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基础课试题答案及解析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1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基础课试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见刑法的空间效力中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2、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使用。选项ABD都不服题意,而C项中的刑法的溯及力中关于刑法生效前时间效力明确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也属罪刑法定所以应选C项。
3、D【解析】《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依据刑法总则犯罪构成分类关于修正的犯罪之构成结合,本题应选D.
4、A【解析】从刑法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考虑B、C、D而本题是让选不应当认定依据的,所以选A。
5、A【解析】从本案中可看出甲有犯罪目的,而罪过形式中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
6、D【解析】丙是未满14岁,是完全
无责任能力人,所关于教唆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的单独构成间接正犯。以上可以派出A、C选项,而B项中加针对特定的人所以可排除,所以选D.
7.D【解析】本题是选错项,所以直接可以选错误的D项。 
8.B【解析】见《刑法》的57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9.A【解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其中债务包括非法债务,如赌债(阮齐林说);另非法拘禁罪有可能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应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2)客观上必须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钱某以非法拘禁罪处罚,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0.C【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三罪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选C 
11.B【解析】判处罚金后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交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这是罚金交纳方式事中的变通措施,他们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死缓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
12.A【解析】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13.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怪与诉讼时效的中断,见《刑法》第88条。
14.D 【解析】见《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的规定。
15.C 【解析】见《刑法》第267条,抢夺最转化为抢劫罪。
16.D 【解析】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造成其重伤或死亡的,从重处罚;若故意伤害、杀人,则数罪并罚。
17.B 【解析】见《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加重法定情节的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8.D 【解析】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A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B构成侵犯著作权罪;C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9.D 【解析】《刑法》第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选D。
20.C 【解析】D是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诉或审判过程中。
二、多项选择题
21.ACD【解析】见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只有B项说的是事后防卫不符合题意可排除。
22.ABD【解析】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盗窃罪是结果犯,构成既遂后就不能再构成犯罪中止,至于其返还赃物可做为量刑情节。
23. 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分类。根据共同犯罪之间有无分工可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本题中甲与乙二人是有分工的可以任意性形成的共同犯罪。所以正确答案ACD 。24.ABD【解析】《刑法》第191条 洗钱罪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所以不选C。
25.AD 【解析】犯罪预备是意志外因素;犯罪中止是否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二者放弃原因不同,犯罪中止包括犯罪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说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不能成立是错误的;应排除BC两项。
三、简答题
26.答案:(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①如果是因为在缓期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
27.答案:(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
四、辨析题
28.答案:(一)、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二)、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基本制度之一,概言之,就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一般情况下,构成数罪的按照刑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有例外情况,如法律明文规定不并罚的情况,并非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三、)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1)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2)法定从一重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如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3)法定转化罪不是数罪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如刑讯逼供致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4)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5)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产要求的行为。(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强行被劫持人当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要件,而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抢劫婴儿的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为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论理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
30.要点:(1)甲、丁构成了强奸罪,罪数形态为一罪,不构成数罪。甲乙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甲为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案件中甲的帮助行为被教唆行为吸收,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情形,不单独定罪。(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不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待罪行的行为,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学
七、单项选择题
31、C【解析】担保物权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而题中的变价受偿性与物上代位性和题意明显不符;而从属性主要强调与债权的关系,担保物权与债权转移而转移,所以选C。
32、A【解析】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时就没有自己对自己履行的必要而债的关系归于消灭。依题意选A可排除B、C、D。
33、B【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与处分第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三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为效力未定合同,A属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C属无效合同,D属于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效合同。所以应选B。
34、C【解析】甲的出生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而甲的父母离婚时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民事行为。应选C。
35、C【解析】物权、人格权属支配权;继承权属形成权,只有债券树典型的请求权。
36、B【解析】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是社团法人如工会,有的属财团法人如基金会、公司等。所以B项最适合
37.A【解析】合同的提存视为和同以旅行,以合同法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应由债权人承担。
38.C【解析】最长诉讼时效的特点;1、适用范围广涉及各类民事法律关系2、时效期间20年3、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4、其时效可延长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39.B【解析】见承揽合同。
40.B【解析】《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
41.B【解析】《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三项。
42.A【解析】《合同法》第366条,
43.C【解析】遗产继承、受赠图书和购得汽车都是对原所有权的变更。既继收取的。只有收获庄稼是对所有权的第一次去得基原始取的。
44.B【解析】典权属用益物权
45.A【解析】发明的保护其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十年,所以选C。
46.B【解析】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47.B【解析】无过错责任有以下几种:①因产品质量、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③建筑物、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④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48.D【解析】《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9.A【解析】《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亲等计算,以本人为第一亲等,一直追算到双方共有的亲等。以此计算,甲、乙是四等血亲;丙、丁是四等血亲。
50.A【解析】《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成立的形式条件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自书遗嘱无此要求。故选A。
八、多项选择题
51.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项附随义务。如果合同内容约定不清楚或没有约定的,可协议补充或以《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以应选AB。
52.BCD 【解析】担保法明确禁止流质契约,此是为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53.ABC 【解析】《民法通则》特殊侵权责任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幼儿园、学校或精神病医院和医院治疗的被监护人为监护人时上述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甲母和甲夫作为监护人承担责任,丙作为幼儿园工作人员有过错由其单位承担责任。
54.ABD 【解析】单方法律行为的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题中只有买卖行为是基于双方合意才能成立的行为,所以可排除;其他的可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所以选ABD。
55.ABCD【解析】所有权、抵押权是动产、不动产都可行使;质权和留置权只有动产才能行使所以应全选ABCD。
九、简答题
56.答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项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2)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57.答案:(1)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性质)。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使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事前一个继承的继续。 (2)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事实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3)主体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十、辨析题
58.答案:(1)这种说不完全正确。(2)此说法涉及的是委托代理。所谓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更不得滥用代理权。(4)但并非任何行为都可适用委托代理。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答案: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无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本人则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在民事生活中,未经他人委托或法律授权管理他人事务本为侵权行为,但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故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管理人被赋予了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因此,依照通说,本人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以不超过其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十二、案例分析题
60.答案:(1)A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2)A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有效。虽然A公司已将房屋交给某甲,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合同主体仍然是合法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自愿的,合同内容和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某丙。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某甲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未登记,所以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某丙不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进行了登记,所以某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4)A公司应当向某甲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一房二卖”和逾期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构成违约
 


相关话题/法律硕士 联考 基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