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B.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都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例如消极地役权以某种不作为,如不得兴建高层建筑,为其内容,可附存于已经设立地上权的土地上。再如,两个通行权可共存于同一供役地上等。
C.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不能并存。
D.例外
a、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物权,一般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例如在一块土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权之后,得优先于土地所有权人而使用土地。
b、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自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
a、不动产租赁使用权在民法上属于债权,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以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乙仍然可以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这在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除租赁”。
b、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2、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3、物上请求权
(1)概念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A.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a、行为请求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
b、独立的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
c、作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B.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
C.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A.意思表示方式
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例如,甲的汽车发生故障,停在乙的门口,挡住乙的通道,甲有义务排除妨碍,乙有权直接请求甲排除妨碍。
B.提起诉讼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物权的存在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实践中一般都是物权人在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未得结果,仍不能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时,才依法请求法院裁判,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4)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例如甲的汽车撞坏了乙的房屋时,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是直接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而是以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物权人与侵权人间的债权关系为前提的。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混为一谈。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实际上受有损害,即标的物价值的减少或灭失;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
2017考研民法总论:物权的效力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7-27
相关话题/汽车 程序 土地 民法 确认
2017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2017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二、住所的确定: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发生根据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2、义务的内容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2、民事责任的分类:(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2017考研民法总论: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2017考研民法总论: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当事人之间是生与被生的关系。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的,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例如,自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2017考研民法总论:宣告失踪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宣告失踪,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1、宣告失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2017考研民法总论: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2017考研民法总论:承诺的生效和撤回
一、承诺的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的方式不同而不同:1.以对话方式承诺。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即时承诺,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2.以通知方式承诺。以通知方式承诺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