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分则串讲阶段复习提纲(2)

四联法硕 /2009-09-19

2、情节严重是成立本罪的构成条件。

3、单位和个人施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十、诬告陷害罪(行为犯):知道概念、重点把握客观方面表现

十一、侮辱罪:×简单看看。自诉。

十二、诽谤罪:×简单看看。自诉。

十三、刑讯逼供罪。把握两点:1、主体:司法工作人员。2、犯罪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十四、报复陷害罪:1、注意主体、犯罪的对象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选择题】。2、注意认定中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十四、破坏选举罪:△知道客观方面“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

十五、重婚罪(继续犯):知道概念,了解司法解释不构成重婚罪的几种情况。

十六、虐待罪:※。

十七、遗弃罪:简单了解:1)典型的纯正的不作用犯。2)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线。如果丢在荒郊野外,人迹罕至的地方,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如果丢在闹市区的,即使被害人死亡仍定遗弃罪。

4、刑法规定的五个自诉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权罪。前4 个是附条件的自诉,一般是不告不理,而侵权罪是绝对的自诉,不告不理。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重点)

一、抢劫罪▲▲:主观题【法条分析,罪名比较】。重点把握:(1)本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客观方面构成抢劫罪必须是在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而这种状态也必须是由于行为人造成的。(2)掌握认定中本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的界限中的内容。(3)掌握认定中转化型抢劫犯罪(▲常考),其中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抢劫的条件▲,刑法第269 条。(4)掌握携带凶器抢夺的。(5)掌握本罪的法定刑,

重点掌握处死刑的情况。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注意:如果是已满 14 不满16 周岁的当场实施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转化为抢劫。

抢劫信用卡,按挥霍的数额决定犯罪的数额,不是按卡里的数额来计算。

二、盗窃罪▲▲:(1)掌握本罪的概念;(2)把握客观方面、知道盗窃的对象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3)

本罪的成立2 个条件▲。(4)知道认定中本罪既遂的标准【案例分析】;(5)重点掌握认定中盗窃罪与其他罪发生竞合的情况。(6)掌握法定刑中处死列的两种情况。

注意:司法解释中未成年的有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形▲。

三、诈骗罪▲:掌握概念;注意本罪与其它财物诈骗罪之间的区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重点看一下诈骗罪

与盗窃罪的界限(应用型考点)诈骗定罪的标准是4000 元以上。盗窃和抢夺标准是500-2000 元以上。

四、抢夺罪:注意它的概念;理解公然夺取,掌握与抢劫罪的区分关键点(暴力使用的重点侧重不同,抢劫罪是通过对人身实施的强制性的暴力手段;抢夺罪使用的暴力是直接针对财物(可能危及到人身),在案例分析中,看其是否符合转化的条件。认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司法解释规定两种情况:1、携带武器、弹药、爆炸物、枪支、管制刀具的;2、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上述物品以外的其它凶器的。

五、侵占罪△:全面掌握它的构成条件;知道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

六、职务侵占罪:重点掌握它的概念,把握一下构成要件;掌握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区别(主体)。

七、挪用资金罪:把握概念,注意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八、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的定罪标准是 3000 元以上。

九、故意毁坏财物罪:掌握它的概念、认定。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重点。掌握概念,结合概念把握它的构成要件。重点把握客观方面:主体、对象、手段的特殊性;把握本罪与其它犯罪牵连情况的处罚,原则上要数罪并罚;犯本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按照其他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定过失至人重伤(死亡)罪。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04 年考案例分析已考。

三、招摇撞骗罪。要求掌握2 个问题:1、行为人假冒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人员(3 种情况);2、认定中关

于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的内容。

四、寻衅滋事罪:掌握其客观方面的4 种表现形式即可【选择、案例分析】。本罪不包括把别人打死、打伤的,如果是谁打死、打伤的谁转化为故意杀人,其他人仍然是寻衅滋事。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要求掌握两个问题:1、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 年4 月28 日的立法解释――四个特征),要求背诵四个特征▲【选择题】。2、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为已经实施立马达到既遂。参加组织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六、伪证罪:注意掌握本罪的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即可,把握关键词“刑事诉讼中”。注意本罪同诬告陷害罪的区分。

七、窝藏、包庇罪:掌握其概念即可。

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主要两个问题:1、掌握其概念;2、知道行为人事前与其他犯罪分子有通谋的,以其他犯罪的共犯论处。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掌握其主体即可。

十、脱逃罪。掌握两个方面:1、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既遂形态(脱离监管)。

十一、医疗事故罪:过失犯罪,掌握主体即可

十二、非法行医罪:掌握主体,不具有行医资格,没有医务人员的资格。是一种从业性的、盈利性的犯罪。如果没有开诊所,给别人看病的,不构成非法行医。

4、注意区分非法行医和医疗事故罪。

十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注意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区分。

十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只有贩卖毒品罪的责任年龄是14 岁,其他罪是16 岁。

2、掺假的,最后计算毒品,是按数量计算。

3、不是毒品、冒充毒品的,数额较大构成诈骗。但是买的人如果信以为是毒品拿去卖的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4、贩卖毒品罪是行为犯,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发生未遂。一、对象不能犯;二、卖毒品给警察。

5、法律上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或者原来犯过此罪又进行贩卖毒品的应当从重处罚,属于再犯。这里排斥了总则累犯的适用,出现了法条竞合了。

6、偷毒品或抢毒品,可以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十五、非法持有毒品罪:

1、什么叫持有。所有权和占有权有时是可以分离的,你的毒品在我的手里保管,我也属于持有。

2、本罪要求数额较大构成犯罪。而上一个罪没有数额要求的。

3、这里的毒品不是其他犯罪的毒品。如果是因为走私毒品而拥有的毒品,就构成走私毒品罪。如果买了1公斤毒品进行贩卖,最后还剩10 克时被抓,只定贩卖毒品罪。

4、如果是买了数额较大的毒品来吸,可以构成本罪。如果是别人让行为人代买数额较大的毒品,代买人也构成本罪。

十六、组织卖淫罪:△掌握其概念即可。

十七、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首先注意是淫秽的。2、本罪是目的犯,以盈利为目的。3、情节严重的是加重处罚的情节。

4、注意本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也是目的犯,但是以传播为目的。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案例分析】。1、把握一下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握收受礼金的规定。2、重点掌握本罪的主体(两种特殊主体,其中第二种主体为本罪特有,不构成本章其它罪的主体)【选择】。

3、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关键是主体不同)。4、法定刑中“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 元以上不满1 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特有。

二、挪用公款罪▲:(1)掌握客观方面中构成构成犯罪的三种挪用公款行为。(2)掌握本罪的主体。(3)主观方面,知道挪用公款必须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本罪的基本标准;重点掌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4)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关键是主体不同)。(5)知道处罚中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挪用后客观上有偿还能力但主观上不还的等,都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法条分析】

三、受贿罪▲:(1)掌握本罪客观方面的受贿行为包括的两种形式。(2)掌握本罪的主体。(3)知道本罪的特殊形式:①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的;②斡旋受贿的。(3)受贿罪的处罚与贪污罪相同

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注意一种情况,形式上受贿,实际上是贪污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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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