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在综合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大。可以说,法理学是综合考试中最重要、也是难度最大的组成部分。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法的一般知识和普遍原理,属于关于法律的共性的、规律性的知识。考试时考查的重点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以及通过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因此,应在理解的基础上强化记忆,重在理解。法理学考查的方式和重点内容包括:
一、简答题:
主要考查概念和原理的基本内容。
1、基本概念考查的重点是:(1)法系;(2)公法与私法;(3)法的历史类型;(4)法律规范;(5)法律渊源;(6)法律意识与法律心理;(7)法律关系;(8)法律事实;(9)法律解释;(10)法律概念。
2、基本原理考查的重点是:(1)法的形式特征;(2)法的本质特征;(3)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4)法的规范作用;(5)法的社会作用;(6)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7)法律创制的原则和基本程序;(8)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9)司法权的性质;(10)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
二、分析题和论述题:
主要考查基本原理在具体法律问题上的应用,也涉及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
考查的重点原理是:(1)法律原则的作用;(2)法律关系的种类和内容;(3)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4)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5)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6)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应用;(7)法治国家的特征;(8)法治观念;(9)法治原则;(10)法治条件。
复习的难点
1、法的优越性与局限性;
2、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联系与区别;
3、法律行为与一般社会行为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4、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5、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6、法律制裁与一般纪律制裁的区别;
7、为什么说法律关系属于事项社会关系,而不是物质社会关系。
易出错点
1、法的特征与本质方面不能混同。
2、习惯于习惯法不同,二者在阶级性、强制性集约束力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3、在古代奴隶制和分简直阶段中,东西方的法律表现性质恰恰相反:东方奴隶制时期是以习惯法为主,封建制时期是成文法;西方奴隶制时期是以成文法为主,封建制时期主要是习惯法。决不能笼统的说,奴隶制社会的法律都是习惯法(或成文法)。
4、东西方古代折回在司法方面具有棉线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5、我国的法律在性质上与过渡时期(1956年社会主义该着完成之前)、谁注意时期相适应,注意不同阶段的区分。
6、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更本原因和更替的条件有所区别,不能混淆。
7、法的构成要素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并不相同,注意分辨。
8、在实例题中重区分法律规范的不同种类,尤其注意种类之间有一点的交叉。
9、注意区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种类与法律体系的框架。
10、法的分类有一般分类与特殊分类,注意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对应。
11、在实例题中注意区分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平权型与隶属型关系,注意他们之间有一点的交叉性。
12、区分法律法规、法律条文、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部门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