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于1996年开始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国人民大学为首批招生单位。2004年计划招生人数200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业代码:030180)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一、我校实行网上招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
网上招生包括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和网上调剂录取等。我校硕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须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有关通知。考生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准考证》、《初试成绩单》、《复试通知》和《协议书》等,我校不再给考生寄发书面通知。
二、报考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6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报考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的年龄不限。
同等学力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2、报名前已通过国家四级外语水平考试并获得证书,复试时提交国家四级外语水平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复试时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4、复试时提交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或在报刊上发表的三篇文章。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程序
1、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凡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一律在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
网上报名网址:http://pgs.ruc.edu.cn/
网上报名时间为:2003年10月8日上午9:00—11月7日下午17:00
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考生登录研究生院网报系统,注册用户;
2)通过网报系统的网上支付平台到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纳报名费;考生在网上支付报名费后,一律不退报名费。
3) 网上付费成功后,考生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
4)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军官证)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2003年11月上旬,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到我校进行电子照相。
2、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凡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须在我校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提交报名信息,但不在我校网上支付报名费。
考生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军官证)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2003年11月上旬,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在当地省、市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交费、照相等报名手续。
外地考生须在外地报名点再次提交报名信息,并于11月28日前后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在外地提交的报名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3、考生必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不实,立即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自负。
4、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准考证》由我校各院系于考试前20天寄出,请考生务必在研究生院网站提交报名信息时准确填写本人接收《准考证》的地址和邮编。
5、考生办理完报名手续后,报名表等报名材料不需返回我校。
四、考试科目
1、全国统考:(1)101政治 (2)201英语或203日语
2、全国联考:(3)398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4)498综合基础课(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
具体考试科目以日后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五、考试时间
2004年1月(具体考试时间以教育部规定时间为准)
六、考试地点
北京考区:中国人民大学
外埠考区:在当地省、市招办指定的考点。
七、面试与体检
我校在网上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科目和《复试名单》,考生自行从网上下载《复试通知》。
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须凭《复试通知》、准考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参加复试,复试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科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或复印件(需加盖出具单位章);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复试时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八、录取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的合格考生)。按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同我校签定协议书(如属委托培养,还须同委托单位签定协议书),按规定交纳培养费后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自筹经费生可以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九、培养方式
脱产学习,不脱产学习两种方式。全日制学生学制2年限招170人,学校安排住宿,费用自理,非全日制学生学制2-4年。
十、培养费
每名学生的培养费总计39000元,分两次交清。
十一、学位授予
学习期满,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考试通过,并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者,授予教育部统一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十二、关于毕业生就业
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毕业生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其他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十三、考前辅导
说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批准的唯一举办200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前辅导班的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并未委托其他单位举办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前辅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