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h6]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h6]不是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12世纪至16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之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它们为法学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合理的观点。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1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有的则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指导的法学,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3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h4]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h4][h5]第二节 法的本质[/h5][h6]1,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单选)[/h6]
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h4]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h4][h5]第一节 法的起源[/h5]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经济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
[h6]2,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法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法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h6]第二节 法的演进
1,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它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2,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大法系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两大法系的区别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微观差别,即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另一类是宏观差别,这类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