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试题(大纲样题及答案)(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2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D
6.C 7.A 8.B 9.D 10.B
11.A 12.A 13.C 14.D 15.B
16.A 17.D 18.C 19.B 20.A
二、多项选择题
21.BCD 22.AC 23.ABC 24.ACD 25.ACD
26.ABD 27.BCD 28.ABCD 29.ABC 30.BD
三、简答题
31.答案要点: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2)没有得逞,即没有能够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基本要件。
(3)没有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人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
(4)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32.答案要点:
(1)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有关机关做虚假告发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某些合法权益;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33.答案要点:
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负担。各国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采取的规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规则,有的国家采用“交付转移风险”规则,我国采取的是后一种做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对风险的负担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4.答案要点:
(1)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受遗赠人则为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受遗赠人则无此义务。
(3)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既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只能采用明示方式。
(4)取得遗产的途径不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取得遗产;受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处取得遗产。
四、论述题
35.答案要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它包括三个构成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一,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的;第二,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第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结果的;第四,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第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当场对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或者以当场实施打击或者强制相威胁。
(3)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为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抢劫罪。
36.答案要点:
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占有的一定法律效力。占有的效力主要包括:(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的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利、实现占有制度的宗旨,法律所做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像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2)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权利、实现占有制度的宗旨而做出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无瑕疵占有等规定。(3)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占有人的权利包括: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费用偿还请求权。占有人的义务包括:返还占有物;赔偿损失。
五、案例分析题
37.答案要点:
(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8.答案要点:
(1)村委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村委会对建楼所用的脚手架有管理义务,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的过错,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供电公司是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义务,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的过错,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对村委会而言,大风尚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村委会应当预见到脚手架在外力(包括大风)的作用下可能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并应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辩事由。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设施在外力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并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