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6年国家在8所院校开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以来,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工作取得很大的进展。从数量上来看,现在可以招收法律硕士的院校从试办的8个增加到28个,招生人数大大增加,据统计资料显示,1996年招生人数为539人,而2001年则递增到近2500人,同时报考人数连年翻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业已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从质量上来看,经过各个试点院校以及开办院校的实践,法律硕士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我国法治化程度的进一步深化,法律硕士教育工作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有是出发,我们应该对法律硕士教育进一步加强研究。本文拟从JM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定位、J.M.培养改革以及学生自治问题三个方面,对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提出我们的看法。
一、J.M.的性质、培养目标定位
1.目前我国关于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的定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5>36号)》中提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专业硕士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达到胜任政法系统和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开办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科定位是高层次法律应用人才,也即法律实务人才。应该说该专业的设置参考了美国J.D.的培养模式,这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Juris Docter)的几点原则意见(草稿)》中可以得到体现,该专业的英文一度被翻译成Juris Docter,简称J.D.,只是称之为博士(Docter)与我国教育体制不相符合,最后才被修改为JM(Juris Master),因而该专业的定位与美国的J.D.教育大致是相同的,即高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
由此出发,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即是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即法律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WTO的影响,我国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将日益短缺。一方面,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被定位成通才教育,而非专才教育,加之在年龄上和社会经历上,本科毕业生在深度上显然不足以满足社会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传统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侧重于学术训练,而非职业教育,加上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为师徒传授制,在客观上其培养规模不可能太大,所以法学研究生既无法满足社会对大量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同时在实践能力上也存在欠缺之处。因此,培养大量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任务便压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头上。根据功能理论,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法律家,即既具有较深的法律学术功底,又具有很强实践能力,能够以法律的头脑、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大量社会问题的法律家。
2.与美国、德国法律教育的比较
(1)与美国的J.D.教育比较
美国法学院的性质是法律职业教育,其培养目标是合格的律师。由于美国法律体制的因素,律师是其他各种法律人员的来源,因而法学院是培养法律家的摇篮。
美国法律教育没有本科教育,法学院招生,至少要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常规的法律教育为三年时间,毕业后即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绝大多数学生毕业就从业了,很少有人继续进行深造。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三,一从经济制度上来讲,美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要求的学生是实用型,作为法律学生来讲,最重要的是要能够打得赢官司,至于律师的学术水平社会并不给予特别关注;二从美国法律传统来讲,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影响美国甚为深远;三从美国的哲学传统来看,实用主义哲学在美国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对美国的各个方面均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基于这个特点,美国法学院教育侧重于实用课程,即与实际联系较为紧密的课程,绝大多数学生也只是关注与自己日后职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关心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但是,尽管如此,由于美国法律的普通法传统,案例在法律当中占有极高的地位,因此美国法律教育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而案例本身带有很强的理论性,因为从案例中归纳出一般的法律原理以及由此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等方面的训练,不可能完全摆脱理论的影响而走如纯粹解释法学的极端,因此美国的法律教育可以说在职业教育中,并不完全排斥学术教育,或者说其学术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搞好职业教育。因此,美国的J.D.的定位可以归纳为以职业教育为主,在职业教育当中贯穿学术教育。其培养目标就是毕业后能够从业的律师,即法律实务人才。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JM教育与美国的JD教育存在很大的契合之处,只是我国的JM定位和培养目标更为宽泛,我国的JM教育不仅培养律师,而且还承担了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这与我国经济转轨引起的社会各个方面需要大量法律人才是相适应的。但是,三年的JM教育能否承担如此的重任,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
(2)与德国的法律教育比较
在德国,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通过大学法律系的学习,法律系的学习经历是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必备要件,因此德国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是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相对应的。
