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理学笔记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法理    •学
1.    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2.    法律的含义: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如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
(或人民)    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4.    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    法的本质: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㈡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6.    法的作用分类:①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而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②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可以分为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③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7.    法的规范作用:①告示作用
②指引作用。
。③评价作用。
。④预测作用。
⑤教育作用。⑥强制作用。
8.    法的社会作用:①法对物质文明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作用。②法对精神文明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③法对政治文明的作用是特别显著的。④法对生态文明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9.    法的局限性: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在并非在很多问题上是适当的;第三: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存在局限;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力资源,精神资源和物质条件不具备情况下,法律难以发挥其作用。
10.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的表现形态。
11.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㈠.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大法或根本大法。宪法应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㈡.法律,是指作为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种的法律,不是各种法的总称。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㈢.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㈣.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㈤.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六: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法规
八:国际条约与协定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方位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㈡.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方法有三种:⑴法的清理,这是处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是直接的正式的立法活动。⑶法的编纂,
12.    法的效力释义: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13.    法的效力范围实行的原则有四种:第一,属人原则;第二,属地原则;第三,保护原则;第四,综合或折衷原则。中国也实行综合原则。
㈡.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有四种空间效力范围: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在一定区域内有效;第三,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过,但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除外。㈢.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14.    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又称法的废止。
15.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各国法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和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中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16.    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㈠.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和协调: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㈡.此类法和彼类法的冲突和协调:遵循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㈢.新法和旧法的冲突和协调:应遵循有条件的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不同阶位的法除外)
17.    法律概念释义: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的三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释义: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⑴微观指导性 ⑵可操作性较强 ⑶确定性程度较高。
18.    法律规则的分类:⑴从法律规则内容上看,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⑵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⑶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⑷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看,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19.    法律原则释义与法律规则的区别:⑴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⑵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⑶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20.    法律原则的分类:⑴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行原则。⑵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⑶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1.    法律原则的适用的特点:一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而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分量问题;三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
22.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第一,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原则。第二,法律规则优先适用。第三,严格说明理由。
23.    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4.    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整、内在协调;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5.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①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②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③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26.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区别:①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本质不同。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大。③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联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②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③法学体系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第一,法学的研究结果会促成新的法律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使法律体系重新布局,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势和认识发展的要求。
27.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区别:①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②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③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联系:①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立法体系注重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注重法的内容。②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28.    法律部门的概念: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②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以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③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
29.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30.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①整体性原则。②均衡原则。③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31.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二.民商法三.行政法,四.经济法,。五.社会法,。六.刑法,。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2.    权利的概念: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3.    权利的结构:①行为的可能性:某权利意味着允许权利人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②请求履行与权利相关的义务的能力。③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追究法律责任的能力。
34.    权利的分类:①从权利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②根据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③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④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⑤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⑥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人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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