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综合课必考的科目之一,所占分值为40分,涉及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14题,14分)、多项选择题(4题,8分)、简答题(1题,8分)和分析题(1题,10分)。中国法制史是以史论法的一门理论法学学科,考查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于让考生掌握中国法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以便在考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通过以故鉴今,从而更好的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一位法学硕士曾经跟我说过这样一句话:对于复习和备考中国法制史来说,是一个极为痛苦和复杂的过程。这说明,中国法制史对于绝大多数考生来说,是复习的一个难点,虽然相对于历史专业的考生来说,备考中国法制史或许容易一些,但是对于理工类的考生来说,复习中国法制史无疑是比较困难的,除非该考生对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有足够的兴趣。不过,中国法制史这门课并不是考生想象的那样难学,即便较为难学,也具有相对的意义。为了帮助考生能够顺利复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笔者给考生提供如下复习应考方略,希望考生予以尝试。
一、复习时注意法制史知识点的历史诱因
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擅于发现问题,擅于找出某个问题或者某项制度的历史诱因,不能光为了记忆而记忆。比如,考生在复习到明朝法律制度时,会看到清朝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对比唐明律的异同时曾经做过这样的阐述:
“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这就是一道典型的分析题。
一般说来,一些考生如果遇到这样的评论,往往从应试的角度去背诵该题的答案,结果越背越烦。但是如果考生换一个角度分析问题,即不去从应试的角度去背诵,而是站在理解知识的角度去分析,就会发现该问题并不是光靠背诵就能全部解决问题的,换句话说,考生应当站在历史的高度去认真分析这个问题,如果考生能够找到薛允升说这句话的历史诱因,问题大可迎刃而解。那么,薛允升说这段话的历史诱因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考生应当认真分析,实际上,明朝是我国封建专制主义恶性发展的重要时期,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认识到,如果不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则会重导历史上君弱臣强的覆辙。宋朝以前的历代王朝,都面临过外戚擅权、宦官干政、军阀割据、女主临朝称制等威胁皇权的历史事件,对于这一点,朱元璋看得非常清楚,因此表现在法制上,就是利用法制大力加强君主专制,其结果导致皇权极度膨胀,法外酷刑问题也十分突出,结果导致“盗贼四起”,民众反抗程度日益加深,为了继续强化君主专制,必须运用重法打击盗贼,结果酷刑迭起,甚至大臣也不能幸免。同时,官员贪赃枉法这个和封建君主专制相伴生的社会现象也在明朝达于顶峰。由于贪污问题往往和专制有着天然的历史联系,君主专制不但不能消除贪污,反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了新的发展,因此,明朝贪污问题极为严重,而贪污又反过来威胁了君主集权,这种恶性循环促使明朝法律在打击贪污犯罪方面表现突出,而且用刑极为残酷,当然制度的弊病不能通过严刑酷罚得到解决。此外,我国属于以儒家治国的国度,儒家那些三纲五常、男子敬老、女子守孝道经过千年的历史发展,到了明朝在人们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在典礼教化方面的犯罪减轻处罚,因为无须通过重法就能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地步。上面的分析就是促成薛允升对唐明律作出比较后得出结论导致的历史诱因,而这些历史诱因恰恰是回答该分析题的部分答案。考生请看答案: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律相对唐律而言,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这是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2)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一是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而在唐朝,皇权还没有达到极度膨胀的程度,法律也就不会作出这样的规定。况且,唐朝的典礼教化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也没有达到明朝能够自我限制的程度。所以,“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也就成为唐明律差异的刑法原则。(3)同时,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而在唐朝,虽然盗贼大案仍为统治阶级打击的重点,但是处刑不如明朝重,这也说明,唐朝的皇帝专制主义还没有达到明朝极度膨胀的程度。(4)明律对妨害礼教罪处刑的减轻和对贼盗罪处刑的加重,也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相对重刑轻礼的时代特点。这一特点之所以形成,不仅仅是专制主义和皇权极端强化的结果,也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统治者统治经验的积累。从上面的答案可以看出,学习时擅于发现历史诱因,不仅培养了考生的学习兴趣,克服了专门为了背诵而背诵的弊端,而且也克服了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心里障碍,实在是不可多得的好的学习方法。
