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教育讯 甘肃政法学院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公布。
甘肃政法学院始建于1956年,是黄河上游甘、青、宁三省(区)唯一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的高等政法类院校。学校是以法学、公安学为主要特色,经济学、文学、管理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学府。学校座落于祖国的地理中心——甘肃省兰州市,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建设和发展,学校现已成为我国政法公安类高级专门人才重要的培养基地,成为我国重要的政法院校之一。
学校现设有法学院、公安分院、经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人文学院、计算机科学学院、行政学院、艺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人民武装分院等10个二级学院和政治理论教研部、外语教育部、体育教学部、甘肃省政法干部培训中心等教学单位。有法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经济管理研究所、中西文化研究所、民商法研究中心、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宪法学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刑法学研究中心、经济法学研究中心、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西北民族地区侦查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 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物证技术实验中心、法律实验实训中心、计算机实验中心等实验室和教学、科研辅助机构。有“甘肃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甘肃省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甘肃省司法鉴定中心”、“甘肃省证据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实验室”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学校设有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工学等学科门类的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社会工作、政治学与行政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刑事科学技术、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新闻学、艺术设计等 40个本、专科专业。其中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专业先后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评为第二批、第三批和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有民商法学、刑事科学技术等2个省级重点学科。有1个国家级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1个证据科学技术与应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2个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2009年学校获准成为全国政法院校招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
学校主办有《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等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其中《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获第二、三届全国百强学报,并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核心期刊”。2004年以来,连续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
学校有着严谨质朴的学术传统和一支实力雄厚,水平较高的学术队伍。正、副教授200余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178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人,入选甘肃省“555创新人才工程”人选12名,甘肃省“领军人才”4人;并在国内聘请了80余名著名专家、学者为学校的客座教授。图书馆藏书100万余册,中外文报刊2000余种。学校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的学校有着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现有法学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授予权;有权招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5个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和侦查学、物证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等3个公安类专业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以及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等2个专业学位研究生。
我校2011年面向全国招收上述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学术型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1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具体事宜,以《甘肃政法学院2011年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章》和《甘肃政法学院2011年招收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章》为准。
(三)外国语应试英语,不录取其他外国语种考生。
(四)各专业均招收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请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行报名。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具体办法以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为准。
(二)我校将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三)我校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四)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五)所有考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三、初试
(一)初试日期: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不在规定时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二)初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共四个单元。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的满分各为150分。考试方式为笔试。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全国联考科目为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三)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报考我校各专业学术型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由我校组织命题。
(四)报考我校各专业入学考试具体考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四、体格检查
我校将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硕士生体检工作,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凡报考我校公安类专业方向(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考生,体检标准参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执行。
五、复试和录取
(一)复试和复试形式
1.复试是入学考试的一部分,是对初试达到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在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熟练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实践技能以及在初试中暴露出来的知识缺陷等方面进行的进一步的考查。
2.凡报考资格审查合格,初试成绩符合国家统一分数线者,我校将按1∶1.2左右的比例依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复试名单。
3.凡参加全国统考,符合我校复试条件的跨专业和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笔试)。法律硕士(非法学)除外。
4.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二)录取及录取形式
1.我校将在经过复试和政审后,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生,与国家计划硕士录取标准相同。
2.招收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考生被录取前,由我校、用人单位和拟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分别签定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合同。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考生,经复试合格后,可 按一定比例录取为非定向或定向硕士研究生。
(三)调剂录取
L。我校对虽然达到分数线,但由于招生计划等限制而不能安排复试或复试后不能录取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将负责把考生全部材料及时转至第二志愿单位。
2.根据教育部规定,初试成绩未达线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寄第二志愿或其他招生单位。
3.报考学术型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在复试阶段进行。考生接受资格审查时,须向我校提交下列文件:
1.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1份;
3.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考生本人政审材料。
六、学习年限
攻读我校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限除法律硕士(法学)为2年外,其余为3年,均为全日制。
七、毕业生就业
研究生培养类别分非定向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四种。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注意事项
(-)以上信息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2011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待国家招生规模下达后确定。
(三)2011年招生规模中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的比例以国家下达的实际招生计划为准。
(四)考生在初试中,如有一门初试科目缺考或违纪,则该考生所有初试科目试卷均不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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