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考试大纲》在2004年《考试大纲》基础上做了较大的修订,本书根据新大纲的变化进行了修订。
《考试大纲》的这次修订,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试卷结构的变化
本次大纲的修订,题型没有发生变化。只对各题型的分值分布略做了调整。
刑法学的三、简答题2小题不变,总分值由10分改为12分。
刑法学的四、辨析题题型,由原来的两小题10分改为1小题8分。
综合课单项选择题由50小题50分,改为47小题47分。
综合课多项选择题由13小题26分,改为17小题34分。
(一)专业课
刑法:
1.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20分。
2.多项选择题:21~2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简答题:26、27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4.辨析题:28小题,8分。
5.法条分析题:29小题,10分。
6.案例分析题:30题,15分。
民法
7.单项选择题:31~50小题,每小题1分,20分。
8.多项选择题:51~5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9.简答题:56、57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0.辨析题:58小题,8分。
11.法条分析题:59小题,10分。
12.案例分析题:60题,15分。
(二)综合课
1.单项选择题:1~47小题,每小题1分,共47分(样题中法理学15小题、宪法学18小题、法制史14小题)。
2.多项选择题:48~64小题,每小题2分,共34分(样题中法理学6小题,宪法学7小题,法制史4小题)。
3.简答题:65~67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样题中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各1小题)。
4.分析题:68~70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样题中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各1小题)。
5.论述题:71小题,15分(综合考查,知识点可能跨越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制史)。
二、各科目大纲知识点范围的变化
(一)刑法
1.原刑法第一章第一节刑法的概念、第二节刑法的属性和特征、第三节刑法的任务、第五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合并为第一节刑法概述,包含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刑法的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2.删去第二章犯罪概念中的第三节犯罪概念的意义,将犯罪概念的意义纳入到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中。
3.删去第三章第一节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4.第三章犯罪构成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删去犯罪构成的分类中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5.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四、刑法因果关系增加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6.第三章犯罪构成第四节犯罪主体增加犯罪主体的种类,增加四、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和处罚。
7.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五节犯罪中止中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删去,改为犯罪中止的分类。
8.原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改为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刑罚的目的的内容并入第一节;原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分类的内容合并到第八章中作为第二节。
9.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增加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二)民法
1.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改为民法概述。
2.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增加民法的解释。
3.民法的基本原则增加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4.民法基本原则增加公序良俗原则。
5.第四章法人制度改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四节联营改为非法人组织,内容包括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6.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增加一个标题二、法人的成立。
7.第六章代理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四、代理权的行使改为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8.删去隐名代理。
9.第七章诉讼时效改为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节由诉讼时效概述改为时效概述,内容包括一、时效的概念;二、时效制度的意义;三、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区别。
10.第八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增加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包括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公信。
11.第九章所有权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中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增加生产这种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明确为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征收。
12.原第十一章共有和原第十二章相邻关系改为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放到他物权一章之前。
13.第十三章债权概述增加了债权的概念。
14.第十四章合同第三节原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删去无行为能力人。
15.第十七章改为婚姻家庭与继承,增加婚姻家庭法相关内容。包括三节: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第三节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三)法理学
1.增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容
(四)宪法学
1.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第二节宪法的实施删去
二、宪法的适用。
2.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删去第四节宪法和宪政。
3.第五章国家机构删去第六节地方国家机关。
(五)法制史
1.宋朝增加不动产买卖契约知识点。
2.明朝增加奸党罪知识点。
3.清朝增加文字狱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