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终止的概念
(1)概念
法人的终止,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终止,在法律效果上,与自然人相当。
(2)与自然人的区别
A.自然人死亡后,其未了结的事务,特别是财产关系能通过继承解决,而法人却不能。
B.法律为法人终止专门设立了一个了结未了事务的程序,这一程序就称为清算。
无论何种类型法人,也无论是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必须经过清算。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对于企业法人,公司法第191条也规定了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清算。所以,法人终止的程序,应该是:发生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法人终止。
2、法人终止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原因而终止。法律列举的原因,即为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这是因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如非法经营、租借或转让法人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强行解散。
(2)解散。
依法被撤销是法人的强制解散,这里的解散应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3)法人破产。
法人破产是法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实行清偿的状态。法人一旦破产并受破产宣告后,财产要清偿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时,依法律规定解散。
(4)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显然是指上述三种原因之外的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例如国家作出的关于国有企业“关闭”、“停止”的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时,都属于导致法人终止的其他原因。
3、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法人发生终止原因时,即要停止实现目的事业的积极活动,开始进入清算程序。法人的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之分,破产清算依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依民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清算组及清算法人。清算组亦称清算人,系执行清算事务的机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取得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地位,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为意思表示。法人进入清算程序后,虽不能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仍被允许实施。所以,法律上将以清算组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法人称清算法人。
(2)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法,因法人终止的不同原因而有所不同。法人在被依法撤销时,清算组成员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主管机关选任;在任意解散时,清算组成员由法人意思机关充任或选任;法人破产时,清算组成员的选任依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成员若有不正当行为或不能胜任清算事务的,可由选任者解任。
(3)清算组的权利与义务。清算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代表清算法人起诉应诉;清查法人账目和财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缴纳税款、支付各种费用;申请破产;申办法人注销登记。
4、法人消灭
清算事务处理完毕,清算即完结,经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后,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消灭。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同时消灭。
2017考研民法总论:法人的终止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6-22
相关话题/程序 法律 法人 公司 民法
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试题
2016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真题(专业基础)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A狭义刑法 B 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2016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真题(专业基础)
2016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真题(专业基础)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A狭义刑法 B 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2016考研法律硕士(法学)真题(第31-38题)
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真题如下:三、简答题:第31 - 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31.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32.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3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4.简述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四、论述题:第35- 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观点明确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篇文章采用下列分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责任的归结
(一)归责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归结,又称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二)归责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2017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已经开启,下面整理总结法理学基础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一)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椐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律文化的含义
2017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已经开启,下面整理总结法理学基础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1)法律文化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一般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在内的法律实践,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同时也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习惯、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2017法律硕士考研:司法
2017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已经开启,下面整理总结法理学基础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一)司法的含义司法,也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二)司法的特点: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2017法律硕士考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2017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已经开启,下面整理总结法理学基础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法作为现代社会的控制装置,既不是一个简单的理念,也不是一个容易实现的标准,更不是诱人动听的标语和口号,而是建立在各种理由基础之上的许多原则和前提要件的有机体。法治的生成与发展有其依赖的社会土壤和一定的制度环境,其实现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