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的民事立法
第二节 目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原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平原则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亭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
(二)内容的统一性
(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的权益而设置的-项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的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撤销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二)宣告失踪的后果
(二)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二)宣告死亡的结果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二、合伙协议
三、入伙和退伙
四、合伙财产
五、合伙的经营
六、合伙的债分清偿
第四章 法人制度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人作为民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土要区别。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点。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一)法人设立的原则
(二)法人成文的条件
二、法人的变更
(一)法人人格的变更
(二)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
(二)法人宗旨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
联营的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持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默示形式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
(三)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法律特点
(二)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丁无效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二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享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
(三)指定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证书
四、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二)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五、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亨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六、隐名代理
除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个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三)第三人的催告权相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共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榴述
-、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五、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七、诉讼时效的意义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五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二、期间的种类
三、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通过物权与债权的比较加以说明。
第三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二、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三、我国的物权类型
第三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概述
二、物权方法与债权方法
(一)请求返还原物
(二)请求排除妨害
(二)请求防止妨害
(四)请求恢复原状
(五)请求赔偿损失
二、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亭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点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概说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
(二)使用权
(三)收益权
(四)处分权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四、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一)先占
(二)添附
(三)拾得遗失物
(四)发现埋藏物
(五)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所有权的移转)
(一)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登记
三、所有权的消灭
第十章 他物权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上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十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三、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合同。
抵押物登记。
四、抵押权的效力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抵押权的消灭
第四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二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种类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质权的设定
三、质权的效力
四、质权的消灭
第五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间约定人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
第十一章 共有
第一书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共有的特征 第三节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占用关系
二、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三、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
四、相邻房屋滴水关系
五、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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