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的概述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而附条件地将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假释与缓刑的联系与区别
1.相同
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限,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
2.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
(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二)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仍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
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4.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三)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二、假释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无期徒刑犯与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为死缓犯(但因累犯与八类重罪而判。处死缓的除外)执行2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
(二)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限度条件:
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者,可适用假释。
(四)禁止性条件:
一是累犯(不论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二是因“八类重罪”(即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三、假释的考验期以及考察
(一)考验期
有期徒刑犯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统一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二)考察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对假释犯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犯、管制犯和缓刑犯之比较:
这三者都是放在社区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刑罚,都是非监禁状态,共同遵守的义务规范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三者主要区别:
1.法院可以对管制犯和缓刑犯适用三项禁止令,但对假释犯不可以适用禁止令;
2.《刑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管制多了一个义务: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一)成功的假释。
假释考验期间没有被发现依法应撤销假释的情形,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二)失败的假释。
撤消假释的法定情形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有三种:
1.在假释考验期限再犯新罪;
2.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
对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和犯有新罪的,分别按《刑法》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撤消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假释的程序
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