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2003年行政法学专业 行政法学秋季试题(博士)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3

2003秋
第一题:简答题(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请问: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的准确涵义?
第二题:简答题(20%)
·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41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撤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1999年修正)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38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责令暂关闭网站。[《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第28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请问:以上4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为什么?
第三题:论述题(35%)
试评述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缺陷,并提出修订构想。
第四题:案例分析(35%)
[虚拟案情]
被处罚人:孙福林,男,60岁,钱江县城镇居民
处罚机关:钱江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
复议机关:江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系钱江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钱江县人民法院
孙福林系钱江县城镇居民,一家三代11口人,在他名下有祖传私房一栋。因该房长年失修,加之居住人口增加,孙福林于2001年10月份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原拆原建”,当年便获得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但在建造过程中,孙福林擅自扩展用地5.6平方米。钱江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发现后,以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与被批准用地面积不符为由,认定整个建筑行为为非法占地,便于2002年6月作出“限期拆除整幢建筑”之行政处罚。孙福林不服,便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第25日向江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江南市土地管理局于2002年7月5日受理该案以后,没有及时审查处理,直到2002年11月3日才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认为,孙福林建房属于“少批多建”,不能认定整个建筑为违章建筑,仅是多建部分属于非法占地;于是改变了原处罚决定,把“限期拆除整幢建筑”改为“限期拆除非法占地部分(5.6平方米)的建筑”。孙福林收到该复议决定后,表示接受,故不再诉讼,并开始自行拆除多占用地部分的建筑。但是,钱江县土地管理局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并认为:复议机关超过复议期限作出复议决定无效,复议决定无效就意味着原处罚决定生效。于是,钱江县土地管理局向钱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钱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
请分析说明:
1. 孙福林对钱江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江南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复议是否超过申请时限?为什么?
2.在本案中,复议决定的作出超过了复议期限是否无效?为什么?
3.钱江县人民法院是否该受理钱江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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