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全国法硕联考综合课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认为,理性作为一中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因此选项A错误。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因此选项B正确。促进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并非“社会公共事务的简化”,而是“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化”。据此,选项C错误。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政治与经济的关系中,经济决定政治,政治从属于经济。因此,选项D中“政治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说法是错误的。
2.【答案】C。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在本质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性质。选项A错误。各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产生并不相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形式和特点。比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仍然承认封建法制的效力,大量保留封建制法,只是赋予它新的内容并不断加以改造和补充;而法国不承认旧法的效力,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法律。因此,选项B错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是资本主义整个上层建筑的基础,其法律自然始终不变地维护。因此,选项C正确。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的关键区别是经济基础以及阶级意志的不同,而非抽象的公共意志的不同。因此,选项D错误。
3.【答案】A。首先,立法只能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或者经过授权的单位进行。因此选项B将中共中央作为立法主体错误,将立法主体仅限定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错误的,还包括享有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其次,立法是国家职能活动,不产生国家意志的活动不可能属于立法活动,因此选项C错误。再次,尽管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会影响到立法效果,但立法效果的最终决定因素是该立法是否符合社会要求,丁的观点夸大了立法技术的作用。因此选项D错误。
4.【答案】C。选项A中“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正确,但“广义的法律效力还包括共产党的政策的效力”是错误的。共产党的政策不是法律,当然谈不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广义的法律效力除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外,还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比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
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至于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我国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同时某些法律适用于国外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据此,选项B错误。
选项C正确,比如刑法对于在外国犯罪的中国公民也适用。选项D错误,法律的时间效力不仅仅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的问题,还包括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5.【答案】C。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坚持理性论;卡尔•冯•萨维尼坚持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托马斯•霍布斯坚持规范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
6.【答案】A。根据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选项D的分类方法不存在。
7.【答案】B。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虽然法律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但法律公布日期和法律生效日期并不等同。法律可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也可能依法在公布后的某个日期起生效。因此,选项C错误。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对其调整的人同具法律约束力,而不管其是否赞同该法律。
8.【答案】D。内地的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是正确的,但并非以行政法规为主,而是以法律为主,行政法规从属于法律。因此,选项A不成立。作为法律渊源之—的“法律”一词是在狭义上使用,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选项B不成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并非“备案”后生效。因此,选项C不成立。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对,是根据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区分的;而法律部门是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进行区分的。因此,国际法不构成我国的部门法。因此,选项D正确。
9.【答案】B。文理解释、语法解释、文义解释,即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系统解释,即体系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目的解释中的“目的”包括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整部法律的目的、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10.【答案】C。法律一旦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就伴随产生。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错误,利益不是法律权利和非法律权利的区别,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或者确认。选项C正确,因为在价值功能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具有互补关系。选项D错误,法律权利具有社会性,其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
11.【答案】C。本题考查的仍然是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马克思的话不能断章取义的理解,应当放在整个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理解。在马克思主义,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最终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法律只是将社会生产方式所要求的规则“表述”出来而已。马克思这段话中的“精神关系”应当理解为被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关系。选项A错误,“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强调的是立法者与自然科学家在“表述”问题上的相似性,并非要求立法者要像自然科学家一样思维和行动。选项B错误。法律并非完全客观。法律首先是国家意志和阶级意志,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立法者应当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地反映客观规律。选项C正确。因为法律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具有客观性。选项D错误。法律具有客观性,并非与物质社会无关的“绝对精神”的体现。
12.【答案】A。由技术规范构成的法律,在法学上被称为“技术法规”。据此选项A正确。特别注意技术规范与技术法规并非一回事。原本意义上的技术法规,其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必然涉及人们的交互行为。但是上升为技术法规的技术规范,具有了法的性质。技术法规属于法律,当然属于社会规范,也具有国家意志性,并必然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3.【答案】B。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宪法部门是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基本政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基本内容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制度、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而言,属于宪法部门。
