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戚耀敏在明知国家禁止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的情况下,仍先后成立广州市天河易广联咨询服务部、广州市易国缘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易广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易广联婚姻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广联公司)等婚姻介绍机构,专门变相经营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其间,被告人戚耀敏利用上述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婚姻介绍协议,订立服务费。客户交付50%的服务费后成为公司会员,公司将客户的个人资料放于海外交友网站,并将有意向结婚的外籍人士的个人资料有偿提供给客户,撮合双方交往,并为客户提供信件翻译、会面接洽、涉外婚姻登记等服务,以达到结婚的目的。当双方结婚后,公司则向客户收取余下的服务费。至2008年2月止,被告人戚耀敏共收取服务费人民币15110350元。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戚耀敏还与他人合作成立由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宁波江东易广联翻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市易广联翻译咨询有限公司、重庆易广联婚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易广联翻译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广联翻译咨询有限公司等合作公司;又以收取加盟费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易广联”名称在武汉市、长沙市、西安市、贵阳市、南昌市、昆明市成立加盟公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 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戚耀敏被公安人员抓获。
对于上诉人戚耀敏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国务院2002年11月1日颁布的国发[2002]24号《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附录141号中列有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12月6日作出的国办发(1994)104号《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但该文件已明确表明取消的是“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由此可见,国发[2002]24号文所取消的只是(1994)104号文中关于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要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而对于(1994)104号文中“国务院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的相关规定并没有予以取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穗工商企(2008)114号《关于易广联婚姻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服务是否属于超经营范围经营的批复》以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作出的穗工商海函(2008)23号《关于广州市易广联婚姻咨询有限公司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的复函》等证据也证实上诉人戚耀敏所从事的涉外婚姻介绍业务是违反了我国上述禁止性的行政规定。因此,上诉人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仍从事上述国家禁止的业务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其行为已经符合了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处罚,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戚耀敏在明知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人民币15110350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耀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审法院缴纳,上缴国库)。
小编提醒:
1994年12月,针对一些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及某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串通境外人员,借介绍婚姻之名,将我国一些妇女骗出境外酿成不少悲剧,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及时印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
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对已成立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清查,一经查出,坚决取缔;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任何人发现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单位和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个人,可向民政、公安、外交部门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张贴或散发此类征婚广告
法律硕士案例辅导: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同样构成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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