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完全解析(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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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和管理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获得实现;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一级人民政府内部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都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的派出机关,如设“行政公署”,但在一些地方实行地市合并、市管县的体制后,法律上不再使用“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法制史:
第四章:第一节第二点,“犯罪与量刑” 改为 “犯罪与量刑的特点”  没有实质变化
      第二节第二点,“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改为 “定罪量刑的特点”' e3 {( U( K%没有实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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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一节第二点,“商事立法”  改为 “商事立法的特点”,没有实质变化

增加 “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中国封建法律历来是实体法与程序法混合编撰,没有单独的诉讼法典。主持修订的沈家本十分注重诉讼法,认为刑法为体,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手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在他主持下,1906年编成《大清民、刑诉讼法》。这部法典是仿照西方和日本的审判制度完成的,由于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未能颁行。1910年12月从新编成的《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但都未及审议颁行。清政府于1906年公布了《大理寺审判编制法》,次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9年仿照日本编订《法院编制法》。采取资产阶级所标榜的“司法独立”原则,强调各审判衙门“独立执行”司法权,行政检察官“不准违法干涉”,并于各级审判厅,设立检察厅。

1.《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
是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底完成。这两部草案的基本特征是更多的吸收西方国家最新的诉讼和诉讼制度,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一些程序性的规定,更加具体和详细。两部草案完成以后,送交宪政编察馆审核,继续其立法程序。但不久辛亥革命爆发,草案最终没有完成立法程序,也没有公布实施。

2.法院编制法
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尤其是在实行司法与行政相分离的新政改革以后,对于法院编制法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视,先后颁布实行了三部相关的法律。即1906年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9年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1910年的《法院编制法》。

(1)《大理院编制法》。清廷为配合官制改革于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该法分五章45条,规定在京师地区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大理院有统一解释法律之权,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审理,刑事案件必须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是清末司法改革中颁布实施的第一个法律,也是清朝末年实行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的而作为依据的第一部法律。
(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清廷于1907年颁行,共五章120条,是一部关于法院组织和民刑事诉讼的综合法典,也是法院组织、刑事、民事诉讼法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典。同时,该法首次规定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定界限,对刑事诉讼的解释是“因诉讼而审定犯罪之有无”,对民事诉讼的解释是“因诉讼而审定理之曲直”。虽然这一解释还不严谨,但比《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的规定还是进了一步。
(3)《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基础上公布实施的最后也是最为完备的一部法院组织法。该法共十六章164条,内容涉及各级审判机构的设置、组织、审判官吏、以及司法行政事务等。首次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承认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的合法化。这些规定对民国时期的法院组织方面的立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并未真正实施。
一、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综述
2011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在2010基础之上做了微小得调整,其中刑法分则新增了几个罪名,民法删除了一个考点,宪法学应该是变化最大的,不仅增加了一个考点而且加了一个小节,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候尤为留意,总的来说是变化不大的。考生大可不必担心考纲大变动会带来什么负面影响。
 
二、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学科考试特点
 一个就是法律硕士的考试和大家的学分考试不一样,法律硕士考的一个科目,它考的知识面很全,很难找到侧重点,如果只看几块的话就很难应付考试。另外就是出题角度多样性,它不会像学分课的老师交代那样从哪出题等等,法硕每年出题都有灵活的变化,主要根据趋势的变化灵活掌握,很难有统一的模式。这样说来法硕考试的类型可能有预测性,考试的知识点以及考试的角度这个预测性可能就比较难把握一些,自己复习可能就更难把握。这些是不同于学分考试。再一个特点就是不同于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律硕士是第二专业,所以要求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点,而法学硕士的考试是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要提高它的知识难度、知识深度,所以考起来就相对难些。另外法学硕士专业课的考试是各校出题,所以只要理解这个学校在某个领域中的观点就可以,考试的时候按照这个学校的观点来答就可以了。但是法律硕士考试是全国统考,如果专门学人大的观点、北大的观点、法大的观点,这些观点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按照某一个学校的观点来答就容易出错。
 
三、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特点
1、考查目标
纵观大纲考查目标中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大纲对考生的要求有:再认和再现、理解和掌握、运用、综合运用、使用等。
再认和再现,这是记忆中的两个层次,其中再认一般是指对于自己以往记忆的事物,在再次见到时能够辨认出来;再现则是指在没有见到而只是收到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刺激时能够想起原来记忆的事物。
理解和掌握,这个我们就不用多说了。运用、综合运用和使用,其实区别并不太大,我们在下文中再分别予以分析。
对于专业课,考查目标共有5项,相比综合课多出来的是第1项,即再认和再现,其对象是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在理解和掌握方面上,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对象是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综合课部分则是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对于专业课,由于刑法和民法是理论的海洋,知识点较多,故而对其基本知识仅仅要求能够认知,对其重要概念才要求理解和掌握;而综合课部分,由于其理论并不复杂,或者我们可以说除了法理学较为难懂之外,宪法学和法制史部分一般都是记忆性的内容,故而大纲对其基本知识要求了理解和掌握。
在运用上,专业课部分第3项要求运用相关原理来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这主要是针对辨析题而言的,要求是通过解释和论证达到明辨法理的目的,可知其要求并不是很高,考生大可不必感到手足无措以至于无从下手,这一点我们在后文中再予以论述。综合课部分的运用,是要求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并正确评价,可知只要考生能够准确提炼出材料中的信息,找出其关联的知识点和理论,同时对其进行了正确的定性和评价,就算是达到了要求。
综合运用方面,专业课部分要求是结合生活背景和特定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和事件,并找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综合课则要求综合运用三科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可见,两者的区别在于,专业课更倾向于具体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其案例大多是单科性的,即刑法案例不涉及民法知识,反之亦然;而综合课则倾向于较为宏观现象的分析,其要求是综合三科的知识对一个现象予以分析。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和应试中区别两者的特点,对症下药,才能事半功倍。
使用上,专业课和综合课的考查目标差别不大,无非是运用专业术语进行一些符合逻辑的论证,要求是四项即使用专业术语(综合课中还要求法律思维)、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看起来很抽象,其实并不难。所谓使用专业术语,就是要使用一些相关学科的名词,论述有据也就是在论证的时候要找到合适的论据,符合逻辑和条理清晰就更简单,无论是总分总、分总还是总分结构,只要论述时分开层次,每个层次专注于一个小点即可。
上述只是根据专业课和综合课的不同特点,对两者的考查目标做了一个大致的分析,当然它们内部还是有别的不同,比如刑法学和民法学虽然都是专业课部分,但其肯定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于这些我们将在各个科目的分析中予以论述,敬请关注。
2、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考试用时180分钟。试卷满分为150分
3、试卷内容结构
专业课一: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
专业课二: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
4、试卷题型结构
专业课一: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
专业课二: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五种题型
5、试卷总题量
130题目

四、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考试范围变化
总体上变化不大刑法分则新增了几个罪名,民法删除了一个考点,宪法学应该是变化最大的,不仅增加了一个考点而且加了一个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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