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妖言诽谤”罪,犯此罪者处死刑,严重的诛灭三族;“谋反”罪,李斯被赵高陷害,以“谋反”罪被处以“具五刑”且夷灭三族。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祝诅巫蛊罪等。
(二)危害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不道”罪,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及其他一些倒行逆施的行为。
(2)“以古非今”罪,指借用前代实事讽喻非议当朝统治的行为,“以古非今者,族”。
(3)“妄言与非所宜言”罪,指煽动反动对或****秦朝统治的行为,“秦法,不可妄言,妄言者无类”。“无类”者即灭绝族类也。等等。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左官”罪,指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以《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阿党附益”罪,指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者,构成“附益”罪,凡犯阿党附益行为者,根据《阿党附益法》给予严厉的刑事处分。
(3)“出界”罪,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4)“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三)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犯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勿为而为之,是犯令”;
(2)“废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
(3)“不直”罪,即“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4)“纵囚”罪,指:“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至,论出之,是谓纵囚”;
(5)“失刑”罪,指由于过失而造成选用法律的错误。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沈命”罪,指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官吏皆处刑。
(2)“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四)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杀人罪,秦代对侵犯生命的“贼杀”人罪,主张严厉制裁,即一律处死刑,同时鼓励告奸,并给告奸者以奖励。
(2)伤害罪,秦代对伤害罪也要给予惩办,但比杀人罪处刑要轻,一般罚作苦役。
(3)盗窃罪,在侵犯财产罪方面,秦律规定盗窃一百一十钱者,耐为隶臣;超过二百二十钱不到六百六十钱者,“黥为城旦”;超过六百六十钱者,“黥劓以为城旦”。盗采桑叶不值一文钱者,也要罚役三十天。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杀伤罪,汉代很早就规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薛宣传》也记载廷尉直引汉律说:“斗以刀伤人,完以城旦。”
(2)盗窃罪,汉代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盗窃皇家宗庙园林陵物,处刑很重,如“盗宗庙服御物者”处死刑弃市刑:用武力劫夺或索取他人财物者,处死刑弃市刑。
(五)重罪十条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重罪,即“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环皇帝宗庙、山陵和官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接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行为)。
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详解(8)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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