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点变动对比一览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8-28

第三部分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二、立法概况

  禹刑;汤刑。新增:

  三、刑事立法

  新增:旧五刑(删除: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

  天罚与神判:监狱。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宗法制度。

  二、刑事立法

  新增:《九刑》《吕刑》

  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契约:质剂,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大司寇、新增:小司寇;狱,讼;五听。

  第三节春秋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战国法律制度

  改为:第四节战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法经》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秦朝法律制度

  改为:第二章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云梦秦简。(位置后置)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

  三、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审判制度。

  第三节汉朝法律制度

  改为:第二节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删除二字)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主要立法:“约法三章”;《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四、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四节(改为: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曹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二、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入律;“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十二篇(删除),五百条(删除);内容;历史影响(新增)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法律典籍:《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改为:犯罪分类与量刑原则);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

  新增:财产法律规定:契约关系;损失赔偿。

  删除:烧埋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新增:诉讼审判制度

  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新增:“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新增: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奸党罪;充军;廷杖;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三、民事立法

  新增: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新增:四、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一条鞭法;专卖制度;海外贸易制度。

  (四改为五)、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地方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审判制度:会审制度。

  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新增:充军、发遣、新增:刺字;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改为:第六章)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三、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

  四、民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商事立法。

  五、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诉讼审判制度。

  第六章(改为: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2016大纲的一二三四合并)

  一、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土地立法:《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司法制度。

  第二节(改为:二、)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2016大纲的一二三四合并)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刑事立法: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

  司法制度:司法组织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

  第三节(改为:三、)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2016大纲的一二三合并)

  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删除:《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劳动立法;婚姻立法。)

  刑事立法: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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