在德国,进入大学的资格是接受13年的普通教育,通过高中毕业考试,通过高中毕业考试后,学生可以任意进入德国的任何一所大学。
德国大学毕业后的主要去向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企业中的法律顾问和管理阶层、大学法律教师,而担任这些职位基本上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即获得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而实际从事这些职业还需要经过国家组织的司法研修,按照德国法律规定,这种进修的期间为三到四年,在这些部门的进修,主要是就大学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在予以实务性训练、消化,重点是掌握各种法律的程序,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性训练。司法研修结束后,合适的学生可以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就获得了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资格,在德国被称为“陪审文职人员”,可以出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还可以成为大学教师,或者在企业中从事法律工作。
在德国,硕士教育范围非常狭窄,以前德国的各个大学的法律系是不设硕士学位的。80年代以后,哥廷根大学率先制定了硕士条例,规定对外国的进修生可以授予硕士学位。而德国本国的法律系学生是不能够取得法学硕士学位的。而博士教育在德国也并非主流,原则上通过国家第一次司法考试且成绩优秀者即可向系主任提出申请取得法学博士生资格。但是,在实际中,大多数学生都要去进行司法研修,准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
因此,德国的法律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本科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即仅仅侧重于知识传授本身,而实践能力需要司法研修来承担。因而,德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可以说是,法律本科教育(基础训练)+司法研修(实践能力训练)。
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德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相比,有共同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我国的法律本科教育与德国的本科教育基本类似,但我国却没有必要的司法研修阶段,更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在德国其任务是由本科教育加司法研修承担的,因此德国的法律教育缺乏高层次的职业性训练。而其司法研修做法,则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通过对以上两个典型代表国家的法律教育与我国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离不开两方面的训练,一是学术训练,或称之为法律基础训练,二是法律实践训练,只是不同国家对这两方面的训练模式有所不同。
3.职业训练与学术教育的分歧与融合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教育史,可以发现在有限的时间内,由大学承担的法律教育在职业训练和学术教育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从英国的历史来看,法律教育的出现纯粹是法律实践的需要,并且,在相当一段时期里,法律教育与实际技能培训可以划上等号,大学提供法律教育只是晚近以来的现象。传统英国法律教育对实际技能的重视,包括职业自治、职业道德等等,对许多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制度发源于罗马法的复兴,主要是通过对罗马法的注释来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与英国相比,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教育更具有文本注释的传统和理论色彩。在欧洲大陆,“法律不但是技术也是科学”。因此,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教育在实践教育上存在很大欠缺之处。
美国革命时期,对美国律师职业影响最大的是英国的代理人与诉状律师制度而非出庭律师制度,因此,当时流行的是学徒制。学徒通过抄写法律文件、准备法律文书以及阅读有限的教材来学习法律直到19世纪中叶,想从事律师职业还必须首先到老律师的事务所当学徒。由于老律师能带学徒的数量有限,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并不多。后来,随着学徒制的发展,从提供学徒训练的律师事务所派生出了专门的私人法律学校。一些受到学生欢迎的律师开始专门从事法律教育,其中,最为著名的私人法律学校是康涅狄格州成立于1784年的Litchfield法律学校。 19世纪初,法律教育发生重大变革,大学开始合并私人法律学校,由此结合了大学学术的长处与法律学校实务的长处,并使学徒制的要求逐渐弱化。随着正规大学法律教育的出现,教育的内容得以扩充。纽约大学宣称其法学院的设立是为了满足人们对立法技术及法律理论与实践知识的强烈要求。Albany大学将法律“既作为科学又作为艺术”来讲授。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朗代尔作为院长期间,不但变成了全美最著名的法学院,而且使案例教学法得以推广。案例教学法并不是朗代尔的原创,但却因为他的不懈推动而与他的名字连在一起。朗代尔坚信法学是科学,“如果法学不是科学,大学为其尊严就不应该教授它;如果法学不是科学,只是手工技艺,最好的学习方法就应该是去当学徒。”另一方面,朗代尔认为“法学作为科学由某些原则所组成,只有熟练地掌握并运用它们才是真正的法律人……而最有效地掌握这些原则的方法是学习包含这些原则的判例”。案例教学法由此满足了现代法律教育对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要求。它既从实际判例中来,具有实践性,同时又因为建立在统一的客观原则之上并可以提供一致的结论而具有科学性。到20世纪初,案例教学法被作为法律教育的新创造为大多数法学院所采纳。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斯旺对法律教育的实践性与理论性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说明:大学法学院有双重职能,通过案例教学法训练使学生在他们选择的职业里成为成功的实践者;同时,尽管很少的法学院认识到这一点,通过科学地研究和分析现行法律,通过比较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通过对法律实施和立法的缺陷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将法律与社会的其他制度相联系,法学院也应该致力于改进法律,除了纯粹的职业训练以外,大学法学院有义务通过其教师的研究和教学关注法律教育更深层的问题。
随着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的不断相互吸收与融合,法律职业训练和法律学术教育的分歧逐渐得到缓解,而法律职业训练和法律学术教育的结合则成为了法律教育的趋势。因此,在我国,作为高层次应用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法律硕士教育,尽管被认为是完全的法律职业训练,但是我们不能够忽略法律学术教育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如是,才能在法律职业教育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J.M.培养改革
