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课试题答案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1


一、单项选择题
1、    A
考点:法律的分类
解析: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为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2、    B
考点:法学的含义
解析:法学是法发展到出现大量法律现象和职业法学家阶层后才出现的,其研究对象是所有的法律现象。律学是秦汉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虽然先秦商鞅 改发为律,但并没有产生律学。
3、    D
考点:法律的特征
解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普遍性是指法律最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效力和对象的普遍性(2)法律效力的重复性。
4、    B
考点:法律要素
解析:程序性法律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因此是程序性法律原则。其余三项是实体法的法律原则。
5、    D
考点:法的历史类型
解析: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和阶级分析的观点,人类社会有五种社会类型,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种社会都有各自类型的法。因此,这种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就是法的阶级本质。
6.B
考点:大陆法系
解析: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德国、意大利、法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及其殖民地国家。澳门历史上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其法律体系深受葡萄牙的影响,属于大陆法系。
7、A
考点:法律继承
解析:法律移植是特定国家(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继承、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8、B
考点:中国的法律渊源
解析: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位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效力都低于行政法规。D项没有限定制定主体,只有B正确。
9、A
考点:制宪权的主体
解析;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法国的西艾耶士(1748-1836)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提出,只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10、C
考点:近代宪法的产生
解析:《独立宣言》是英属北美地爆发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中于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自己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因此被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是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
11、D
考点:人大代表的职权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看,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12、D
考点: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
解析:A选项符合选举法第26条第2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之规定;B符合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第27条第2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之规定;C符合宪法第40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责任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之规定;D该分行以身高为由不予录取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侵犯了该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
13、A
考点:地方国家机关
解析: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14、D
考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解析: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5、B
考点: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解析: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
16、B
考点:元代的司法制度
解析:宗人府主要是清朝官吏皇室宗族的谱牒、爵禄、赏罚、祭祀等项事务的机构,分别执掌收发文件、管理宗室内部诸事、登记黄册、红册、圈禁罪犯及教育宗室子弟。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立法院是清朝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内务府是清朝管理宫廷事务的机构。
17、C
考点:宪法的历史发展
解析:1923年曹锟在把黎元洪赶下台后,武装包围国会,以每票5000元贿赂议员选举他担任总统,为了替贿选的总统披上合法的外衣,迫使国会赶制的一部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由于这部宪法在起草和通过过程中受到曹锟贿选的操纵,因此被称为 “贿选宪法”。
18、C
考点:秦汉的法律形式
解析:封诊式是关于秦朝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成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含了一些具体案例,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判例)。廷指宫廷、法廷等各级政府,如朝廷、郡廷、县廷等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可作为审理判决同类案件的判决依据。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指当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照最接近的法律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判例”是元朝刑事立法的主要形式。
19、B
考点:八议制度
解析:八议制度是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巴中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议亲,指皇室一定范围内亲属;议宾指尊为国宾的前朝国君的后裔;议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议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
20、C
考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规定约法必须 由参议员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通过才可修改。
二、多项选择题
21、BC
考点:法律关系的特征
解析:法律关系有两大特征,首先,它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次她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尤其是体现了国家意志性。
22.ABD
考点:司法权
解析:在我国,司法机构是没有独立性的。
23、ABC
考点;法律监督主体
解析: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属于国家监督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及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因此不属于社会监督。
24、ABC
考点:守法的构成要素
解析;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但某些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也属于守法的范围。
25、CD
考点;法律责任的构成
解析:从法律责任的构成来看,首先主体不同于违法主体,范围要小于违法主体,如14周岁以下的儿童刑事责任能力;其次,民事责任中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
26、ABD
考点:法律推理
解析: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同时这也限制了法官的主观任意性。法律推理有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两大类,形式推理中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应当是真实的。典型的表示是三推论推理;而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就是运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
27、ABD
考点: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解析;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8/CD
考点:国家主席的职权
解析:根据宪法第9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和第8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跳跃和重要协定。”
29、ABC
考点:《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解析:,《大清新刑律》在刑罚上抛弃了传统的封建五刑制度,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罚金、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仅绞刑的一种),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
30、ACD
考点: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解析: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原则不包括 尊重群众意见。
三、简答题
31、科技对法律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1)拓宽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产生了新的法律部门(如科技法)
(2)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了法的内容和原理(如禁止近亲结婚)
(3)影响了法律技术和法律调整机制(如现代刑侦手段)
(4)影响了立法方法和立法体制(如立法技术和委托立法)
(5)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如克隆技术和安乐死)
3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具有以下特点:组织构成、组织系统和自治内容的基层性;组织上具有独立性;活动上具有自治性。
33、《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被容和特点包括:
(1)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在民法的基本价值方面摒弃个人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
(2)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荟萃成本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4)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5)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
四、分析论述题
34、(1)法律与道德不同,它们之间往往会有冲突,这主要表现为情理与法理的冲突,即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陈某夫妇收养多名弃婴的行为即属合理不合法。一方面,陈某夫妇的行为确实是一种符合道德的行为,应在道德上予以肯定;另一方面,它们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因此是违法的。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道德。道德的评价作用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中。材料中,人们之所以对法律不理解,对民政部门的做法持有异议,恰恰是在依据道德原则对法律进行评价。而陈某夫妇收养弃婴的行为从道德角度看,是符合人的善良本性与保障人的生命权的一般道德准则的,因此获得人们的好评。道德作为法的评价标准,具有引导立法完善的作用。在上述意义上,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35、(1)立法民主原则的概念。应当包括:贯彻人民民主思想;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利益和要求;保障、发展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
(2)立法民主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3)立法民主原则的要求。具体包括:树立民主观念;完善民主制度;主义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扩大公民参与。
(4)立法民主原则的意义。具体包括:人民主权的要求;客观规律的要求;有效监督的要求。
36、(1)李某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受到了侵犯。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李某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障权受到了侵犯,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3)李某作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了侵犯。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7、(1)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监督的依据:现行宪法关于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监督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监督的方式:事前检查和事后检查相结合。
监督的体系: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关、扩大监督范围、建立具体的监督程序、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增强制裁措施的力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38、(1)犯跸是冒犯皇帝出行车架仪仗的行为,在汉代应处以罚金。
廷尉是汉代中央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郡县不能决断的疑狱,同时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2)汉代廷尉张释之依法审理案件的事例,可以提供的历史借鉴有:
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案件应该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平、公正;
公正的法律只有得到公正的执行,才能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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