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6年全国八所高校首次进行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如下:
1.全国统考考生,只招收往届本科毕业生和应届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不能报考。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英日俄)、大学语文、法学基础理论、综合考试(含宪法、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其中,政治、外语是全国统考命题;大学语文、法学基础理论、综合考试由各校单独命题。
2.单独考试考生,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后有4年或4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40岁以下,为本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考试科目为:
①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英日俄法德)、大学语文、法学基础理论、综合考试(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
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英日俄法德)、大学语文、法学基础理论、宪法。
二、1997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进行调整:
1.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的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现代汉语、法学基础理论、综合考试(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
2.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的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
参加全国统考考生,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命题,三门业务课由各校命题;参加单独考试考生,政治、外语和三门业务课由各校命题。
考试用书是《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三、1998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再行调整:
1.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取消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考试科目不同的规定,统一改为:政治、外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参加全国统考考生,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命题,三门业务课由各校命题;参加单独考试考生,政治、外语和三门业务课由各校命题。
考试用书是《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暨考试教程(刑法学科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首次面向政法系统招收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试点院校联合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五月份,政治由各校自行面试,外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实行由全国联考。
考试用书是《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暨考试教程(刑法学科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四、199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仍沿用1998年的考试办法,考试用书均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五、2000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进行重大调整:
1.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实行全国联考,只招非法律专业考生,招生科目为政治、外语、刑法学、民法学和综合考试(含宪法、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题,三门业务课使用全国联考试题。 考试用书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改为每年十月份进行,考试科目为政治由各校单独组织考试,外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实行全国联考。
考试用书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大纲(2000年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2000年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六、2001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全国联考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仍沿用2000年的考试办法,考试用书与2000年考试用书相同。
七、2002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全国联考仍沿用2001年的考试办法,考试用书为《2002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2002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八、2002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仍沿用2001年的办法。
九、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满分值为100分)、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满分值为150分)、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满分值为150分)共四门,考试时间各为3小时。专业基础课的考试内容为刑法、民法两大实体法的基础理论和重要制度。
十、200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考试科目仍沿用2003年的办法。招生院校增至39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