再比如,有这样一道选择题:宋朝皇帝为了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控制,特设立( ),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构。A、枢密院 B、审刑院 C、提点刑狱司 D、宣政院。在解答这个题时,你就要考虑宋朝大理寺职权下降的历史背景。宋朝是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加强的一个重要时期,因此,宋朝皇帝十分害怕军人夺权(因为赵匡胤本人就是通过军事政变上台的),害怕官僚形成裙带关系,也害怕司法垄断。因此,宋朝皇帝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皇权,让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牵制,即部门多重设置,权力细化,结果谁说了都不算,皇帝从而集权。宋朝设立审刑院的目的就是为了牵制三法司,控制司法。当然,皇帝对审刑院也不放心,因此为了防止审刑院官员长时间工作形成自己的势力,宋朝皇帝不得不每1-2年轮换官员。可见,这样一来,北宋皇权就非常强大。所以,如果你知道了这个道理,不但很容易选B,而且能够提高学习的兴趣,这要比死记硬背强的多,而且死记硬背,时过境迁,难免遗忘。
以历史诱因分析中国法制史重大制度,最主要的是它能够培养起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兴趣。学习兴趣非常重要,它可以避免在复习时少走弯路。学习兴趣一方面归因于对该学科先天性的爱好;一方面归因于平常的培养。首先,兴趣培养的前提是要调整好学习的心态,不能为了学习而学习中国法制史,一个良好的心态有助于克服自信心的不足,因此,轻松自如的心态是攻克中国法制史这门课必不可少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制史中并不是哪一项都要找出历史诱因,这就需要有其他的学习方法相配合,做到有的放矢,不过对于分析题而言,找出该分析题所反映制度的历史诱因属于基本的学习方法。
二、擅于归纳总结相关的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是关于中国法制的发生和发展的历史,因此各种相关制度之间必然有某种相关的联系,这是法的发展连续性和历史继承性的体现。此外,即便是相关知识点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从性质、宗旨等方面也具有某些外在表现一致的制度,把这些相关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无疑有助于考生加强记忆,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就从上面的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加以分析。
1、具有某种必然联系的知识点的归纳总结由于中国法制史的一些知识点有着某种必然的历史联系,决定了采取归纳总结的方法的可取性。归纳总结的知识点有纵向归纳法和横向归纳法两种方法。纵向归纳法就是把某个知识点的各个历史发展时期采取纵向归纳的方法,找出其中的必然联系。
例如大理寺作为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就可以采用纵向归纳法:大理寺是由秦汉时期的廷尉发展而来,秦汉时期,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官,位居九卿之一。到了南北朝北齐时期,廷尉改称大理寺,同时也不属于九卿之一,这表明大理寺职权和编制的扩大,此时,大理寺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隋唐时期,沿用了北齐的做法,使得大理寺一直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宋朝由于在皇宫中设立的审刑院,大理寺的职权有所下降,但是没有完全改变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事实。元朝撤销了大理寺的建置,以刑部取代大理寺,刑部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朝虽然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但是此时大理寺已经不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判职能已经划归刑部,大理寺只不过是一个复核案件的慎刑机构。清朝沿用了明朝的做法。清末司法改革,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并再次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北洋政府沿用这一做法。经过上面纵向的归纳,对于大理寺这个知识点,考生就算全部掌握了。
纵向归纳的好处在于,它能够使得考生对于相关知识点建立了必然的联系,这从根本上解决了相关知识点记忆不清的弊端。学会了这样的归纳,那么考生就会轻松对下面的单选例题作出正确的选择:
(1)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审刑院。答案是A.(2)元朝的中央主审机关是( )。A、大理寺 B、大宗正府 C、刑部 D、都察院。答案是C.除了大理寺这个知识点采取纵向归纳的方法以外,其他知识点,例如刑部的历史沿革、监察机关的历史沿革、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发展、凌迟刑和刺配刑的历史发展等,都可以进行纵向的归纳总结,找出相应的历史联系,从而达到一劳永逸地记忆目的。
