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1

2009年民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七、单项选择题
31、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定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算命属于封建迷信行为,不为我国确认和保护,因此胡某和刘某之间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本题答案为D
32、B  『解析』本题考查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
33、B  『解析』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析》及《民法通则》第34条。
34、D  『解析』本题考查免责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题中,某医院与病人家属签订的医疗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故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35、D 『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以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A选项和B选项中的条件属于法定条件,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具有或然性,即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C选项中所附条件是必然发生的,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选项中的条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特征,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36、B  『解析』本题考查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在其法律后果直接有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位书写起诉状,代书人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也非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具备民事代理的特征。A选项错误。代人办理企业登记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符合民事代理的特征。B选项正确。带人着呢管理材料、带人看管小孩属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C选项和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
37、C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支配力的范围,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与限定物权。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性质,物权可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C选项正确。根据设立目的,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C
38、D  『解析』本题考查相邻权。民法上的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关系属于截水方面的相邻关系,乙所行使的权利为地役权。《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乙行使的权利不符合地役权的特征。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39、B  『解析』本题考查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额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收到损失;一方手里和他方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本题中,银行误将一个与董某同名同姓人的存款存入董某的卡里,董某获得利益,他人受到损失,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且没有合法根据,故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本题答案为B
40、A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等级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和银行的抵押权都进行了登记,且以的登记先于银行,乙优先受偿。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
41、D 『解析』本题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本题中,格式条款由履行社提供,当旅行社和旅行者对合同中“名胜古迹”含义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旅行社的解释。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42、C 『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题中,甲、乙双方及约定了定金,也约定了违约金,后甲违约,乙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43、A 『解析』本题考查归责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只有其行为在其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依法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以过错责任原则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的规则原则应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
44、B  『解析』本题考查荣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以法律所现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荣誉称号,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剥夺的民事权利。本题中,洪某的“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属于荣誉称号,市教委将其改为“市三好学生”称号,侵犯洪某的荣誉权。B选项正确。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可见,C选项错误。人身权不包括信用权。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
45、A  『解析』本题考查商标权的主体。根据《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用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答案为A
46、A  『解析』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继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清偿。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
47、B 『解析』本题考查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本题中,被继承人甲先死亡,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以也死亡,乙应得的份额有其丙继承,符合转继承的法律特征。因此本题答案为B
48、C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本题不符合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特征,B选项错误。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某农用航空服务站造成噪音污染,致张某损害,构成环境污染侵权。C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也不符合产品缺陷侵权行为的特征。因此本题答案为C
49、D  『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要方位措施。自动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约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面授正在发生的危险,二奶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本题中,甲为避免被狗咬伤,夺乙的提包打狗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本题答案为D
50、B  『解析』本题考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何某的狗使方某的马受惊致赵某损害,损害是由狗引起的,应有狗的饲养人何某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B
八、多项选择题
51、CD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哦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关系一般由法律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合同约定,如何活合同。A选项中居住在同一栋楼的居民对共同乘坐的电梯享有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B选项中 ,甲乙对各自出资800元功买的洗衣机形成的是安份共有关系。C选项基于夫妻关系、D选项基于继承关系,构成共同共有。因此本题答案为C、D
52、ABC 『解析』本题考查建筑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根据《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第14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将设用的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转让、划拨等,先占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
53、AB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本题中,涉及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甲商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乙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协议解除合同的行为。本题中没有变更合同的行为。因此本题答案为A、B、D
54 、ABCD『解析』本题考查领接权,领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领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因此本题答案为ABCD
55、ABD 『解析』本题考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是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A选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B选项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选项中知名企业戊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姓名权遭受非法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D选项中某人冒用明星庚的姓名演出获利,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题答案为ABC
九、简答题
56、答案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建办公楼所使用的。对其脚手架有管理责任,因其不嫩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推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致人损害的过错。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供电公司 是供电设备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责任,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推起主观上存在过错。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对村委会而言,大风尚不能构成抗辩事由。本案中虽有大风作用,但对损害结果来讲,能够预见、能够克服、能够避免的。村委会应当预见脚手架在外力作用下(包括大风的作用)可能 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并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辩事由。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设施在外力的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并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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