14.【答案】D。解决一般法与特别法冲突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不是相反,选项A错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划分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因此,选项B错误。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因此,选项C错误。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渊源是根据法的法律效力和地位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因此,选项D成立。
15.【答案】D。选项A错误,在我国境内的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也应当遵守我国法律,只不过其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外交途径进行解决。选项B错误,守法的范围也包括法定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选项C错误,守法既包括履行法律义务,也包括行使法律权利。选项D正确。
16.【答案】C。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历史角度看,宪法是确认权利和自由的成果;
(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看,宪法的基本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17.【答案】A。英国实行“议会至上”,实行“议会主权”。“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一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议会主权是人民主权在英国的具体体现。因此,选项A应选。
英国并没有实行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其议会的上议院,同时也享有司法权;而且上议院议长,同时是大法官,也是内阁成员之一。在英国,天赋人权理念和法治主义是建立在议会主权原则基础上的。
18.【答案】B。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新中国的临时宪法的作用,是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选项BCD时间概念明显不对,理应排除。
19.【答案】C。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一个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二个修正案。
20.【答案】B。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据此,选项B应选。
21.【答案】B。在我国,基层人民政府,在农村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为不设区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选项B应选。行政公署,也属于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但根据该条第1款,其是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应当排除选项A。选项C不属于国家机关,而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信访办公室,也不是派出机关,而是有关机关团体的办事机构。
22.【答案】A。四个选项都是宪法规范区别于普通法律规范的特点。但本题考查的是“首要特点”,即决定其他特点的特点或其他特点基础的特点。正是由于内容的根本性,所以有后三个选项表述的特点。
23.【答案】C。根据宪法第89条第14项,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据此,选项C应选。
24.【答案】D。选举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据此,选项D应选。一般地,选民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并被选举为户口所在地的地方人大代表;如果户口迁出原行政区域,自动丧失作为原行政区域人大代表的资格,而不再保留,排除选项A。乙县人大代表也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张某就任乙县人大代表,必须经过选民选举,而不能“自然转任”或者“按正常工作调动手续转任”。排除选项B、C。
25.【答案】C。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也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26.【答案】A。选举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因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项B、C的人,如果依法享有选举权利,应当列入选民名单。而享有选举权利的条件包括: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至于其是否吸毒以及是否年龄特大,不在考虑之列。被刑事拘留的某丁,可能被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应排除。
27.【答案】B。根据宪法第89条第16项,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是国务院的职权。注意区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紧急状态决定权在区域范围上的差别。本题的区域范围是“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排除选项A。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据此,选项B应选,排除选项D。中央军事委员会对紧急状态没有决定权和宣布权,但可能依法派遣军队执行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
28.【答案】A。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都属于国家形式,但二者的关注侧重点不同。前者是横向的,后者是纵向的。前者关注的是同一级别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后者关注的是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但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关于权力划分的关系。前者关注国家权力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配;后者关注国家权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据此,选项A正确。国家对权利的配置,集中体现在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国家对领土的划分属于行政区划制度;国家对民族关系的调整集中体现在国家的基本民族政策。
29.【答案】B。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体,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都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自治机关仅仅是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而已。因此自治权为核心。
30.【答案】B。《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据此,选项A应选。村民是单个的人,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当然不对个别村民负责,而应当向村民的整体——村民会议负责。据此,排除选项A。该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如果村民委员会对村党支部负责,则妨碍了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该法第4条第1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31.【答案】D。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无国籍。某甲出生时取得美国国籍,因此不能取得中国国籍。选项D应选。
32.【答案】B。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选项B应选。
33.【答案】B。宪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选项B应选。
34.【答案】D。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的“铸刑书”;公元前530年,制作“竹刑”。但 “铸刑书”和“竹刑”都是奴隶制性质的,题干要求“封建”性质,因此排除选项B、C。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它是封建法典,而且篇目为六,初具体例,因此选项D应选。商鞅只是将《法经》稍作修改移植到秦国,因此排除选项A。