通过与其他国家法律职业教育的比较以及我们在法律硕士工作当中的实际经验,我们认为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同样存在不足之处,为了适应国家对高层次法律应用性人才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更加合理的改革。
1.收录方式改革
我国目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报名条件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采取这项措施,理由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加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研究生教育的重要任务。毫无疑问,这项措施的实施,在实际当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细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尽管该措施声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只招收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然而,同等学力人员仍然可以报考,在我国,同等学力人员,也即是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经过两年工作,原则上就属于本科同等学力人员,可以报考法律硕士。但是,问题在于,两年的实际工作能否切实地把一个专科毕业生改变成一个合格的本科学历人员,答案是不容乐观的。因此,我建议将法律硕士专业的招收资格一律改为非法律专业本科,而且只能是国民教育序列的正规的本科教育毕业生。
再者,法律本身是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而法律硕士更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高层次人才,因此,在招收时,是否应该适当考虑工作经验,即只招收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
在目前,三大文科专业硕士招生中,MBA和MPA均只招收具有有一定年限以上工作经验的社会考生,作为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法律专业硕士,理应更加重视社会工作经验,在较深的社会阅历基础上,法律硕士教育工作才可能在较高的起点上得以开展。
在录取方式上,我们应该对笔试成绩和面视成绩给予同样的重视。笔试成绩只能反映一个考生的知识水平,而面视则可以反映考生的综合素质,在这方面,面视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参考作用,因此,应当适当加大面视成绩在总分中的比例。
2.培养方法改革
法律硕士教育既不同于法学本科教育,也不应完全等同于法学硕士教育。首先,法学本科教育基于其通才教育的特点,不可能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过多的关注,因为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承担的任务是将一个具有中等知识水平的高中毕业生培养成一个具有较高知识深度的知识阶层,在此过程中,有限的教育资源对培养一个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法律家的关注应该说是远远不够的;而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法学研究人才,对实践工作能力方面培养的忽视更是题中要义。由此,法律硕士的培养既应该完成法学本科教育所承担的知识的传授任务,同时作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法学硕士学位处在同一层次上,各有侧重。前者是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后者是学术型、专业型高级法律人才。因此,我们应该针对法律硕士的这一特点,对培养方法进行改革。
我们的意见是,法律硕士的培养应该走出传统的导师制的模式,建立全新的法律硕士导师制度,法律硕士导师不应该像法学硕士导师一样,实行师徒式的传授方式。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学生的不同专业北京和兴趣爱好,将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分成不同的学习小组,每个学习小组配备数名导师,对于学生在学业上给予指导。
在培养方式上,我们应该把学术训练和实践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应该让学生在学习理论的同时,大胆地走出去,充分接触法律实务。
因此,我们建议,将法律硕士在校三年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以更好地实施教学。
一是学术(基础)阶段。这一阶段学制1年,该阶段教育由大学法学院承担。该阶段主要学习法律核心课程,即司法部规定的14门主干课程,同时可以为学生开设必要的选修课程。在该阶段中有关以教师讲解为主,同时重视案例教学,以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创造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与规则。
二是职业训练阶段。这一阶段时间1年,其主要目的是为学生即将走向社会作准备。在该阶段开设一些证据、辩护方法、谈判技巧等实用课程,以对学生进行法律技能训练。这一阶段的课程由大学法学院和法律实务部门共同负责安排和承训。
三是实习阶段(又称为学徒阶段)。该阶段时间为1年,这一阶段由有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承训,通常是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采取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式进行指导,为学生日后走上法律实务部门增加感性认识和积累工作经验。同时在该阶段由学生结合实际当中的问题撰写毕业论文。
3.师资建设改革
任何一个大学、任何一个专业,若想在教育中获得成功,一批高素质的师资都是必不可少的。“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在法律硕士教学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其自身特点,并在师资建设上应该给予特别关注。从1996年,国家试办法律硕士专业以来,法律硕士教育师资逐渐从无到有,从幼稚到成熟,我们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基于历史的因素,在短期内,法律硕士教育师资仍然是制约该专业发展的“瓶颈”。
传统的法学研究生导师在培养学术性研究人才方面,可谓得心应手,然而多数教师在培养法律硕士方面经验多少有所欠缺。而且,传统的法学硕士导师多在学术上具有很深造诣,而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则可能存在不足。因此,我们可以大胆改革法律硕士培养导师制度,适当吸收在法律实务界具有丰富经验,同时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企业界法律从业人员来担任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任务。在此过程中,传统的法学硕士导师可以称之为法学家,而后者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家。培养法律家的法律硕士导师,应该由法学家和法律家共同组成,法学家负责训练学生知识基础,而法律家则可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两者互相协调,分工配合,来共同法律硕士。
4.课程体系建设
法律硕士既然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也不同于法学硕士教育,同时法律硕士教育又与这两种教育存在很大交叉之处。因此,在课程体系建设上,我们应该体现这一特点。
