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法国伟大的军事家、政治家拿破仑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那四十多次胜仗(实为五十余次),滑铁卢一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全部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们忘记的,它将永垂不朽——就是我的这部《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国民法典》完善了世界法律体系,奠定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秩序。可见,《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完善的重要文献,也是一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然而,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未颁布民法典,只有一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实行至今,这对于我们这么一个偌大的国家来说实在是不匹配的。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部影响每个公民和每个法律人的重要民事基本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期实施。我们终于有了一部真正的自己的民法典总则了!那么,《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哪些亮点和变化?下面,中公考研法学教研室的老师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亮点一: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
中公解读:《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关于胎儿应否享受继承权等,我国《继承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5条已经予以确定。但是代表基础性法律的《民法通则》当时并未规定。该条法律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胎儿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态度。
★亮点二:8周岁儿童即可“打酱油”
中公解读:《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条规定对原《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作为区别儿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更改和下调。为什么下调呢?很简单,你是不是发现现在的儿童心智成熟年龄都比以前儿童要提前,甚至很多小孩在5、6岁的时候说出的话成熟程度让成人大吃一惊。所以,赋予一个儿童在8周岁时即可独自打酱油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与其智力发展相适应的,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亮点三:中华传统的抚养赡养美德得以强调
中公解读:《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我国自古以来亲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虐待、遗弃案件以及子女对父母缺乏赡养甚至遗弃的现象出现,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以基础性法律的形式强调父母子女间亲情抚养赡养关系尤为必要。
★亮点四:监护人制度大变
中公解读:第一,取消单位成为监护人的规定,强调了民政部门的责任。《民法总则》删除了在《民法通则》监护制度中的“单位”的字眼,同时增加了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等规定。现实生活中,单位一般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和承担责任,因此把单位作为监护人并不能起到良好的社会作用。相反,作为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却一直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民法总则》增加和强调了民政部门实际上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第二,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之间可以在征得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人们眼中非常正常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保障而事先约定自己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四,未成年人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涉及自身的利益。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并不能完全等同成年人,做出的一些决定很可能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家长可以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也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态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最恰当不过的。
第五,增加了更换监护人的情形、父母配偶子女间被撤销监护资格继续履行负担义务、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等规定。《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完善了监护制度。
★亮点五:居(村)委会为特别法人,增加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
中公解读:大家的印象中居委会、村委会是不是仅仅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呢?现在《民法总则》正式明确了其为特别法人定位,是不是感觉大脑顿时清楚了许多?
非法人组织现在被作为专章规定为民事主体。是不是感觉印象中只有“公民”和“法人”才能算为“正统”的民事主体呢?《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现在,非法人组织拥有了自己的“名誉”和“地位”,可以挺着笔直的腰杆出门啦。
★亮点六:Q币、网游装备等也可以成为私人财产
中公解读:《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后就可以尽情的买Q币、网游装备啦,这也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此外,这样的财产还可以当作遗产继承哦!
★亮点七:倡导人们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精神
中公解读:我们常常看到热心帮助他人、见义勇为时不小心造成被帮助人受伤害却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新闻,这使大家心理造产生一种评估:见义勇为可能损害自己利益,而选择不帮却不用承担责任。因此,长此以往人们之间便会变得异常冷漠。然而,《民法总则》告诉我们可以放心啦!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鼓励人们做好事,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是一种良药。
★亮点八: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中公解读: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两年太短,不利于民事主体维护自己的利益。如许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来不及请求,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许多处于弱势地位自然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提起诉讼,导致丧失了对自身权益维护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但是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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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丽新,副教授。1968年4月出生于哈尔滨。1986年考入山东大学哲学系,1990年于山东大学哲学系本科毕业,1993年于山东大学哲学系研究生毕业,2006年于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获哲学博士。目前从事社会工作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于2000年12月赴香港理工大学参观学习社会工作,2 ...导师信息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7-23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导师介绍:李海涛
个人情况李海涛,男,汉族,1982年11月生,吉林公主岭人哲学博士、宗教学博士后,宗教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工作经历2012.072015.08 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哲社学院)讲师2015.08至今 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哲社学院)副教授学习经历20 ...导师信息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7-23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导师介绍:李芹
李芹,1975年参加工作,1982 年2月山东大学哲学系毕业,获哲学学士学位,留校任教,1987年6月获山东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哲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现为山东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山东省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妇女研究会理事、山东省软科学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城市与社 ...导师信息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7-23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导师介绍:刘新利
刘新利,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教育经历历史学博士 德国美因兹大学 2004历史学硕士 山东大学 1982学术(专业)经历德国美因兹欧洲历史研究所访问学者德国慕尼黑巴伐里亚历史研究所访问学者中国德国历史研究会副会长研究领域德意志民族史、德国宗教文化史、基督教历史开设课程本科生《基督教概论》《 ...导师信息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7-23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导师介绍:王华平
王华平,男,湖北省通山县人,主要研究认知科学哲学、心灵哲学、知识论。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经历20052008 浙江大学哲学系,获外国哲学专业博士学位20032005 浙江大学哲学系,获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硕士学位19911995 北京 ...导师信息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7-23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导师介绍:荣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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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治国,1977年生,河南灵宝人,哲学博士,山东省首批泰山学者青年专家,现任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哲学系、山东大学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暨现象学与中国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涉及现象学与诠释学、古希腊哲学、中国哲学。教育背景哲学博士外国哲学专业山东大学2005-2011年哲学硕士外 ...导师信息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7-23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导师介绍:刘大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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