然愿意购买该房屋而继续等待的话,那就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一般来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是根据总房款的一定比例、结合逾期天数来计算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办法,那只能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根据有关规定,损失的数额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请求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要把握一个合适的时机,因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状态是持续的,违约金的数额是每天变化的,所以购房人应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市场状况等选择在什么时机提出诉讼,但是选择的时间必须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后两年内提出索赔。
二、如果购房人不打算再继续购买该房屋了,那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退房并索赔。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期限,那就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交房达到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的话,那根据法律规定,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购房人可以催告开发商交房,一般情况下如果催告后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交房的话,那就满足了退房的条件,购房人可以书面通知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房价暴涨造成的差价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购房人要保留催告开发商的相关证据。
如果不单纯是因为房屋建设工期的问题导致逾期交房的话,那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