纵向归纳法解决了纵向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但是对于横向的知识点,应当采取横向对比的方法加强记忆。比如对于三法司,隋唐宋时期是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明清时期是大理寺、刑部和督察院。这种横向对比,有利于区分相同和不同时期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划分。当然,纵向归纳和横向对比结合使用,效果更佳。
2、外在表现一致的知识点的归纳总结中国法制史上,虽然有一些问题并不是具有必然的历史联系,但是基于职权、性质和宗旨等原因,这些知识点往往可以归纳在一起实施记忆。比如,对于立法问题中存在的许多第一,就可以归纳在一起来记忆:
春秋时期郑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秦朝时期的《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三国时期的《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入律;也首次将类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隋朝的《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划分,首次规定了“十恶”。
唐朝的《永徽律疏》(《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唐朝的《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
……
此外,其他类似的知识点,特别是容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归纳,也有助于记忆,比如宋朝的提点刑狱司、元朝的肃政联访司、明朝的提刑按察司、清末的提法使司等,虽然名称相同,但是职权大不相同,这些知识点是十分容易混淆的,归纳总结则会克服记忆混乱的弊端。
复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做到擅于归纳总结无疑会缩短复习时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根据考试题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是一种应试教育,因此决定了考生要根据考试的题型做有针对性的练习,这一点十分必要。在2003年考试题型上,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分析题,2004年以后,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分析题,即取消了判断题,增加了多项选择题和简答题,这使得在对中国法制史的考查上增加了难度,因此,考生务必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按照题型的要求多做练习。特别是对简答题和分析题,由于指定教材没有完整的参照答案,这就要求考生要对简答题和分析题擅于归纳总结,教材虽然是根本,但是教材是远远不够的,特别对于简答题和分析题,一定要多做练习,掌握重要的简答题和分析题的答案要点。
四、加强对薄弱知识点和重要知识点的复习
复习时首先要保证全面复习,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要有目的的针对薄弱的知识点和重要的知识点进行复习。由于考生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薄弱的知识点也是不同的。但是,如果考生对某个知识点比较熟悉,就没有必要在这个知识点上反复看,有一些考生总觉得,不把书上的全部内容看完,就不等于全面复习,这个想法是错误的。有一些知识点,如果考生已经掌握了,就没有必要再看下去。否则就是浪费时间。此外,考生要培养擅于发现问题,擅于发现知识点的习惯。要有一种能够找出题眼的习惯,不能不分主次的平均分配时间进行复习。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比如各个时期的立法以及中央司法机关,这年年都是重点,这就不能不看,这要求考生应当在心中有一杆秤,要充分衡量复习知识点的价值。抓住重点复习有助于节省必要的时间。
五、仔细研读历年真题和多做模拟题
认真分析业务课的历年试题具有非凡的意义。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做好总结,对于考生明确复习方向,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研读历年真题过程中,应当分析历年到底考查了哪些内容,是以哪种方式进行的考查,各个专题考查的知识点分值分布情况如何,对于这些,考生都应当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比如,2001年《开皇律》是按照单项选择题进行考查的,而在2002年是按照判断题进行考查的,这足以证明《开皇律》这个知识点的重要性。再比如,审刑院这个知识点考过三次,这也证明了这个知识点的重要性。为什么历年真题总是要重复考查一个内容呢?关键原因在于这些制度或者对中国法制的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某个制度是这个王朝特有的制度。比如沈家本修律这个知识点,之所以历年都有涉及,原因就在于沈氏修律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我国的法律制度自此出现了转型,沈氏修律对现在都有影响,法律硕士考试怎么能摈弃重要的知识点而舍本求末呢?可见,法律硕士考试不完全排除对超纲题以及偏、难、怪题的考查,但是比例并不高。
除了认真研读历年真题以外,还要多做模拟试题。模拟试题是最接近考试题型的练习,多做模拟题会使考生及时了解出题方向,检查知识掌握的程度。多做模拟题还会使考生一直处于“临战”状态。因此,考生有必要手里有一本附带答案和解析的模拟试题集。
总之,中国法制史并不难学,关键是要有相应的正确学习方法,同时要培养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兴趣,只有这样,就会攻克中国法制史这门课复习的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