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2007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二、报名方法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7月上旬。考生网上报名成功,系统将自动生成《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第二阶段:现场报名,7月中旬。
各省份报名具体时间和网址请7月初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询(网址:
http://www.gs.whu.edu.cn/)。
其它注意事项:
1、具体事宜于7月底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报名须知”。
2、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按现场确认点要求提供有关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
3、考生仔细核对《资格审查表》有关信息后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此外考生需妥善保留资格审查表以备12月中下旬进行资格审查用。
4、报考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办理。只进行网上报名未到指定现场报名点办理照相等相关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
5、现场报名手续须由考生本人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考生须牢记网报编号!
6、报考我校考生可在湖北省指定地点报名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省份指定地点报名考试。
7、所有报考者须满足报考学位类别应具备的条件。报名前考生应先进行资格自查,认真阅读所报考学位类别应具备的条件,确定自己是否具有报考资格。如不满足相关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即使报名参加了考试,我校也不予录取,责任考生自负。
三、资格审查
我校在复试前对达到规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再次进行资格审查。国务院学位办对拟录取考生报考资格将进行随机抽查。
审查材料:
1、现场确认时打印的资格审查表一份。此表需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2、考生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请此类考生提早做好认证事宜。
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不管在任何阶段,一经发现核实,即取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方式及科目
入学考试为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考生入场考试时将核验准考证、身份证件)
1、初试时间:2010年10月30日、10月31日(具体事宜详见准考证)。
2、考试科目:英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全国联考。
3、考试大纲:考生可向出版社或在当地书店购买。
英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专业综合:《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版)。
(二)复试
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才能参加复试。复试包括政治理论和综合测试,重在考核考生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具体组织。详情请于12月初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信息。
五、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2010年我校法律硕士招生计划80人。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录取考生联考总分均分在全国的排名等情况,择优录取。
2、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3、报考我校考生的录取调剂限在湖北省内院校之间进行,不允许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
4、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培养方式
1、采取进校不离岗的学习方式,校内学习以每学期集中授课为主,学习年限3年。
2、委托培养,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关系等,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考生所在单位承担。
3、学费(含论文答辩费)广东4.5万,其他地区3.6万。
七、学位授予
学习期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后,符合其他有关要求,并经过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八、咨询和联系方式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珈山 邮编:430072
电 话:(027)68752332 传 真:(027)68752332
主 页: http://www.gs.whu.edu.cn
武汉大学法学院
电话: (027)68753628 联系人:刘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