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役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不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但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P185T79)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如与地方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法院管辖。
E。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a。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院管辖。
b。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P180T6)
c。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上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的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
d。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犯罪的,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他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f。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g。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的中院管辖。
h。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漏罪的,由原审法院管辖;如果犯罪地适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i。新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管辖;如果是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