35.【答案】B。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张杜的“注”,经晋武帝批准,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经张杜注解后的《晋律》,称为“张杜律”。
36.【答案】A。根据唐律,具有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在中国犯罪的,按中国法律处断。因此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唐律。
37.【答案】C。“服制”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即“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元朝江西行省下属文书机构编纂的法律汇编,并非元朝中央政府所颁布的法典。题干中要求“在法典中”,因此排除选项B。《唐律疏议》中没有附载“五服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附载有。因此,本题应选C。
38.【答案】A。秦朝将诉讼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对公室告,百姓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是“非公室告”;“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强行告发的,应受处罚。
39.【答案】C。清朝先后修订完成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因此第一部是《康熙会典》。
40.【答案】C。唐朝法定徒刑为五等,从徒一年起,半年为等差。
41【答案】B。《大清现行刑律》尽管对婚姻、田宅、钱债、析产、继承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事与刑事有别。但仍然包含了民事、商事、诉讼等内容,因此不是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因为其仅以刑事条文为内容。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和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尽管也是专门刑法典,但时间在《大清新刑律》之后。
42.【答案】C。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43.【答案】D。《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辛亥革命后制定。此时,日本和德国为君主立宪政体,法国为议会内阁制共和政体,美国为总统制共和政体。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基本政治体制也是总统制共和政体。因此选项D应选。
44.【答案】B。清末,大理寺调整为大理院,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临时中央审判所”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临时约法》以“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仍是“大理院”。据此,应选B。
45.【答案】D。在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宪法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享有释宪权和法律解释权。
46.【答案】D。“天坛宪草”的立法精神是革命党人通过确立责任内阁制的共和政体以限制袁世凯权力。该立法精神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脉相承。因此,选项D应选。
选项A的立法精神是确立袁世凯的独裁专政体制;选项C的立法精神,是应付辛亥革命造成的政治危机,妄图继续维持清政权。
47.【答案】D。抗日战争初期,按照国民政府的法院组织法,各革命根据地设高等法院,县设地方法院,名义上以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为三审机构,但实际上从不和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及其分院发生关系。据此,选项D应选。
二、多项选择题
48.【答案】CD。某甲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是依据合同法而产生的,属于普通法律关系,而非基本法律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因此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而非隶属型法律关系。由于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因此属于相对法律关系,而非绝对法律关系。
49.【答案】BC。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是生产力,并不是法律;法律可以加速经济基础的发展,但也可能延缓其发展。因此,选项A中“(法律)始终推动社会的发展”的说法不成立。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法律的联系中,法律通过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因此,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生产力的中介,选项D的说法不成立。
50.【答案】ABD。以刑事责任为例分析。如果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当然谈不上构成犯罪以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不能预见,则也谈不上刑事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仅对量刑具有意义。据此,选项ABD正确。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属于责任承担的主体要件,该主体要件是法律的直接认定,而行为人的行为结果是实际发生的,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当然无庸确认。据此,排除选项C。
51.【答案】ABD。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因此也称为罗马法系;以民法为典型,因此也称为民法法系;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因此也称为法典法系。据此,ABD应选。普通法系,是英美法系的别称,因为英美法系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普通法
52.【答案】ABCD。选项A属于执法活动;选项B是履行义务,选项C是行使权利(婚姻自由权),都属于守法活动;选项D属于司法活动。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53.【答案】ACD。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据此,选项A成立。选项B错误,因为英美法系中判例法的方法是类推,而类推属于形式推理方法。选项C成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的推理是演绎推理,但也存在一定的类推。选项D成立,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54.【答案】A、B、D。公民的私有财产只要是合法的,宪法就予以保护。公民拾到的财物,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据此,公民拾到的财物并不当然归其所有,因此应当排除选项C。
55【答案】ACD。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据此,选项A、C、D正确。选项B“互相监督”错误。一般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依法有权监督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起诉活动;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但是公安机关没有权力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绝对错误的。
56.【答案】BD。根据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选项B、D应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但其无权提议修改。中共中央,属于政党机关,无权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案,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
57.【答案】A、C、D。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
58.【答案】AD。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据此,选项AD应选。由于本题的题干明确要求“依据我国现行宪法”,选项B中的“事务”与宪法明确规定的“事业”不符;社会公益事务,也属于社会事务,但不是宪法的明确规定。因此不选B、C。
59.【答案】ABD。根据宪法第31条,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据此,选项ABD应选。经济特区,在我国并不属于独立的行政区划,它是在一般行政单位划出特定区域范围,授予该一般行政单位的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可以在此特定区域范围内实行特殊经济政策。
