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二、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二)英美法系的代表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及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这些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与地区。
(三)英国法与美国法的区别
1.英国法采取不成文宪法制与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
2.美国法采取成文宪法制与联邦制,法院有司法审查权(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三、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的代表
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与地区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此外,日本、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的澳门等地区的法律也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
(三)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的区别
1.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2.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国家干预与社会利益为主导思想,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四、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二者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二)区别
1.宏观区别
宏观区别 | 英美法系 | 大陆法系 |
法律的正式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 | 制定法(主要) |
法律的基本分类 | 普通法、衡平法 | 公法、私法 |
法典编纂倾向 | 不倾向 | 倾向(基本法律) |
诉讼程序 | 当事人主义 | 职权主义(干涉主义) |
判决程式 | 依法判案(判例法) | 依法判案(制定法) |
2.微观区别
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
进入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已经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经逐渐缩小,融合也正在发生,但由于传统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