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有效条件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具体说来,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依《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义务,亦不得滥用权利。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不得为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违背的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包括法律上的可能和事实上的可能),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的国家强制力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 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 的时间即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但某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有特别规定,要求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须经批准或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例如,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依法律规定,须经外贸部门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或期限届满时发生效力。
(三)合同的有效条件
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通则》第55 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依法成立,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不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其效力即受影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欺诈、胁迫、违背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恶意串通、无权代理、无 权处分、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 但是,并非不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由于现实生活中不具备上述有效条件的合同的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上根据其程度不同,从鼓励合 同交易、促进交易的原则出发,将这类合同区分为三种:一是无效合同;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发生合同应有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包括:
(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即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可以成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法可以成立。事先未征得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成立。既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又未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无效。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无须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亦可 有效成立。
对 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超越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 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 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生效,合同溯及成立时起生效。
2.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即构成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既不承担义务,亦不享有权利。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如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有效,合同可以依法成立。这是因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于被代理人并非都不利。在对被代理人有利 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予以追认,使其依法成立,既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又促进了交易的完成,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追认与否是被代理人的权利,即追认权。被 代理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不予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负责。被代理人的追认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代理人已 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对于相对人来说,则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被撤销后,被代理人才予以追认的,不发生追认的效力。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超越代表权限所 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即存在缺陷。如一概认定此种合同有效成立,难免损害法人或其他组织成员(股东或合伙人)的利益;如一概宣布无效,则有害交易安全,损 害相对人的利益。
依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此种合同的效力具体表现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无效,即该合同对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效力;如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即所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效力,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的规定,既维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的利益,又维护了交易的安全。
(5)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合同。行为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虽然非自己的财产但经财产所有权人授权而处分该财产,其处分行为依法成立,所订立的合同有 效。如无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其行为本质上属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所订立的合同自不能有效成立。这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人之权益。但是,依《合 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追认是一种单方行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作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均可。追认的目的是使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合同溯及订立时起发生效力。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 处分权的,亦溯及合同订立时发生效力。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 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由万学海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