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以合同生效的要件来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具体而言,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点: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当然,合意的内容并不意味着对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因此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具有法律意义。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一致的,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当事人受合同约束之时。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关系到管辖法院的选择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在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上,《合同法》还规定了以下特殊的规则: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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