首先,就教材而言,法学本科教材作为法学学术基础的载体,我们是应该参考的,法律硕士教育应该体现法律学生的 知识水平,同时作为专业研究的法学理论著作,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应该有选择地阅读。但是,法律硕士毕竟有其自身特点,法律硕士教育也应该有体现其自身特点的教材。我们建议。应该由全国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全国28所法律硕士专业开办院校,尽快出台一套适应法律硕士教学的教材,并由此促进法律硕士教学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就课程体系结构而言,我们既应该开设法律专业核心课程,即现在为各个高校所采纳的14门法学主干课程,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加强实践性课程建设,并尽快将其纳入法律硕士教学当中来。实践性课程应该包括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法律事务所应该具备的技术性课程,如辩论学、谈判学,证据学以及审判学等。所有这些都与实际工作中的基本实务相联系。
5.教学方法改革
我国目前的法律硕士教学方法基本上以教师讲解法为,即完全由老师按照教材逐一进行讲解,学生则被动接受。应该说这种方法对于学生知识的接受有其长处。但是,单纯的采用这种方法同样存在很多弊端。
在教学方法改革上,我们同样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
如上所述,美国法律教育基本上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学生课前必须细心研读有关案例,上课时,老师对该案例的问题进行提问,并对该案例中所体现的原理和原则进行探讨,这样的教学方法既有利于学生的理论素养的养成,也使得大学的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较为接近。另外,在美国的各个大学中,现在广泛采用“模拟审判”(模拟法庭)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加强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并对司法程序给予更多的关注。
在德国,法律系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类:讲授法,即对于主干课程,由老师依据教材或者讲义,逐一讲解,使学生获得比较系统的理论和完整的法律知识;练习法,所谓练习是指学生在听完某门课程后参加闭卷考试和撰写家庭作业,内容都是案例分析;专题讨论法,即针对某一专题学生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与指导教授和同学展开充分的讨论;最后一种方法是自由讨论法,自由讨论与专题讨论的区别在于前者并无固定的专题。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就讲义、练习、专题讨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感兴趣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展开自由活泼的讨论。
因此,我国的法律硕士教学应该走出单纯依靠教师讲解的误区,综合采用讲解法、案例分析法、专题讨论以及自由讨论法,以全面加强法律硕士教学效果,达到培养学生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的目的。
三、学生自治问题
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在学校教育之外,我们还应重视学生自我管理的问题,即学生自治。作为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年龄多在22周岁以上,多数已经具有很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因此,对学生的自治问题给予充分关注,无疑会对学生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起到良好的作用。结合我们目前的实际经验和国外的相关做法,我们建议应该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成立学生联合会
现在法律硕士招收越来越多,仅仅由学校来进行管理具有很大困难,而学生多具有很强的自我发展意识,希望在研究生阶段能够加强自己的工作能力。因此,成立法律硕士联合会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以我校为例,2001年以前,因为招收学生较少,这一问题没有被重视。而2001年,我们招收了80余名学生之后,无论老师还是学生都明显感觉到管理以及学生发展的诸多障碍,而解决这些障碍,单纯依靠学校还是不够的。因此,在校院两级的领导与指导下,由2001级同学出面组织了吉林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在学校的帮助下,联合会迅速开始开展工作。他们建立了一级域名网站(www.jlujm.org),起到了很好的对外宣传作用,扩大了我校法律硕士的影响。日前,由联合会主办的学术性期刊《法律学刊》正在紧张的编辑当中,预计在4、5月份可以正式发行。
在与社会各界联系当中,联合会也起到了很好的组织作用。因此,有必要在各个学校推广这一经验,最后由各个学校共同组织全国法律硕士联合会。
2.建立以法律硕士为主体的法律援助机构
这一构想来源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思想。诊所法律教育现状诊所法律教育,其实质是通过教师引导学生直接参与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案件处理,成为实际的诉讼当事人,指导学生按照法律程序妥善处理代理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并对案件做出“诊断”-判断案件性质,开出“药方”-提出胜诉案件的一整套方案并付诸法律诉讼实践,从而锻炼出“医术高超”的法律实务专业人才。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六十年代就开始被引入各法学院,并已积累了许多使学生具备实践技能的经验。今天,美国所有法学院均设立了诊所法律课程,历经30多年的探索,因其较高价值与教学效果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推崇和仿效。
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上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数量越来越多,因此法律援助在目前具有重大的意义。由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为主体,建立法律援助结构,将该机构确立为大学法律硕士教育的“诊所”,为社会弱势群体提高法律援助,为学生提高参与现实生活的机会,无疑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而且必将促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
3.关于学生自行编辑期刊
在美国J.D.教育中,学生自行编辑期刊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截止1995年,由大学法学院学生编辑的法律期刊已达800余家,它们代表了美国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在期刊编辑过程当中,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术水平,而且加强了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在我国,目前由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协会组织编辑的《法律硕士评论》已经刊出,我校法律硕士联合会负责编辑的《法律学刊》也即将看出。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法律硕士必定会成为我国法律教育的主流,由学生自行编辑的期刊,无疑将在更深层次上促进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并最终对国家的法学研究乃至整个法治进程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