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考研专业课民法学之公民(自然人)

北文考研 /2009-08-08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二、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主体的平等性。

  2、内容的统一性。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3、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公民的死亡方式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两种。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只有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需要宣告)

  1、精神病人可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是否患精神病可以通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无条件鉴定的可以参照当地群众公认。

  3、民事诉讼中如果有必要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先对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判决。

  4、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督和保护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1、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真正实现。

  2、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得到弥补。

  3、有利于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

  监护人的设定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1、设定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单位、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社会民政部门。监护能力与“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和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有关

  2、指定监护人。必须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才有资格作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近亲属在民法上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尊重和机关依次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人民法院。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设定法定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同意的。

  2、指定监护人。必须是近亲属。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撤消原指定,应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监护的撤消

  1、自然撤消

  2、诉讼撤消。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消原来设定的监护人。撤消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时,人民法院还应当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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