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法学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总结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7-28

  民事诉讼法作为最密切联系实务的部门法之一,是很多法学考研考生选择的专业。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的考点较为集中,备考时的压力也比其他诉讼法要小,但是在法学考研压力逐年递增的情况下,备考时依然不能懈怠,在备考中也要有一定的技巧。

  通过总结近些年各高校的热门考点,可以使复习更具有针对性,减小复习压力。

  文都考研小编在此总结清华,北大以及中政,人大近三年热门考点,为大家提供一定参考:

  考点一:证据收集

  1、考察方式

  l 当事人收集证据与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关系【中政,2019,简答】

  l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取证据【清华,2018,简答】

  2、答题示范——以【清华,2018,简答】为主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加以证明的责任。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举证加以证明,往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1) 当事人收集证据:

  我国相关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

  2) 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我国相关法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在以下情况下进行:第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

  第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诉讼程序事项。否则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3)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关系

  a.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为辅。当事人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

  法院应认识到其调查取证只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起补充性作用,必须严格控制取证的范围,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收集调查证据的情况和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b.强化当事人举证时效,增大举证责任倒置范围;以突出当事人举证的责任,缩小法院主动收集调查取证的范围。

  考点二:涉外民事诉讼法

  1、考察方式

  l 涉外牵连管辖【2018,中政,名词解释】

  l 民诉和民诉解释关于涉外送达【2017,中政,简答】

  2、答题示范——以【2018,中政,名词解释】为主

  涉外牵连管辖,又称为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一定的牵连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即: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在中国的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三:证明标准

  1、 考察方式

  l 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2017,北大,论述】

  l 根据民诉法170条;民诉解108条、109条、284条;环侵解第6条。分析我国民诉证明标准。【2018,人大,材料分析】

  2、答题示范——以【2017,北大,论述】为主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是证据法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不管是实务还是理论都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一、证明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或证明负担,它的含义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对其主张进行举证。

  如果其不能提出相关证据或者其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他的观点和主张,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的主张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甚至当他提出的证据导致其主张的事实无法明确,此时他依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般认为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并且是一种不利裁判的风险负担。

  1、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并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责任负担原则的派生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通常还可以派生出以下两个证明责任规则:

  (1)证明责任的免除。即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属于法定无须举证证明的对象时,则免除当事人就其主张事实的相应举证责任。

  (2)证明责任的转移。即在诉讼过程中,当诉讼主张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时,对该主张的证明责任也会随着诉讼主张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而随之转移。

  2、证明责任负担的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侵权纠纷案件中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规则。

  虽然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全部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均由对侵权行为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较难以举证的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倒置于被告。

  二、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证明的标准也日趋科学与合理,既强调公平也兼顾效率,依然存在不同的证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

  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等;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即证据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像刑事诉讼中那样,必须达到百分百的绝对真实确定的证明标准。

  我国相关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三、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关系

  通过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概念、性质和各自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两者虽然在概念上有很大的区别,但更重要的在于,两者之间的联系,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证明责任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义务,即对某一事实由谁来承担证明的职责。而证明标准则是在确定证明责任的基础上,规定该责任人需要对相关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法院才会支持他的主张,否则他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上诉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确定证明责任是制定证明标准的基础,

  分析

  (一) 民事诉讼法简介

  民事诉讼法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属于稍微简单些的科目,所涉及内容框架性较强,大致分为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编、制度编、通常程序编、特殊程序编、民事挂靠程序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

  一般情况下,本科教学以国内民事诉讼法为主,对涉外民事诉讼法和执行部分做简要介绍,但不作为重点内容。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民事诉讼法涉及的理论较浅,内容主要围绕民事诉讼法法条进行分析,实务性较强,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际,注意不同内容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性的复习。

  (二) 命题热点分析

  1、上述说到,本科教学一般以国内诉讼法为主,执行和涉外诉讼法学一般只是简单涉及,因此,在各大考试中,执行和涉外诉讼法部分不做重点考点。

  结合上述考点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在近三年考2次涉外诉讼法学,这说明该部分内容在复习时不能完全忽视。

  但是,从考察方式可以看出,涉外部分分值不大,最多作为简答题和名词解释,因此在备考过程中不宜花费太多时间,只需熟记基本内容,对于较为细节的部分可不看。

  2、制度编和通常程序编一直是本科教学中的重点,在制度编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管辖,证据证明是重中之重,在备考中必须全面掌握。

  此外,结合中国政法大学其他试题看,关于各具体制度也完全可能作为简答题和论述题考。

  在通常程序编中,各大高校现在很少单独考某一个诉讼程序,而是将几个程序结合考,因此考生在备考时不仅要全面掌握各个程序,还要注重总结不同程序间的联系和区别。

  3、在基本理论部分,较为重要的是诉与诉权,以及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结合中政和北大的其他试题,我们可以发现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部分也完全可能当作论述题考。


相关话题/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