60.【答案】AD。特别注意: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该制度下,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非在野党,也非反对党。
61.【答案】A、B、C、D。选项AC是法律儒家化在刑罚适用原则上的体现,选项BD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62.【答案】B、C。根据《唐律疏议》,选项A属于“恶逆”,选项B、C属于“不孝”,选项D为“不睦”。
63.【答案】C、D。选项AB的最高监察机关都是御史台。
64.【答案】BCD。在修律是否必要,礼教派和法理派没有大的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如何修律。就《大清新刑律》而言,两派争论的焦点包括:①“干名犯义”存废、②“存留养亲”存废、③“无夫奸”及“亲属相奸”是否有作特别规定的必要、④“子孙违反教令”时是否在刑律中规定“尊长送惩权”以及⑤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据此,选项B、C、D应选。
三、简答题
65、答案: (1)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内容构成,其中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1分)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1分);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1分)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两种(1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专门的法律监督(1分);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叫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的监督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1分) (4)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所进行的法律监督(1分);它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1分)
66、答案: (1)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将“征收”和“征用”相区别,并规定依法给予补偿。(2分) (2)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在其政策中加进“鼓励”和“支持”。(2分) (3)加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表现在: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私有财产依法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2分) (4)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2分)
67、答案:(1)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2分) (2)参照国外有关民法典,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表现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2分) (3)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同时注重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地主土地经营权。(2分) (4)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封建色彩。(2分)
四、分折题
68、答案: (1)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一切社会法律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1分);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的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作用,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作用(1分); (2)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2分);材料1实际上涉及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1分);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通过发挥其“令人知事”和“规矩绳墨”等规范作用来实现其“兴功惧暴”和“定分止争”的社会目的的(1分)。 (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表明,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又可以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个方面(1分),“执行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是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而“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是指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分) (4)材料3表明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种作用虽有区别,但是在本质上并不矛盾,法律只有在很好地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维持阶级统治的目的。(2分)
69、答案: (1)区政府的决定,侵犯了刘××的三项宪法权利:①侵犯了政治权利。宪法上公民的参政权,既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政治自由权,也包括公民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对此宪法第54条有明确规定。在程序合法、考试成绩第一、政治考察合格的情况下,区政府取消刘××任职资格,是侵犯其政治权利的行为。(3分)②侵犯了平等权。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其中当然包括政治平等。区政府在公选条件并未列明必须具有“科级领导”职务的情况下,以此为由最后剥夺刘××任职资格,导致他与其他具有“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处于不平等地位,构成“平等权”侵权行为。(3分)③违犯了基本人权条款。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本案中刘××的政治人权受到侵犯,区政府违反该条宪法规定。(1分)
(2)刘××应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撤销错误决定,恢复自己的任职资格。理由:①区政府有行政违法行为;②区政府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3分)
70、答案: (1)《明史•刑法志》的这段文字,概括出了明朝极端君主专制法制的突出特征。(2分) (2)廷杖是明朝皇帝杖责大臣的非常之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自朱元璋始,经常于殿廷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4分) (3)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作为特务机构,厂卫既非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又无法定司法职权,却在皇帝纵容和宦官操纵之下,凌驾于中央司法机关之上,滥施刑罚,严重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上述情况至明朝中后期更加突出。(4分)
五、论述题
71、答案: (1)法治社会中,权利保障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没有权利保障就没有法治。(1分)
(2)权利保障原则的主要内容:①尊重和保障人权:如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或者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2分)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依法平等地保护权利和依法平等地追究责任。(1分)③权利义务一致:即公民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2分)
(3)在立法活动中,贯彻权利保障原则是立法良善的表现,也是法治的前提。(2分)联系当代中国的立法实际,谈权利保障原则的意义。(1分)
(4)在政府执法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执行权利保障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2分)联系中国的执法实际,谈权利保障原则的意义。(1分)
(5)在司法活动中,贯彻权利保障原则,切实保障人权是法治的重要保证。(2分)联系中国的司法实际,谈权利保障原则的意义。(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