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考研笔记:法硕备考之法理学意义

北文考研 /2009-08-24

  1.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首先,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都是实证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理学作指导。其次,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很迅猛,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修改和废止,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法理学,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得多。显然,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比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更好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变化。再次,法律职业者容易受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束缚,容易盲从现行的法律制度。

  4.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学的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原则

  以唯物辩证法为根本方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下列方法论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二)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三)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四)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法的概念

  一。法的用语

  1.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二。法的释义

  从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上,法的定义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的

  第一,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

  第二,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法官的判决。

  第三,从守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

  第四,从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

  第三,揭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即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下面将以这一定义为基础,进一步深入分析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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