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大纲变化
一、考核内容变化
刑法
同2003年相比,从大纲和教材的角度来看,刑法部分总体上变化不大,即总则未动,分则有所变革,这种变化主要是要求掌握的罪名的增删:
1、在第十五章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要求掌握的罪从10种调整为11种:增加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2、在第十七章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要求掌握的罪从16种调整为17种:增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在第十九章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要求掌握的罪从15种调整为16种:增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在第二十一章即渎职罪一章中,要求掌握的罪从5种调整为7种: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另外将枉法裁判罪改名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而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六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即第二十章(渎职罪)的重点罪名没有任何调整。这样,要求大家重点掌握的罪名由去年的80个增至85个。
如果从考试题型及风格、难度的角度来看,刑法部分则有较大的变化:
一是删除了不定项选择题,增加了辨析题;
二是客观性的试题(即选择题)的题量和分值有所减少,而主观性试题则相应地增加,客观性试题的分值由去年的40分减至30分,主观性试题由去年的35分增至45分。难度也相应地增加。
民法
对比2003年大纲,民法部分基本没有大变化,基本上以删去的内容居多,只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中增加了"先履行抗辩权",具体变化参见下面的列举。关于2004
年民法部分样题的变化请参见增删册(二)试卷结构变化部分的列举和分析,意味着试题难度和考察力度加大。
1、第一章导论和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大变化。只有第一章第三节由2003年大纲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改为"民法的调整原则"。
2、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部分,删去"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3、第四章法人制度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分类"部分,删去"我国法人的分类"。
4、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部分,删去"其他形式"。
5、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基本没有变化。
6、第八章物权概述第二节"物权的种类"部分,删去"三、我国的物权类型";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删去"二、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7、第九章所有权、第十章他物权、第十一章共有、第十二章相邻关系、基本没有变化。
8、第十三章债权概述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的发生"部分,增加"其他原因"。
9,第十四章合同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种类"部分,删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但在第二节"合同的订立"部分增加了"三、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的分析,其中包括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和"其他";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中,增加了"先履行抗辩权"。
10、第十五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部分,删去了"人身权和人权";第二节"人格权"部分,增加了"荣誉权",而在第三节"身份权"部分,删去了"荣誉权",荣誉权的性质认定发生了变化。
11、第十六章知识产权、第十七章继承、第十八章民事责任基本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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