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完整版))(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12-02



A.有权占有B.善意占有C.直接占有D.自主占有

30.〔答案〕BCD

〔考点〕占有的分类

〔解析〕依据是否具有本权,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基于本权(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乙不能取得所有权,A错误。依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B正确。依据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C正确。依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为之占有,D正确。

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简2018.52[31]}31.简述减刑的限度条件。

31.答题要点: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简2018.51[32]}32.简述连续犯的特征。

32.答题要点: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

(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法律特征)

{简2018.53[33]}33.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33.答题要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是一种允许事后补正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实: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例如,无权处分行为中,无权处分人通过继承、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了所有权或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简2018.54[34]}34.简述表演者的权利和表演权区别。

34.答题要点: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内容。

表演者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领接权。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表演者的权利和表演权的区别:

(1)表演者的权利属于领接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主体不同。表演者的权利主体是表演者,表演权的主体是作者。

(3)客体不同。表演者的权利客体是表演,表演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4)权利内容不同。表演者的权利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表演权是财产权。

(5)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表演者的权利保护自表演开始50年,表演权作者是自然人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5.试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35.答题要点: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条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4)三个基本特征的关系:①三者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不可分割。②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③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36.试论我国民法中的绿色原则

36.答题要点:

(1)《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绿色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①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②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在例如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③《民总》第9条规定绿色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

(3)绿色原则进入民法典,是民法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民法基本原则①它是保护环境与生态民事立法的准则;②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有利于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③它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追究污染破坏者的民事责任。④它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2015年10月某国有银行国际部主任甲利用主管业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300万借给张某公司使用,2016年4月甲被调离岗位。2016年11月,该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甲和接替职务的乙为掩盖借300万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5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2016年11月,该银行发现信用证材料不全,询问乙,乙承认上述事实。该银行报案后,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甲到案后,交代全案。

(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37.答题要点:

(1)甲成立贪污罪。甲是国有银行国际部的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银行业务的职务便利,挪用300万公款,数额巨大,给他人使用,开始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其后制作虚假信用证材料,企图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主观方面发生变化,犯罪目的由非法占用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乙成立贪污罪(共犯)。乙明知甲挪用公款的不予归还行为,还协助甲掩盖事实。乙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2)甲是主犯、成立结果加重犯、成立坦白。甲是贪污罪的主犯,贪污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甲到案后交代全案,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乙成立从犯、自首与重大立功。乙在犯罪时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从犯中的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询问乙,乙主动承认上述事实的行为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成立重大立功,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8.甲乙2013年6月决定离婚,约定:3岁儿子丙由甲抚养,乙将自己婚前个人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到丙名下,乙承担抚养费。2013年8月,甲乙签订离婚协议。次年4月,乙向李某借款20万元做生意,5月,乙与戊结婚,后破产。乙将自己本来约定给儿子丙的房屋卖给了丁并登记过户,拿到全部卖房款后不知去向。李某要求戊偿还债务。

(1)2013年10月份谁是丙的监护人?

(2)甲是否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若李某请求戊偿还债务,戊是否有义务偿还?

(4)谁有权申请宣告乙失踪?

38.答题要点。

(1)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题中甲乙虽然于2013年8月离婚,但是不影响甲乙与丙的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父母,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

(2)甲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虽然约定乙的房屋转移给丙,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乙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不是合同的当时人,无权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3)戊没有义务偿还该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乙对李某的债务发生在与戊结婚之前,且乙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与戊的婚后家庭生活,所以戊没有义务偿还该笔债务。

(4)戊、丙、李某有权宣告甲失踪。

根据《民法总则》,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祖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因此戊作为配偶、丙作为子女,李某作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乙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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