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
亲属包括:配偶(核心地位) 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姻亲
亲系: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我国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代数的计算:已身为一代
收养关系成立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死亡 养子女与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仍存在血亲关系
收养解除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均终止血亲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条件:1)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之后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并不必然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只有发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后才产生 否则只是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 从立法精神来看 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婚姻的成立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必备要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22 女20
禁止要件: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
无效婚姻: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可转化为有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的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应在死亡后1年内提出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重婚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只有一个原因——胁迫
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 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该1年不得终止、中断或延长
被撤销的婚姻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法律后果相同
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为主约定为辅 约定优先于法定
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财产制:应采取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的终止:死亡和离婚
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我国实行双轨制
登记离婚:又叫行政离婚 双方自愿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两个条件:调解无效(程序性条件)和感情确已破裂(实质性条件)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不经调解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
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
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限制: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的法律后果:
1.人身方面:丧失配偶身份 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2.财产方面:相互抚养义务终止 相互间继承权丧失 共同财产分割 共同债务清偿
因离婚一方实施不当处分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 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
探望权:适用于未成年子女 特殊情况下适用于宠物
离婚的救济方式:
1.经济帮助请求权: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2.经济补偿请求权:约定各自所有 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提出: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一审时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应当受理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 不予受理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一般收养关系(不具有特殊性的身份):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3.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的 死者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另一方送养必须先征求死者父母的意见)
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3)相差40周岁以上 此外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 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3)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岁、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形式条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继承: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特征:
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2.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3.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继承的分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 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
继承权的特征:
1.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 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
2.产生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指定
3.标的是遗产
4.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否既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丧失)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继承权的放弃:必须由本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不得代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长诉讼时效)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法定继承的特征:
1.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2.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3.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4.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 父母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
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 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 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事实扶养关系而发生
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则其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权 若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4.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自然与拟制均可 不受辈数的限制)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2.继承的主体不同
3.性质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的特征:
1.单方
2.死后生效
3.由遗嘱人亲自设立 不得代理
4.要式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不得用盖章或按手印代替签名
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设立 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危急情况:指遗嘱人声明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
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
遗嘱无效的情形:
1.伪造的遗嘱无效
2.遗嘱被篡改的 篡改的内容无效
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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