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解析】此题测试宪政的历史问题。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因此,可以说,宪法的产生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如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等,这些宪法性文件,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也标志着英国宪政体制的建立。美国于1787年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确立起宪政体制。法国于1791年制定了法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宪政体制。德国则更晚于上述三国。因此此题选A。
2.【答案】B.
【解析】此题测试我国国家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问题。
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说明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政体,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因此此题选C。
3.【答案】A.
【解析】此题测试权利与义务的根本区别问题。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在法律调整的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所以,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义务必须履行。可以看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同时产生的,都由法律作出规定;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在阶级社会,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而在不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则是结合在一起的,任何人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同时平等的履行义务。所以,说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是不正确的。因此选A。
4.【答案】D.
【解析】此题测试我国古代“十恶”罪名的产生问题。
“十恶”是隋、唐、宋时期直接危害君主专制政权、封建统治秩序和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具体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罪名。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因此此题选D。
5.【答案】C.
【解析】此题测试我国古代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廷尉改为大理寺的朝代问题。
在中国很早就设立了专门的司法官吏。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吏称为“大理”,商朝改为“大司寇”。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设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审理全国案件。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由廷尉发展而来,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基础。因此此题选C。
6.【答案】A.
【解析】此题测试我国西周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问题。
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观念上已有区别。据史籍记载,西周有“三宥”之法,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原谅,这说明当时对过失犯罪已有了很深的认识。过失犯罪被称为“眚”,故意犯罪被称为“非眚”。对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则可减轻处罚。这一理论说明西周的刑法理论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因此此题选A。
7.【答案】C.
【解析】此题测试《唐律疏议》的名称问题。
《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例,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称为《永徽疏议》,《永徽疏议》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因此此题选C。
8.【答案】C.
【解析】此题测试编敕这一中国古代重要法律形式的产生时间。
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敕,是指把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立法活动。宋朝在唐朝律、令、格、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编敕和编例。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自太祖制定《建隆新编敕》后,规定凡新皇帝登基和每次改年号都要编敕。因此此题选C。
9.【答案】D。
【解析】此题测试中国古代的充军刑产生时期问题。
所谓充军就是将罪犯发配以充实军伍的刑罚。充军刑创制于明朝,明朝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犯罪,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在明初充军无远近之别,地点仅分附近、边远二类。《问刑条例》编纂后,又增加边卫、极边、沿海、口外各项,但仍未规定里数,到明末崇祯年间才作出规定。因此此题选D。
10.【答案】D。
【解析】此题测试元代中央审判机构问题。
这是一个中国法制史的问题。元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既模仿中原旧制,又保持其民族特征,从而导致了设置上的重叠。元代设置刑部取代宋代的大理寺,主持审判。但须注意的是在元代刑部的审判权要受到较多的限制,设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案件;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元朝中央司法机构重叠交错,宗教、军事、行政机关同时行使审判权,造成审判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此题选D。
11.【答案】B.
【解析】此题测试汉朝《九章律》的内容问题。
刘邦建立汉朝以后,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朝法律,制定《九章律》,《九章律》是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的。《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因此此题选B。
12.【答案】D.
【解析】此题测试秦朝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分类问题。
秦朝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其亲属告诉,重大案件,邻里、亲属都要主动告发,“知奸不发”者,要连坐处罚。秦朝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列为严惩对象,对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类案件必须受理。同时,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纠纷,成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予以处罚。因此此题选D。
13.【答案】A.
【解析】此题测试清代中央的司法主审机关问题。
清代入关以后,参照明代的司法体制,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司法体制。刑部是清代的中央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省的清吏司主管各省审判工作,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事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改的修订法律馆。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中央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件;审核地方上报案件,死刑案件应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件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及律例修订工作。大理寺,在清朝是负责案件复核工作的“慎刑”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等会审。另外,清代没有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因此此题选A。
二、多项选择题。
14.【答案】AC。
【解析】此题测试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整个任期之内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始终要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因此此题选AC。
15.【答案】ABC。
【解析】此题测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特定职务的人员限制问题。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因此此题选ABC。
16.【答案】ABC。
【解析】此题测试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诉愿权内容问题。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可见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指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由于他们在行使中多数都涉及国家机关的政策和活动,所以也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因此此题选ABC。
17.【答案】BCD。
【解析】此题测试我国选举中直接选举的适用问题。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方式。我国宪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间接选举则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代表大会选出。因此此题选BCD。
18.【答案】ABC。
【解析】此题测试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领导人的任职限制问题。
我国《宪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79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87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12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13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可见,我国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职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此此题选ABC。
19.【答案】ACD。
【解析】此题测试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的内容问题。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尽管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但特别行政区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外交事务的权力。但防务权归属于中央。因此此题选ACD。
20.【答案】BCD。
【解析】此题测试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